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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耗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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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耗银米

清代随漕征收之附加税。乾隆八年(1743)定各省收漕州县,除征随漕正耗米,并运军行粮月粮本折漕赠等项银米之外,别收漕耗银米,津贴运军运费、领运随帮官盘费以及留为州县帮补运米不敷脚价、修仓铺垫饭食之用。乃耗外之耗。各省多寡不一,每漕粮一石,山东、河南别征一斗五升,江苏北部别征一斗,江苏南部别征漕费钱五十二文,江西征津贴州县脚耗银三分九厘六毫、米七勺六抄、协济运军银一分三厘七毫,浙江征漕费钱八文至二十一文不等,白粮置备米袋钱五十文,湖北收漕耗米七升、漕费银七分,湖南征漕耗米六升、漕费银自五分至一钱三四分不等。凡漕费钱、贴补州县脚耗、领军随帮官盘费、州县兑漕杂费等不同名目的征收与开支,州县统归之于漕费银米或漕耗银米。参见“漕费银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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