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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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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

编查户口之制度。清制,编审有二:一为旗丁,一为人户。旗丁以三年为率。届时八旗满洲、蒙古、汉军都统及盛京将军、各省驻防将军、都统、副都统各饬所属佐领,简稽丁壮。凡年及十六岁(初定十五)者,核实造册。未及岁已挑养育兵者,也一体造入。八旗户籍称旗丁档,或称旗档、丁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旗,一份送户部。民户编审,顺治十三年(1656)定为五年一次。主要目的为编丁征银。届时责成州县官统饬里甲攒造黄册。民丁十六岁以上增注入册,六十岁以上开除。册内详载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项,及每丁征银若干。乾隆三十七年(1772)以丁银陆续摊入地粮,除漕运军丁仍行编审外,民户一律永停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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