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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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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官

①即中都官,泛指设于京师、直属朝廷的官署。《睡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内史课县,大仓课都官及受服者。”②即“都官从事”。③十六国夏及南北朝尚书省诸曹之一,设尚书为长官。南朝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郎曹,职掌军事刑狱、徒隶狱囚、水利河工、库藏、官吏考课。时起部所掌土木工程,亦常由都官、左民分治。北齐领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郎曹,职掌制定律令法制、纠劾违法、水利工程、舟船津梁、宫廷百官膳食等务。隋初沿置,领都官、刑部、比部、司门四郎曹,职掌以法律刑狱为主,开皇三年(583)改名刑部。④尚书省郎曹之一。魏、晋、南北朝皆置,设郎(郎中、侍郎)为长官。掌刑狱徒隶、劾治违法案件,遇战事或佐督军事。北齐专掌京畿以内刑狱诉讼。或说三国魏隶尚书左仆射,西晋隶三公尚书。南北朝隶都官尚书。隋初沿置,设侍郎二员为长官。开皇三年以后称都官司,隶刑部,历代因之。掌官私奴婢名籍配役及其有关事务。隋开皇六年始置员外郎为次官。大业三年(607)改置郎、承务郎为长贰,唐武德三年(620)改置郎中。员外郎。龙朔二年(662)改名司仆,咸亨元年(670)恢复原名。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唯置判都官事一员,以无职事朝官充任,无职掌,郎中、员外郎皆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掌全国徒流、配隶、吏役之政,主管在京百司无选限公人名籍、补换、更替,总州县应募役人数,登记各地编配、羁管人员名册,及军大将(副尉)阙额、招收、转补、停放等事。辖吏籍、配吏等四案。设郎中、员外郎为长贰。南宋辖差次、磨勘、吏籍、配吏、知杂五案,隆兴元年(1163)以后兼领比部、司门事。明初置为刑部四属部之一,设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洪武二十三年(1390)分四部为十二部,遂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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