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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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荫叙

元、明、清荫子为官之制。元至元五年(1268),定品官子孙儤直铨叙法,规定:三品至七品荫叙人员年二十五以上者当使一年,并不支俸;满日,三品至五品子孙量材叙用。大德四年(1300),定诸职官荫叙之制,规定各级官员可荫叙子孙为官品级。明洪武年间定制,凡官三品京堂以上者,皆得蒙恩荫为官。荫子必须年满二十五岁,能通五经四书大义者,首荫嫡长子孙、次及旁支。受荫之前必须在所在布政司铨注。本官一品至从三品者,分别荫子为五品至从七品官。清沿用此制,分为恩荫、难荫、特荫三种。并分为内用、外用、改武职等途径。凡文官、京官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职二品以上,皆得荫一人为官。满洲、蒙古、汉军荫生按品分为四等受荫,汉官荫生分七等受荫,分加任京官员外郎以下,主簿、经历以上之官,任外官同知以下,主簿、吏目以上之官。武职荫生皆由兵部任以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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