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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和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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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和议

宋金和议。计有两次。(1)绍兴八年(1138)和议。七年,金废伪齐刘豫,左副元帅完颜昌(挞懒)遣宋使王伦南归,许宋议和。八年,秦桧第二次拜相,与金议和。主要条款有:1.宋对金纳贡称臣,贡岁币银、绢各二十五万两、匹;2.金以原由伪齐管辖的陕西、河南归宋,以改道后的黄河为界;3.金归还宋徽宗棺木及钦宗、高宗生母韦氏与宗室等。九年,金完颜宗弼(兀术)发动政变,杀完颜昌。十年,出兵夺取陕西、河南,和议遂废,其第三项内容除原居东京的宗室得南归外,其余都未及执行。(2)绍兴十一年和议。宗弼因战事失利,渐有和意。高宗、秦桧决定放弃淮河以北土地,宋金乃再定和议。主要条款有:1.宋金间以西起大散关、东沿淮河之线为界;2.宋割唐州(治今河南唐河)、邓州(治今河南邓州)、商州(治今陕西商州)、泗州(治今江苏盱眙北)及和尚原、方山原等地;3.宋向金称臣;4.宋每年向金贡纳绢、银各二十五万匹、两;5.金归还宋徽宗棺木与高宗生母韦氏。次年,金使持誓书到临安,册高宗为宋帝,国界亦于是年划定。绍兴十二年为壬戌年,故又称“壬戌之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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