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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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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科

科举科目之一。简称明法。汉代诏令察举人才,所设科目有明习法令一项,即为明法之始。唐太宗时置为常举科目。用于考试法令专门学问,选拔明习法令的专门人才。考试内容为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条为乙第。宋初承唐制,试律令墨义四十条,《论语》墨义十条,《尔雅》、《孝经》墨义共十条。太平兴国四年(979)废,雍熙二年(985)复置,亦兼习三小经,为“诸科”中地位最低之科目。景德二年(1005)规定考律、令、小经,每十道义中,问疏义六道、经注四道,以通六者为合格。熙宁四年(1071)罢明经、诸科,改明法科为“新科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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