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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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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门条约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通称《虎门条约》或《虎门附约》。系《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清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1843.10.8)清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全权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凡十六款,另附《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1)英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清政府将来如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利,英国都可“一体均沾”,分享其中特权;(2)五口通商地区的地方官与英领事官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准予英人租赁,或建造新屋。租用多少,视英商之多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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