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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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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课

历代政府对矿业所征之税。春秋战国时已征铁税。南朝宋允许民间开采银矿,而征银矿税。唐前期不征,开元十五年(727)对伊阳(今河南汝阳县)五重山银、锡征税。开成元年(836),全国矿税收入不过七万缗。宋、元、明、清对金、银、铜、铁、铅、锡、汞、矾、朱砂等矿均征实物或钞银。元代银课十分抽三,锡每引百斤课钞三百文。明代以征实物为主,其中以铁课为大宗。洪武二十八年(1395),取消官办铁冶,由民间自行采炼。每年按产量征收十五分之一。此后,民矿日多,铁课渐增。据《明实录》记载,永乐元年(1403)民矿所征铁课达七万九千八百斤。宣德九年(1434)增至五十五万五千斤。天顺五年(1461),仅山西阳城一地,每年铁课不下五十至六十万斤。万历年间,派宦官为矿监,到处开矿征税。清代对采矿时开时禁,矿税分金银、铜铁、锡铅、水银、朱砂、雄黄等目,多以实物抽成。康熙十九年(1680)各省开采金银,四分解部,六分抵还工本。雍正以后,大多按“二八”定例征收,官税十分之二,四分发价官收,另四分听其流通商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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