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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交涉使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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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交涉使章程

清宣统二年(1910)外务部奏定。共十八条。规定凡有交涉省份,设交涉使司交涉使一员,办理全省交涉事务。其选用办法则视其资格不同,或由外务部预保候简,或由外务部丞参、出使大臣、实缺道员简放者作为实授;或由出使大臣改任。其原为郎中、候补道员者一律作道员署任。就所驻地方设立交涉公所,督率委员每日定时入所办公。分设秘书、翻译两科。委员以下设书记生。委员应由历办交涉及通晓外国语文之官员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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