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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占有田宅。始行于秦孝公时商鞅推行的“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之新法。有爵者可依爵别广占田宅,并享有役使他人之特权。《商君书·境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无爵者,须先行在国家户籍上登记,而后得受一定量土地。若“上无通名”,则“下无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