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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指由政府划定的食盐销售地区。亦称行盐地界、盐界、行盐地分、引地、引岸等。为加强对食盐销售的管理,历代多规定一定的销售地区。如金代,有的以盐场为单位,有的以盐司为单位,分别规定行盐地界。元代一般以盐运司为单位规定行盐地面,如两浙盐运司的行盐地面为两浙和江东。同时在各盐运司的行盐地面之间立有碑额,上面大字直书盐不得犯界。明清亦有严格划分的食盐销售地区。如违反规定,越界销售,则食盐没官,盐商治罪。此法有利于劣质盐的销售,便于官府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