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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海外贸易条例。先后颁布两次:第一次在至元三十年(1293),共二十三条;第二次在延祐元年(1314),共二十二条。主要内容有:舶商出海手续,舶船回国时的检查办法,抽分抽税比例,禁止出口的货物种类,外船、外人来元的处置办法等。两次颁布的法则大体相同,但前一次规定七处港口设立市舶司,后一次减为三处,并把抽分比例提高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