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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任用地方官吏的一种限制规定。即诸州郡行政长官不仅不能任用本籍人士,而且三州人士及婚姻之家也不能交互任官。如甲州人士有在乙州做官者,同时乙州人士又在丙州做官,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到乙州做官,也不能到甲州做官。三州婚姻之家更是如此。如“史弼迁山阳太守,其妻巨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转拜平原相”(《后汉书·蔡邕传》注引谢承书)。此法目的是防止地方官吏互相勾结庇护,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因禁忌转密,选用困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故蔡邕奏请蠲除,灵帝不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