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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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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法

北宋丈量田地,重定税额的一种措施。仁宗时,郭咨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洺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庆历三年(1043),推广其法,先在亳州(今属安徽)、寿州(治今安徽凤台)、汝州(今属河南)、蔡州(治今河南汝南)实施,不久废罢。神宗时,颁行《方田均税条约并式》,在北方大部地区实施。其法以纵横各一千步为一方丈量,设大、小甲头,召集一方人户,令各认本户田亩,官府按田地肥瘠分等定税,并编造方帐、庄帐、户帖和甲帖作为存案和凭证。田产和税额倘有转移,官给契,县置簿,并以所方之田为准。哲宗初,罢方田均税法。徽宗在位,时行时废,除北方各路外,在南方很多地区亦曾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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