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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黜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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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黜陟法

明清对府、州、县学生员岁考进行分等奖罚办法。明制,岁考生员,依成绩分六等。一等前列者,视廪膳生有缺,依次充补,其次补增广生;一二等皆给赏;三等如常;四等挞责;五等则廪生、增生递降一等,附生降为青衣;六等黜革。清沿明制,然更繁密。岁试文理平通者列一等,文理亦通者列二等,文理略通者列三等,文理有疵者列四等,文理荒谬者列五等,文理不通者列六等。考列一等者,增生、附生、青衣、发社者俱可补廪生;无廪缺,则附生以下补增生;无增缺,则青衣以下复为附生;各候廪,原降等的廪、增生,俱恢复。二等,增生补廪生,附生以下补增生;原降为增生的廪生,降为附生的增生俱可恢复廪生、增生。三等,停廪者收复候廪,增生降附生者许收复,青衣、发社者复为附生。四等,廪生停饩,增生以下俱扑责。五等,廪生降增生,增生降附生,附生降青衣,青衣发社,原发社者黜为民。六等,廪生十年以上者发社,六年以上及增生十年以上者发本处为吏,余黜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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