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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选举官员考试方式之一。凡京朝官、选人等愿考刑法者,由两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监司奏荐,选派大理寺或刑部官员主考,试断案、刑名、《刑统》大义等各若干道,称刑法试。第一等授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法官。
宋代选补司法官的考试。凡京朝官, 选人等愿应刑法试者, 由两制,刑部、大理寺主判官及各路监司奏荐,朝廷派大理寺少卿或刑部郎官一人主考,试断案、刑名、《刑统》大义等各若干道。成绩列入第一等者授审刑院或大理寺、刑部等司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