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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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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官员的等级。(1)太平天国官等共分十六等:一等为东王与西王;二等为南王与北王;三等为翼王;四等为燕、豫二王及国宗;五等为侯;六等为丞相;七等为检点;八等为指挥;九等为将军;十等为总制;十一等为监军;十二等为军帅,十三等为师帅;十四等为旅帅;十五等为卒长;十六等为两司马。(2)北洋政府时期,官员从任用上说,共分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或四级,有时亦称为四等,中央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为九等:第一、第二两等为简任官,第三至第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第九等为委任官。(3)国民党政府亦将文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每等中又各分若干级。特任只有一级,简任分为八级,荐任分为十二级,委任分为十六级,每一官等所分之级是为叙俸而定的,级愈高则俸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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