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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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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署

官署名。民国置,直属财政部,掌监督各省盐务机关办理的成绩、所属官吏的升降,编练场警,调剂运销,审定盐税定率,及盐务行政等事。设署长一人,总理署务。下设总务、场产、运销、审核、缉私五科。民国二十五年改为盐政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为财政部直辖机关。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置盐务筹备处,依照同年九月十二日公布的《盐务筹备处分股办事暂行章程》的规定,以处长为主官,内部分置三股:总务股,下辖机要、编纂、统计、庶务四科;北盐股,下辖奉直、潞东、川滇三科;南盐股,下辖两淮、两浙、闽粤三科,各设股长、科长等员。次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以盐务筹备处筹备工作已告完成,改设盐务署,暂设署长一人,并兼本署盐务稽核总所总办。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十五日公布《盐务暑官制》,规定盐务署监督全国盐务,以督办为长官,由财政总长兼任;署长一人,简任,掌理全国一切盐务事宜。设参事二人,厅长二人、秘书二人、佥事八人,主事二十人。署内分置一处二厅:总务处分设三科,办理文书、人事、庶务,并主管调查视察各盐运使和榷运局办事的成绩;场产厅分设二科,掌建筑盐场、仓栈,制造盐类,编练场警缉私等;运销厅分设三科,掌各省运盐、销盐事务。因为北洋政府以盐税作外债的担保,故本署特设洋员充任盐务顾问,规定一切文件都要抄送顾问检阅,如果同署长的意见不合,须呈请财政总长决定。国民党政府沿置盐务署,为财政部的组成机构。掌监察各省盐务处,盐运使、榷运局办理之成绩及其以下各属官升降调遣事项,以及其他一切盐务行政事项。以署长为长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各种事务。后改为“盐政司”,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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