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官职 >

首都警察厅

输入关键字:

首都警察厅

官署名。民国置,属内政部,受内政部指挥监督,处理首都警察事务。设厅长一人,总理厅务。下设总务、保安、司法三科,督察、训练二处。经内政部核准,得就境内划分若干区,每区设警察局及派出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建都南京后,将江苏省会警察厅改组为南京警察厅,隶属于南京特别市政府,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改隶内政部,更名为首都警察厅。受内政部的指挥监督掌理首都公安事务。其辖境以南京特别市的区域为限。设厅长一人,由内政部呈请简任;秘书二至四人承厅长之命掌理厅务会议及机要事务。厅内分设三科二处。总务科,掌理记录员警之进退事项,关于统计事项,会计庶务事项及其他不属各科事项;保安科,掌理关于保安正俗事项,维持交通秩序、消防事项及其他协助市政进行事项;司法科,掌理关于违警事件之处分,一切刑事案件的侦查以及拘留所的收管事项;督察处,掌理关于内勤、外勤、各城门稽查及临时命令检查事项;训练处,掌理关于警察教育设计、警察学课编审、操练检校及评判考核事项。总务、保安、司法三科各设科长一人,每科科员十一至十七人;督察处设处长一人,督察长二至四人,督察员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十二至十六人,巡查十六至二十人;训练处设处长一人,训练官二至四人,训练员六至八人。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十一月,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首都警察厅组织法》,对厅的内部机构作了若干调整:取消训练处,增设特务组,改保安科为行政科。特务组以办理特种事项为其职任,设组长一人,特务员二十至二十四人;行政科的职掌除包括原训练处所掌的警察教育、训练及原保安处主管的保安、正俗、交通、消防等事外,并掌理警察编制、调遣与配置,警区的设置与变更,户口调查,外事警察,市容整理和营业建筑事项。沿设的司法科与监察处,其职掌也有所扩大:司法科增加了强制处分、指纹检查与保管以及司法警察事宜;督察处增加稽查弹压事项,情报事项,警卫戒备的指挥监督及纠察长警风纪等。首都警察厅有若干下属机构,首先是在辖院内分设若干区,每区分设警察局,警察局之下置分驻所、派出所,并划分警管区,配备巡官长警办理该管事务。此外还编设保安、消防、交通、侦探和水上各警察队及警察训练所。


【检索首都警察厅 ==>】 古籍全文检索:首都警察厅     全站站内检索:首都警察厅

刑房
刑房承旨
刑科
刑科右给事中
刑科左给事中
刑科给事中
刑科都给事中
刑科推丞
刑狱
刑狱参军
刑狱参军事
刑狱贼曹
刑狱贼曹参军
刑宪
刑部
刑部十二部
刑部十二清吏司
刑部十三清吏司
刑部下大夫
刑部中大夫
刑部右厅
刑部右侍郎
刑部右曹
刑部左厅
刑部左侍郎
刑部左曹
刑部北京清吏司
刑部四科
刑部交阯清吏司
刑部员外郎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