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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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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处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受高等法院院长监督;审判事务,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长监督;检察事务,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检察官监督。


司法兼理机关。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国民党政府以地方法院一时不能在各县普遍成立,而承审员制度亦非妥善,决定于县政府内设置司法处以掌理司法事务。处内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员额在二人以上则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司法处的其他员职有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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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礼部事
判主客事
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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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司天监事
判司农寺事
判司封事
判司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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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考功事
判刑部事
判吏部事
判西京留司御史台事
判光禄寿事
判州
判军器监
判兵部事
判库部事
判国子监事
判尚书都省事
判金部事
判府
判府事
判宗正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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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告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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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录司左司副
判录司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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