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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都官曹长官。十六国大夏始置。《晋书·赫连勃勃载记》: “于是拜(王)买德为都官尚书。”南北朝皆置。南朝宋三品,梁十三班,陈三品、中二千石,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二品中,二十三年改三品,北齐三品。隋初沿置,正三品,文帝开皇三年(583)改名“刑部尚书”。参见“都官”。
官名。南朝刘宋设此官,掌管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宋书·百官上·尚书令》:“都官尚书领都官、水部、库部、功论四曹……都官主军事刑狱。其余曹所掌,各如其名。”见《宋书·百官上》。参看“都官”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