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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官爵或官府,分派职权。《文选.左思〈魏都赋〉》:“设官分职,营处署居。”《儿女英雄传》第十三回:“自从周公作周礼,设官分职,到今日也不曾听得钦差拜过典史。”(典史:明、清知县的属僚之一。)章炳麟《参议员论》:“然而设官分职,有此机关,亦使政治足以完善。”
并列 设立官府或官阶,分派官员职权。晋·左思《魏都赋》:“~,营处署居。”章炳麟《参议员论》:“然而~,有些机关,亦使政治足以完善。”△用于治政的官爵与权限设置制定方面。↔政出多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