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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生与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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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生与夺

荀子.王制》:“故丧祭、朝聘、师旅一也。贵贱杀生与夺,一也。”杀:杀戮;生:生存;与:给予;夺:剥夺。后以“杀生与夺”喻指生死赏罚的大权。夏衍《包身工》:“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所以在这种地方,他们差不多有生杀予夺的权利。”


偏正 杀,给人死。生,给人活。予,与,给予。夺,剥夺。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语出《荀子·王制》:“贵贱杀生与夺,一也。”《北齐书·恩幸传·穆提婆》:“自武平之后,令萱母子势倾内外矣,庸劣之徒皆重迹屏气焉,自外~,不可尽言。”△贬义。用于滥用权力的统治者的本质,残害百姓,操纵人民生命财产之权。→生杀与夺 生杀之权 ↔主宰命运。也作“杀生予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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