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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巧地出了许多名目,用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的目的。《清史稿.诺岷传》:“上屡饬各省督察有司,耗羡既归公,不得巧立名目,复有所取于民。”茅盾《为民营出版业呼吁》:“甚至巧立名目,制造黑市。”
述宾 通过一些花招和手段,确立许多不正当的名目,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钱钟书《管锥编》:“‘因缘’、‘宿生’不过~,善为譬释,苟穷根究底,乃无奈何之饰词,不可晓之遁词,与‘命’只是唯阿之间尔。”△贬义。常用于指统治阶级对人民敲诈勒索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