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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小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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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小廉

    又作“小廉大法”。法:执法守法。廉:廉洁奉公。要守法廉洁,大臣尽忠,小臣尽职。清圣祖(1654-1722年),名玄烨,是清世祖第三子。顺治十八年(1661年),玄烨即帝位,改次年年号为康熙。康熙十八年(1679年)七月,他召集群臣说:现在尽力寻求导致灾害的缘由,难道不是统治民众的一些官员苛刻索取以讨好于上级吗?大臣们争权夺利、排除异己、结党营私而引用私人吗?领兵武官焚烧抢掠而不禁止吗?免除租税和免除劳役而没有落实吗?审问刑事的官员听取诉讼打官司或者有冤枉普通民众吗?王公大臣们没有约束他的手下人等以致侵害百姓吗?只要有一件是这样,都可以导致灾难。唯有守法廉洁,大臣尽忠、小臣尽职,执政公平而诉讼打官司得到理顺,或许可以上望合意于苍天,消除灾害和罪过。此典又作“小廉大法”。

【出典】:

    《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200、201页:“勤求致灾之由。岂牧民(统治民众)之官苛取以行媚欤?大臣或朋党(为争权夺利、排除异己而结合起来的集团)比周(结党营私)引用私人欤?领兵官焚掠勿禁欤?蠲(juān捐,免除)租给复(免除劳役)不以实欤?问刑官听讼或枉平民欤?王公大臣未能束其下致侵小民欤?有一于此,皆足致灾。惟在大法而小廉,政平而讼理,庶几仰格(合格)穹苍,弭消沴(lì丽,灾害)戾(lì利,罪过)。”

【例句】:

    清·文康《儿女英雄传》33回:“凡是国家利弊所在,彼此痛痒相关,大臣有个闻见,便训诫属官;末吏有个知识,便规谏上宪,一堂和气,大法小廉。” 清·陈康祺《燕下乡脞录》:“天下之大,百官之众,小廉大法,岂繁(yī医,是)无人。”


并列 旧时指大臣尽忠,小臣尽职。语本《礼记·礼运》:“大臣法,小臣廉,官职相序,君臣相正,国之肥也。”《儿女英雄传》33回:“大臣有个闻见,便训诫属官;末吏有个知识,便规谏上宪。一堂和气,~。”△褒义。多用于廉政方面。也作“小法大廉”、“小廉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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