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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同知造送捐赀殷户绅民三代履历清册底

淡水同知造送捐赀殷户绅民三代履历清册底

加知府衔台湾府北路淡水同知,为遵札造送事。

遵将兴建竹堑城垣总理、董事、绅民姓名暨捐资数目及中式、入学、捐职、捐监年月日期并三代履历、事实造具清册,呈送□核施行。须至册者。

城工总理三名

一、候选员外郎林国华:年三十岁。原籍龙溪县,寄居淡水厅。于道光二年,遵常例由监生捐纳布政司经历职衔,加二级;道光四年,运米赴津,■〈粜见〉济民食,仰蒙皇恩议叙,加一级;道光八年,遵酌增常例,加捐员外郎,不论双、单月即用,□道光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部颁给执照。兹于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职员独力捐番银一万五千元,一四折银一万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二万五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竹,祖父应寅,父平侯。事实:查该职员总理城工,首先倡议,广为劝导,俾众知奋,洵属好义急公。该职员系捐员外郎即用,应请从优议叙。

一、进士郑用锡:年四十二岁。淡水厅民籍。由厅学廪生,中式嘉庆戊寅恩科福建省乡试举人;道光癸未科会试,中式第四十二名进士;殿试第三甲第一百九名,归班在籍候选知县;道光四年,首先出赀,运米赴津■〈粜见〉济民食,蒙制宪孙奏请议叙在案。道光六年,倡捐城垣,该进士独力自捐番银四千三百元,一四折银三千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一万二千四百二十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辉,祖父硕龙,父其德。事实:查该进士总理城工,出纳有度,核实收支,费用樽节,洵属急公向义。该进士系在籍候选知县,应请从优议叙。

一、生员林祥麟:年二十四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七年,蒙前学道孔取进厅学。兹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独力捐番银八千七百元,一四折银六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玉,祖父文彩,父绍贤。事实:查该生总理城工,规度形势,筹办舟车,费不虚糜,洵属急公出力。现在积劳身故:理合登明。

城工董事十五名

一、□生吴国治:年四十四岁。寄居淡水厅,现回同安县原籍。所有捐纳监生,系由籍县办理;奉给执照年分月日,应请檄饬同邑查明具报。兹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中诚,祖父朝珪,父廷因。

一、职员曾青华:年六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四日奉部颁给执照。兹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职员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一千六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时易,祖父奎贺,父文祯。

一、监生罗秀丽:年五十四岁。淡水厅民籍。嘉庆十九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嘉庆二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在厂督工,自捐番银八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寿,祖父敬昭,父正春。

一、监生周邦正:年五十二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五年二月十一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贵,祖父纲斋,父友圣。

一、职员林德修:年五十九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其监照于道光六年五月初九日被火焚毁,续于道光九年十一月初三日补给部照。道光六年,协拿匪犯黄斗乃、黄武二等二名,蒙宫保制宪孙赏给六品顶戴并给牌札,未蒙详请咨部。是年建筑城垣,该职员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又劝损番银四千二百元;应请议叙: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湖,祖父升暨,父大炽。

一、民人陈大彬:年五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又劝捐番银四千二百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荣显,祖父安宁,父长茂。

一、民人洪德梁:年四十八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尚义,祖父文裕,父廷任。

事实:以上城工董事等七名,或身兼劝捐、或在工督修,俱能不辞劳怨,实力查办;使工料悉归结实、匠作不敢偷减,实属认真出力;应请一体优加议叙。

一、职员林国宝:年六十三岁。淡水厅粤籍。嘉庆六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嘉庆二十二年,遵酌增常例,加捐州同职衔,于嘉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奉部颁给执照;又由州同捐加二级;又至嘉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日,捐请诰对二代奉直大夫。兹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职员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四百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七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达可,祖父衡山,父先坤。

一、监生郑琛:年四十一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一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嘉庆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在厂督工,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二千八百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余,祖父荣,父充候。

一、民人吴光锐:年四十五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五百六十四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廷彩,祖父盛,父世美。

一、副贡生刘献廷:年四十三岁。淡水厅粤籍。嘉庆十六年,蒙前学道张取进台湾府学;道光元年,考补增生;道光六年分类案内,以军功,奉旨赏加副榜。是年建筑城垣,该贡生自捐番银四百四十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又劝捐番银一万二千元: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淑庆,祖父怀琬,父兰斯。

一、监生苏国珍:年四十七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五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耀,祖父世沃,父笃实。

一、民人陈光义:年五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侯贺,祖父艾伯,父仲云。

一、民人王呈标:年四十九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四百四十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石容,祖父运才,父修衡。

一、民人林维藩:年三十八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里民在厂督工,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进,祖父运,父泉。

事实:以上城工董事等八名,或分路劝捐、或在厂督工,均能昼夜宣勤,不辞劳瘁,赶催雇运,办理妥速,尚属奋勉急公;应请一体议叙。

捐赀殷户三十七名

一、监生张惟明:年三十六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元年八月十二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四千元,一四折银二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光勋,祖父德胜,父日谅。

一、童生陈务滋:年二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童生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国祚,祖父必捷,父琨。

一、监生李德修:年五十八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二千二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济侯,祖父廷玉,父尔和。

一、武生周殿安:年二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九年,蒙前学道刘取进厅学武生。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武生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彩,祖父廷联,父宗庆。

一、监生周智仁:年三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二千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彩,祖父廷联,父宗元。

一、民人金福顺:年五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联升,祖父夏章,父庆安。

一、民人赖士英:年四十三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君山,祖父文澜,父五祥。

一、民人杨春瑞:年二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祖父庆,父仰峰。

一、民人杨琼林:年三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五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盛,祖父庆,父仰峰。

一、举人陈维藻:年三十五岁。淡水厅民籍。由厅学附生,中式道光乙酉科第三十八名举人。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举人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子祥,祖父文澜,父逊言。

一、厅生郑环:年三十七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二年,蒙前学道糜取进厅学;道光八年,考补廪生。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自捐番银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余,祖父荣,父充侯。

一、职员江日暲:年五十四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二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又加捐同知职衔;于道光二年九月十六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职员自捐番银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乐水,祖父秉训,父尚献。

一、民人刘仕忠:年二十五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四百元,一四折银一千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延佑,祖父耀龙,父志杰。

一、生员陈凤鸣:年三十四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三年,蒙前学道胡取进台湾府学。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士朝,祖父大忠,父咸章。

一、生员林逢源:年五十四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七年,蒙前学道庆取进台湾府学。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世昌,祖父遇隆,父奉璋。

一、民人杜廷瀚:年四十七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德修,祖父兹贤,父兴达。

一、贡生陈常勇:年六十五岁。淡水厅民籍。嘉庆十八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道光八年,加捐贡生;于道光八年九月二十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贡生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国俊,祖父时英,父焕道。

一、职员范成章:年三十四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又加捐营千总职衔;于道光六年十月十六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职员自捐番银一千元,一四折银七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绍尧,祖父宏造,父嘉聪。

一、监生简朝阳:年三十八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八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九年八月十二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九百元,一四折银六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伯,祖父万远,父玉山。

一、监生游于艺:生二十九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二年闰三月初四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八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成坤,祖父次声,父厚德。

一、民人廖锦麟:年三十三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八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盈朝,祖父顺德,父世传。

一、民人林维精:年四十九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七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士旋,祖父仁祖,父公助。

一、民人何对:年五十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七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玉,祖父超,父玉甫。

一、生员王奠邦:年三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三年,蒙前学道胡取进台湾府学。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自捐番银七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培抱,祖父观客,父赓绪。

一、监生张肇基:年三十二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五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五年八月十七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七百元,一四折银五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宗琦,祖父永广,父裕孝。

一、生员郑廷珪:年四十八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五年,蒙前学道叶取进台湾府学。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天德,祖父高年,父仕成。

一、民人郑章瑶:年三十二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庭余,祖父志德,父用裕。

一、民人王玺:年二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振宗,祖父秉正,父重光。

一、监生廖清波:年二十六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元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元年十月初一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盈潮,祖父永青,父文辉。

一、民人高捷三:年三十四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六百元,一四折银四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大明,祖父聚生,父介宾。

一、民人周茶芳:年三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秉义,祖父尚道,父列欢。

一、廪生王国柱:年四十二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三年,蒙前学道叶取进厅学;嘉庆二十五年,考补廪生。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生员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荣月,祖父敦职,父尚崇。

一、监生游宗周:年四十六岁。淡水厅民籍。道光三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道光三年五月初八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子行,祖父兼常,父大川。

一、民人李逢春:年五十六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兆熙,祖父国厚,父家赵。

一、民人徐国祯:年三十九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启顺,祖父立鹏,父熙拱。

一、民人何宗焕,年四十一岁。淡水厅民籍。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民人自捐番银四百五十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美玉,祖父超赛,父五掌。

一、监生洪廷瑞:年六十岁。淡水厅民籍。嘉庆二十四年,由俊秀,遵常例捐纳监生;于嘉庆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七日奉部颁给执照。道光六年建筑城垣,该监生自捐番银五百元,一四折银三百两以上:理合登明。三代:曾祖父禧悌,祖父俨周,父肖混。

事实:以上殷户绅民共三十七名,均系捐出己资助建城工,应请照例分别议叙;理合登明。

道光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底。

按:捐赀殷户、绅民三代履历清册,另有道光九年及十年底册各一份;惟其所录,除排列名次与该年各人年龄稍有出入外,几乎相同。故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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