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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例本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该发遣流徒者,不知凡几而特于此数项定立专条,遣罪二,流、徒各一,枷、杖亦一条,而发遣他罪并未议及,此从前汇题之例也。自系尔时办法,今不然矣。三次窃盗中有赃数不多者,入矜疑,疏内奏请改遣,此例第一项即指此而言。然此条乾隆五年已删除矣。)。一系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从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倶系题本,是以定有特题,汇题之例,而汇题内又分别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及按季汇题之例。随结随题者,奉旨后始行发落,按季汇题者,先行发落,其罪均在徒流以上者也。现在特交者,倶专折覆奏,专题者多余命案,由咨改题之件,其寻常不经见之事颇少,即有用题本者,亦系专本具题,非重其事,即重其人,并无二件三件一同汇题之事矣。
□再此专指在京刑部而言。外省军流以上,倶系项目咨部,徒罪汇册,按季咨部。如有前项情节,并不由部改题,即大员子弟,及酌重酌轻案件亦然,似嫌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此条系道光三年,广西巡抚成格咨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不必解勘而设,似可移入子孙违犯教令门。
□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见骂父母门。
□继母吿子不孝行拘,四领亲族人等云云。见殴父母门。
□此例下半截嫡母等语,与继母吿子例意相类,惟上半截与骂詈门例文尚有参差。果有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则负屈矣。似应于讯明下添入触犯实情,并无听信后妻、爱子蛊惑云云。记核。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核覆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覆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覆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抚揆义题准定例。
   谨按。此例盖不使情重人犯,久稽显戮之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雨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题奏,俟雨泽沾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处决者,倶照常题奏。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正月、六月例应停刑,万寿月亦例应停刑,遇有奉到立决部文,均可存于按察使署内,过期再行钉封驰递。如正値祈祷雨雪之时,应否停刑,例无明文。惟在京既不进决本,在外似亦可稍缓须臾,况屠宰尚应禁止,决囚顾可较屠宰为轻乎。酌照后条例文办理,似乎可行。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等,遵査不停刑日期,代行监决,定有条例。如在停刑期内,亦不能即行处决矣。例内既有密存臬司内署之文,又有査明不停刑日处决之语,则正値祈祷雨雪之时,似亦可暂缓数日。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縁由,具报上司査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云南按察使觉罗法明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以昆明、太和二县设有县丞同城外,其余并无同城佐贰,因定此专例。惟贵州、广西等省,无同城佐贰者亦多,各省亦间有之,似应改为通例,与下由府委员一条,修并为一。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一条,系由府委员监决,此条系准令吏目等官代为监决。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言虽在停刑期内,仍应立决刑鞫也。
□停刑月日,自系指正月、六月,及死囚覆奏例内载明上元等日期而言。此云应立决者,无庸拘泥停刑旧例。是凡应立决者,均无庸停刑,即不用停刑例文矣。惟上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等语,又似于立决之内摘出此数项,无庸停刑,其余虽应立决,仍须照例停刑之意。第凶盗逆犯究未分晰指明。以盗犯而论,均应斩决,且有应加枭示者。以命案凶犯而论,有应凌迟者。有应斩枭斩决及绞决者。且有于监候本罪上请旨即行正法者。其无关人命,亦有问拟斩枭斩决者。究竟何项无庸停刑,何项准其停刑之处,定例时亦茫无主见,以致迄今尚无定章也。
□原奉谕旨,系拏获分发为奴脱逃之俄罗斯费约多尔等三犯,因八月为停刑之月,于九月初四日正法等因,折内饬令定立此条。
   《处分则例》。
□一,官员于停刑之日,违例用刑者,倶罚俸六个月。其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无庸拘泥。若系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处决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县远而道府近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州县近而道府远者,不必由道府转行,该督抚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驰往监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黄检条奏,定立此条。
   谨按。此系虑其漏泄,防有疏虞起见,惟部文亦有未至该省,先由州县经过之时,又将如何防备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有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并凶顽生事及实患疯病等项人犯,除籍系直隶,就近递回者,听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其应解回别省人犯,均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应解与否,分别办理,三月汇奏一次。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谕旨即系王子范控吿谢大忠案内所奉着为令(见上)。
□解回别省者,均系生事犯案之人,又何不应解之有。此例所云,核明应解与否,似系指所犯情罪不止递籍已也,例未详晰叙明。然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亦无三月汇奏一次之事,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有一切命盗等案,倶责令营员会同粮员,査验讯供,解送迪化州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陕西总督勒尔谨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伊犂所属十二城之一城也,别城何以未经议及。
□再,解送迪化州办理,迪化州是否解安肃道,抑系解巴里坤粮道之处。亦未叙明。现在又有新章,将青海、蒙古犯死罪,在西宁监禁,其偷窃牲畜应绞之犯,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情罪入于该省招册云云。见化外人有犯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专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
   谨按。斩绞人犯解归督抚审拟具题,军流止解臬司,项目咨部,徒犯解府并不解司,按季报部,此定章也。例内究未详叙明晰。此例因有关人命,徒犯较寻常徒罪为重,特立照军流人犯解司专条。惟鞫狱停囚待对,条内载有军流等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云云,系专为听候督抚覆讯而设,亦非军流应行解司专条,似应于此例内,修改详明。
□军流徒犯分别解司解府,盖以罪名之轻重为断,原不在有关人命与否也。此例改为解司专案咨部,自系愼重刑名,且防府县或有捏饰之意,惟寻常徒罪且有较命案情节为重者,独不虑有捏饰耶。再如格杀罪人例得勿论,及擅杀罪止拟杖,亦系有关人命,何以由县自行详结耶。岂罪应拟徒者,多系捏饰,而罪应拟杖者,并无捏饰乎。此等例文,殊觉无谓。至寻常徒犯,现在按季咨部者,不过十分之一二,岂眞不知有此例耶。
□再,公式门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此云年终汇题,与彼例亦不相符。
有司决囚等第  一,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获者,各就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平毁。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整饬地方章程折内,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不独山东一省为然。
□窝藏必系僻处地窨,乃其一也。若深房密室,及人迹罕到之处,与地窨何异。且窝藏地窨尚系恐人知觉之意。若明目张胆,不畏人知,又将如何加重耶。此等例文似应删除。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査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歴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俟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査核。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上云南省一条,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印官公出处决重囚之例,凡分三项,佐贰代为监决一层(雍正六年)。知府委员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不及报府准令典史等官监决一层(乾隆三十六年)。前二层系属通例,后一层专指云南一省,似不画一。乃印官并未公出,因府远而县近,则又由省委员监决(乾隆三十九年),与上三层尤觉参差。而本门内又载有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县监,奉到部文在省处决专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改定。),是立决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禁,即无在县处决之事。其在县处决者,不过秋审情实已句之犯,人数亦不甚多,似应酌加修改,将上三层修并为一,均改为处决重囚,删去府远而县近一条,似较妥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立决重犯,倶停止题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迥避斋戒日期。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指立决人犯而言,与上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此条系指在京处决而言,彼条系指在外处决而言。惟此条以前后五日为限,彼条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与此相同。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已过冬至、夏至者,冬至后七日、夏至后三日处决,则不免稍有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民事件,无分满汉,倶令自行审理,于讯明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承审时,遇有旗人应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奉天府尹全魁等咨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专条,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有,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审解理事厅发落等语。与此条移旗发落之意相同。惟应刑讯者,照例刑讯,为彼条所无耳。《处分则例》此条较详,应参看。
   道光元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奉省旗民事件,均归州县审办。见《汇览》。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人犯到配,徐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外,其发遣新疆、黒龙江当差为奴者,到配时,照例安插,倶不决杖。若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倶于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大理寺少卿虞鸣球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示掌》五军并杖一百,发遣为奴,为民者杖与军等。至戍所折责,见《会典》刑制门,与此按语不符。
□《会典》虽无到配决杖之文,亦无不决杖之文,縁坐人不加杖,《会典》已明言之矣。若外遣不应加杖,何以并不明言耶。大抵《会典》所言,均照律例纂入,非例文应照《会典》也。详玩自明。
□遣军流徒系由杖罪层累递加杖责,即其本罪例内,縁坐发遣人犯,因罪非已致,是以免其决杖,并无外遣人犯均免决杖之文,似未画一,况军犯均系在配充役,与外遣当差人犯,亦属相等,烟瘴军犯亦不轻于外遣,何以仍应决杖耶。
□民人犯军流徒罪者,倶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縁坐流犯不加杖。见五刑门。
□縁坐流犯不加杖,以其罪非已致也。此等人犯国初倶系流徙乌喇等处、吉林等处当差,旗人及黒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系例应鞭责者也,是以倶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黒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者,不一而足,若免其决杖,是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为轻,似嫌未协。若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责,乃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者,免其鞭责,义何所取。
□唐律徒罪以上均不决杖,而应加杖者,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轻者尚应决杖,罪重者断无免杖之理。
□再,从前并无发遣新疆专条,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以后,发往新疆之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者,若一发新疆而转免决杖,又何从重加等之有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縁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査。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倶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兄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此门不合,似应移于军籍有犯门内。
□此革兵有犯加等治罪之例,革役有犯,亦应一体照办,至并罪及其父兄邻佑之处,似可不必。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所载不知凡几,均无子弟有犯,罪及父兄之文,惟此与强窃盗并窝主数条耳,似应删去。罪及邻佑,更属少有之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别项死罪,亦可照办。惟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讯,则不由该督抚审办,不特不由府司审转,亦并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具奏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之专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矣,而别省则仍交原题咨之督抚何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此例系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题准定例。
   谨按。以下二条,均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亦多,究竟何项应专本具题。何项应咨部完结。现在此等案件办理,亦不画一,似应分注例内,以免参差。
   《处分则例》。
□一,监毙人犯随招附参,勿得于正案未经审结之先,咨参监毙,借端销案。其有重犯已故,无庸具题者,亦将全案供招,备细报部,若监毙在结案具题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毋庸具题,即指此条例末数语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籖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曁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倶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査参。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从前此等案件倶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命,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者,尚未定有专条,此例行而题与奏,遂有区分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死囚覆奏待报一条,与此相等,但彼条祗言不理刑名,此则专言决囚。如彼所云之祭享、斋戒、封印等日,自亦应一体停刑矣。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査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査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经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延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者,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矣。仍照向例办理,谓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也。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条内。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情实人犯有关句到,往住有已经句决之犯,而先经病故,尚未开除者,迅速题报,专系为此。至监犯患病及缓决等项人犯病故,不过带言之耳。处分例系秋审情实人犯病故云云。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无江河阻隔者,均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十九年,钦奉上谕,并纂为例,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不令逆伦重犯日久稽诛之意。似应入于殴祖父母、父母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官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査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愼。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参究,提省审办。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山奏准定例。道光十九年、咸丰六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等虽罪至军流,亦不解司,所以严惩匪类,且防拖累善良也。惟事主杀死此等人犯,罪应拟徒者,反应解司。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峩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録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査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此条系道光七年,广西巡抚苏成额咨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盗案而言。命案相验,见检验尸伤门,与此相同,即系仿照彼条纂定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罪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均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复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办。
   此条系咸丰元年,云南总督张亮基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结盟扰害本例,见谋叛及窃盗恐吓各门。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巻首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増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増减(如少増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増加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遇吿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頼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其果系鬪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千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辨,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増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万暦十六年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此条统指检验而言,凡验伤及开检,均在其内。
□第一层自缢、自残及病死,一验即明,何能诈财。盖棺殓以后,始行吿讼,故云,不得一概发检。若未殓之前,则一验即明,即应照不得不自行拦息例办理矣。
□上段言不得概准检验者,下段言应准检验者,然准检验之中,仍必究明因何致死根由,与《洗冤録》所云相同。虽专言验尸,而开检亦在其内矣。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吿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吿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吿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吿不听免检。
   此条系明令洪武年间定。
   《辑注》。此二条乃检验之通例,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被盗杀死,若不验明,将来获盗如何讯办。尔时例文简易,不似后来之纷烦,即此可见矣。
□与下差役奉公看押人犯病故一条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吿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一系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御史胡徳迈条奏定例,雍正三年删并。
   谨按。处分例定拟下有详报二字,余则大略相同。
□上层言祗许覆检,不得三检也。下层言祗许诣验,不准吊验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验。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皁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倶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吿,按诬吿律科断。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和私者,照私和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上司于州县所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复核夺。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总系恐其扰累地方之意。
□上二段《处分则例》同。
□轻生自尽,殴非重伤,例应将行殴之人,分别拟徒,不应遽行释放,尔时并无拟徒之例也。
□检验迟延,律有明文,此改为易结不结,似应删去。
□尸亲捏吿一层,与诬吿门重复。
□例首自备夫马饭食,系验尸之通例,中间所叙,均系自尽命案。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一段,与人命门子孙图頼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往相验。或地处窵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方许委派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广西巡抚金鉷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十三年例文,印官公出,即令佐贰相验,不必转邻邑。五年又定有邻邑窵远,始令佐贰相验之例。
□先邻封印官,次本城佐贰,不准滥派杂职,与下黔、蜀等省命案,及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各条参看。无佐贰则杂职亦可相验矣。
□典史巡检验填后,印官仍须覆验,此则不必覆验矣。处分例大略相同。
□又州县官遇邻邑移请代验,托故不往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如实有本任要务,及患病不能往验,准其据实声明。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湖广按察使呉龙应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修并上条,果系轻生自尽一条之内。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军民约会词讼门,载有旗人谋故鬪杀,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由同知衙门审转等语。盖彼条重在审拟,此条重在相验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画一办理之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歩军校呈报歩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旗民,倶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旗人并报该旗。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都察院条奏定例,三十四年修改,嘉庆三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内验尸之专例,凡分三层,系恐彼此推诿之意。《处分则例》同。
□旗人不准在城外居住,与香山等处各营房不同,故相验之法亦异。上条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与此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歴、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査验填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査验填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査有増减伤痕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介锡周,及四川巡抚班第等,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大略相同。
□与下同城并无佐贰,并如逢盛暑各条参看。上条不得滥派杂职,以同城有佐贰也。此条与下条则均指同城无佐贰言之也。下条专言州县,此条兼及知府,所以有经歴、知事等官也。
□云贵等省知府有与直隶州相同者,是以兼言府州县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窵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公辖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傥该巡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佐贰验后并不请印官覆验,与此不同。相验不实,及受贿情弊,祗言巡检,而不及典史、吏目,亦属参差。县丞、州判等,官也,即典史、巡检等,亦官也,县丞等许验,而典史等不许,岂县丞等决无贿弊,而典史等无不受贿乎。此等例文殊不可解。两言印官覆验,一言邻邑代验,似系即指上条査验填图而言,非覆验尸伤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员概令回避,该巡城御史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岛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哈福纳条奏定例。
   谨按。与听讼回避条参看,所以防袒庇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録供通详,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按察使蓝钦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其稽缓之意,详验不实以下数语,似应删去,以凡相验者,均应参处,不应独见于此也。
□此专指归化城各厅相验命案而言,《处分则例》统言命盗等案开参,应参看,以均系蒙民交渉之案故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毎名给发《洗冤録》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毎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毎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毎人讲解《洗冤録》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傥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査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査察之州县,分别査参。至仵作工食,毎名拨给皁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皁隶工食一分。若有暖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傥有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毎年照此办理。
   此例原三条,一系雍正六年例。一系乾隆五年,吏部钦奉上谕,议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条奏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首言额设仵作之法,次言考试仵作之法,次言仵作工食,并奖惩之法,末言缺额不补,州县査参之法,立法非不周到,而认眞办理者絶少,各省遇有疑难大案,则又调取别省仵作,此例几成虚设矣。
□下有司坊仵作专条,此例末数语,似应修并于下条之内。原例有仍将提考,及奖赏、责革各縁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司査核云云。似不可删。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在京五城司坊毎城额设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仟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充当。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赏给,毎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戸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吏科给事中袁鉴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五城而言,上条例末在京五城司坊云云,似应删并于此条之内。
□刑部件作不载例内,未免遗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途倒毙客店病亡,经该城验讯属实,即行完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倶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傥有漏报,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巡视中城江西道监察御史邹梦皋条奏定例。
   谨按。五城案件,如在徒罪以上者,方准送部,此因系人命恐有别故冤情,是以必令转报刑部核覆审结也。惟尚有情节界在疑似,碍难遽行论决者,倶令五城指挥会验结报刑部讯明完结之案,不知凡几,亦愼重人命之办法也。此层似应添入。
   《周礼?蝋氏》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掲焉,书其日月焉,悬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注曰,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家人也。郑司农云,掲,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掲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郷亭是也。掌凡国之骴禁。注曰,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今律例均不载。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黔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窵远,往返数日者,准代验之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行覆验縁由,及原验杂职街名,倶于原题内声叙。如有伤痕不符等弊,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
   谨按。上黔蜀等省一条,系为并无同城佐贰而设,此则专言盛暑一层,别省有似此者,自应一体照办矣。专言黔省,殊不赅括。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外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査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査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舒常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仿照外省佐贰代验之例也。然必谓正指挥相验者,并无弊端,副指挥及吏目相验者,多不可靠,似非通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陵云县属之天峩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廷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仵作,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勘验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陵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广西按察使柏琨条奏定例,道光六年、七年増定。
   谨按。有司决囚门一条专言盗案,此则专言命案也,应彼此参看。相验之法既详,故条例日以増多,其势然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差役奉宫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经尸亲控吿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无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即将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吿之尸亲,讯无挟雠情节,仍按诬吿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雠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吿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京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请定例。
   谨按。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许亲属吿免覆检,见本门。误执伤痕,致尸遭蒸检,见诬吿门。均应参看。诬吿门以尸遭蒸检为重,此条又以私埋为重,因私埋而致尸遭蒸检,将坐何人以重罪乎。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
   再,私埋即干例拟控吿之亲属,似可量从末减,如无亲属吿发,将仍开检,仍拟徒罪否耶。则亦置之不理而已。此例亦系虚设。此暂行看押人犯,或系紧要案证,或系轻罪人犯,且有无人保领者,既未便任其散处在外,而又不能一律收禁,是以交差暂行看押,犹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者,酌量交城看守之意也。官不准设仓铺所店名色,私禁轻罪人犯,而准其交差看押,与私禁何异。可见例文之不能画一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厅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有勘验不实,増减伤痕情弊,分别照例议处。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等案,亦准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不及三百里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天府府尹齐布森等咨准定例,道光七年増定。
   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额勒和布恩锡奏相验命案,请变通成例一折,据称,奉天昌图厅属,幅员辽阔,向例遇有命案,印官公出,如在三百里以外,札委照磨经歴往验,其在三百里以内,则由邻封往验,该厅毘连仅止开原一县,道路较远,请变通办理等语,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公出期内,遇有呈报命案,无论三百里内外,如系照磨分防处所暂由照磨往验,如系经歴分辖,暂由经歴往验,统交印官审办,以重人命而免耽误,钦此。
   谨按。昌图厅已改知府矣,现在又有新章。
□详请检验,屡次驳査,迟延有因者,另行扣限,见官文书。稽程佐杂代往验伤,见保辜限期。
□秋审情实人犯病故,派员相验,见有司决囚等第。

决罚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如应笞而用杖)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当该官吏)均征埋葬银一十两(给付死者之家)。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追银)。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不及肤)之数抵罪(或由主使或由行杖),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而决不如法,决不及肤)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有司管军)之官,因公事(主令下手者)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亲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鬪伤罪二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如有监临坐监临,由下手坐下手,若非公事,以故勘平人论。)若(官司决法人,监临责打人。)于人臀骽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决打之后)自尽者,各勿论。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修改。

长官使人有犯:巻首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在内奉制)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一应公私等罪)者,所部属官等,(流罪以下)不得(越分)辄便推问,皆须(开具所犯事由)申覆(本管)上司区处。若犯死罪,(先行)收管听候(上司)回报。所掌(本衙门)印信(及仓库牢狱)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有犯)者,亦同长官,违者(部属官吏)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断罪引律令:巻首
凡(官司)断罪皆须具引律例,违者(如不具引)笞三十。若(律有)数事共(一)条,(官司)止引所犯(本)罪者,听。(所犯之罪止合一事,听,其摘引一事以断之。)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故行引比者,以故出入人全罪,及所増减坐之。失于引比者,以失出入人罪,减等坐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引律令  一,承问各官审明定案,务须援引一定律例,若先引一例,复云不便照此例治罪,更引重例,及加情罪可恶字样,坐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与断罪无正条例文,及《处分则例》参看。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见断罪不当。
断罪引律令  一,例载比照光棍条款,仍照例斟酌定拟外,其余情罪相仿,尚非实在光棍者,不得一概照光棍例定拟。
   此条系乾隆二年,议覆兵部右侍郎呉应棻条奏定例。
   谨按。光棍罪名极重,而例无专条比照定拟,恐有冤滥,是以特立此条。似应改为,例内载明照光棍例定拟者,准其援照定拟外,尚非实在光棍,下添例内,亦无明文。
断罪引律令  一,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属成案未经通行着为定例,一概严禁,毋得混行牵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抚办理案件,果有与旧案相合,可援为例者,许于本内声明,刑部详加査核,附请着为定例。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御史王柯条奏定例。
   谨按。此即律内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辄引之意。

狱囚取服辩(服者,心服。辩者,辩理。不当则辩,当则服,或服或辩,故曰服辩。):巻首
狱囚取服辩  一,凡狱囚(有犯)徒、流、死罪,(鞫狱官司)各唤(本)囚,及其家属(到官)具吿,所断罪名,仍(责)取囚服辩文状(以服其心)。若不服者,听其(文状)自(行辩)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远在三百里之外,(不及唤吿者)止取(本)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吿家属罪名之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赦前断罪不当:巻首
凡(官司遇赦但经)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其情本系赦所必原)者,当(依律)改正从轻,(以就恩宥。若)处重为轻,其(情本系)常赦所不免者。(当)依律贴断,(以杜幸免)。若(处轻为重,处重为轻,系)官吏(于赦前)故出入,(而非失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其故出入之罪,若系失出入者,仍从赦宥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赦前断罪不当  一,遇直省特差恤刑之时,有审豁者,原问官倶不追究。(恐官虑罪及己不肯辩明冤枉也,则会赦可以类推。)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特差恤刑,国初有行之者,(见《经世文编》刑政门中有云,应差之员,向用刑部司官臣请更精其选云云。)现在亦无此事,似应与下条修并为一。
赦前断罪不当  一,承问官审理事件错拟罪名者,不拘犯罪轻重,错拟官员遇赦免议。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轻重下似应改为,如遇赦放免,错拟官员,亦予免议。
赦前断罪不当  一,督抚承问叩阍事件,除情罪重大,不在赦款者,仍依限审结具题外,其余轻罪与赦款相符,即行释放,汇题销案。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专指叩阍而言,与现在办法不符。
赦前断罪不当  一,奉恩诏以前,直省亏空已结各案,令各督抚分晰造册送部。其案内人犯有罪名,而会赦邀免者,倶准释回原旗籍。如案内有不应豁免之项,即行文原旗籍着追,其甫经审题各案,俟已结之日,将并无罪名各犯,査明任所有无赀财,取结报部,亦令释回原旗籍。傥本案已清,别案有査追事件,清结之日,亦即报部释回原旗籍,其奉恩诏以后之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陕西巡抚刘于义奏准定例。
   谨按。是年九卿奏准,嗣后侵盗钱粮一千两以上者,拟斩。一千两以下者,准徒。遇赦,则数逾一万两以上者,不准援宥。一万两以下倶准赦免。此条不应豁免之项,是否指万两以上而言,抑系虽不及万两,而侵盗罪名可免赃款,不准豁免,仍应着追之处,记核。
赦前断罪不当  一,原非侵盗入己,照侵盗拟罪之犯,较之实犯侵欺罪情稍轻,及亏空军需钱粮,系由那移获罪,或经核减着赔,尚与入己军需有间,遇恩赦豁免,行令各该旗省,咨报戸部査明,会同刑部奏请定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
   谨按。此二条应与拟断赃罪不当各条参看。

闻有恩赦而故犯:巻首
凡闻知将有恩赦而故犯罪,(以觊幸免)者,加常犯一等(其故犯至死者仍依常律),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将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若常赦所不原而论决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加常犯一等下小注,系加入于死。雍正三年,以律内加罪倶不至死,若本条正文有言加入于死者,则依本条。査此条旧律内,并无加入于死之注,因将注语删去。乾隆五年以总注所云,足补律之未备,因査照増入。

徒囚不应役:巻首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补假)役者,(其徒囚与监守者,各)过三日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未满)月日抵数徒役,(其监守虽多)并罪坐所由。(纵容之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之逃回雇替者)依律论罪(计日论其逃雇之罪。)贴役(贴补其逃雇之役)。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妇人犯罪:巻首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鬪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减一等。
○若(孕妇)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失于详审而犯者),各减三等。(兼上文诸款而言,如不应禁而禁,笞一十。怀孕不应拷决,而拷决堕胎,杖七十。致死者,杖七十,徒一年半。产限未满而拷决致死者,杖六十徒一年。及犯死罪不应刑而刑,未产而决者,笞五十。未满限而决者,笞四十。过限不决者,笞三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妇人犯罪  一,未产拷决不堕胎,及产限未满拷决不致死者,依不应轻律。
   此条系总注,可以补律之所未备,乾隆五年,纂辑成例。
□处分例官员夹讯妇人者,降三级调用,将孕妇用拶指者,降一级调用。应参看。
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奸盗人命等重情,及别案牵连身系正犯,仍行提审。其余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如遇亏空、累赔、追赃,搜査家产杂犯等案,将妇女提审永行禁止。违者,以违制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六年例,乾隆元年改定。
   谨按。妇人犯罪,法原不轻于男子,而不许径行提审者,所以励廉耻、厚风俗也。乃家有子侄兄弟,而妇人出头吿状,亦应将子侄等重惩。
□与《处分则例》同。
妇人犯罪  一,妇女除实犯死罪,例应收禁者,另设女监羁禁外,其非实犯死罪者,承审拘提録供,即交亲属保领,听候发落,不得一概羁禁。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现在亦不照此例办理。
□非犯死罪例不收禁。则犯军流以下罪名,亦应交亲属保领矣,査妇女犯军流以下罪名,尚有酌量拟以实发者。再如应行待质者,是否不行收禁之处,碍难办理,此例似未可拘泥也。
妇人犯罪  一,凡拟徒收赎妇女,除系案内紧要证犯,仍行转解质审外,其经该州县审讯明确,毋庸解审者,即交亲属收管,听候发落。
   此条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蒋溥条奏定例。
   谨按。此例言妇女犯徒罪从寛,免其解府也。如有关人命是否一并免解之处,记核。
妇人犯罪  一,斩绞监候妇女,秋审解勘,经过地方,倶派拨官媒伴送。其业经解勘一次,情罪显然无可改拟者,下次即停其解审。如有外省定拟情实可矜,具题,经九卿会核改拟缓决者,次年秋审核准无异,亦即停其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永泰条奏定例。
   谨按。缓决一次人犯,次年均不解勘,非独妇女为然也。惟情实一次免句之犯妇,次年似应停其解勘,方与男配有别。
妇人犯罪  一,犯妇怀孕,律应凌迟斩决者,除初审证据未确,案渉疑似,必须拷讯者,仍俟产后百日限满审鞫。若初审证据已明,供认确凿者,于产后一月起限审解。其罪应凌迟处死者,产后一月期满,即按律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按察使梁翥鸿条奏,并直隶总督方观承审题犯妇程氏毒死本夫朱来玉案内,声请定例。
   《北史》崔浩定律令,妇人当刑而有孕者,许产后百日乃决,后世孕妇缓刑始此。《魏书》北海王元愉以谋逆诛,将并诛其孕妾李氏。崔光奏曰,李今怀妊,例待分产,乞停李狱,以俟孕育。帝从之。此浩定律后事也。然汉《刑法志》景帝诏,孕而未乳当鞫繋者,皆颂繋之。颂,容也,容之不桎梏也。又《王莽传》莽子宇以血洒莽门,发觉饮药死,字妻怀子繋狱,须产子乃杀于室。《晋书》毋邱俭起兵被诛,其孙女适刘氏、以孕繋廷尉,则孕妇迟刑。本汉、魏之制,岂元魏时此律已废,至浩而又着为令。与见《陔余丛考》。
   谨按。例于女犯倶从寛典,而惟此条较律为严。
妇人犯罪  一,妇女犯斩枭者,即拟斩立决,免其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定例。
   谨按。犯罪至于斩决,即属法无可加,其必加枭者,盖为示众,使之共知警戒也。而妇女独免其枭示者,其犹《春秋左氏传》所谓妇人无刑,(注,无黥、刖之刑。)虽有刑不在朝市,(谓犯死刑者,犹不暴尸。)之意乎。

死囚覆奏待报:巻首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刑,及过(三日之)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并添入小注。
条例
死囚覆奏待报  一,直省人命强盗,将全招开列奏疏内,其反叛案内人犯,决过即行题报,余概于年底汇奏。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全招开列奏疏,即题本也。余概于年底汇奏,即汇题决过人犯本也。尔时均谓之奏本,至决过人犯,均系次年开印后汇题。与此例亦不相符。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遇庆贺穿朝服、及祭享、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毎月初一、初二并穿素服日期,倶不理刑名,四月初八日不宰牲,亦不理刑名,内外一体遵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顺治初年例。一系康熙二十八年,御史李时谦条奏奉旨照行,雍正三年纂并。
   谨按。康熙二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前项日期,除循例不行刑外,其余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审理启奏等因,似应添入。
□与有司决囚门内停刑月日,并凶盗逆犯二条参看。此例初一之外,有初二而无十五日,与现在办法不同。
死囚覆奏待报  一,凡句决重囚,向例刑科三次覆奏,今简去二覆,于句到之后,再将原本进呈御览,遵奉施行。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句到前五日刑科覆奏一次。见有司决囚等第。应参看。

断罪不当:巻首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此指故者言也,若系)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雠人砍毁其尸,依别加残毁)。
○若反逆縁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若系有故则以故出入流罪论,无故而失于详审者,以失出入流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断罪不当  一,凡苗夷有犯军流徒罪,折枷责之案,仍从外结抄招送部査核。其罪应论死者,不准外结,亦不准以牛马银两抵偿,务按律定拟题解。如有不肖之员,或隐匿不报,或捏改情节,在外完结者,事发之日,交部议处。其一切苗人与苗人自相争讼之事,倶照苗例归结,不必绳以官法,以滋扰累。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似应移入化外人有犯门内。
□苗俗与民人不同,故特定此例。
□《处分则例》大略相同。
断罪不当  一,凡斩绞案件,如督抚拟罪过轻,而部议从重者,应驳令再审。如拟罪过重,而部议从轻,其中尚有疑窦者,亦当驳令妥拟。傥刑部所见既确,改拟题覆,不必展转驳审,致滋拖累。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题,叶报等殴伤吕廷身死一案,钦奉谕旨,补纂为例。
   谨按。此例倶系上谕中语,惟刑部所见既确之上,尚有情节显然一语,似不可删。
断罪不当  一,凡州县审解案件,如供招已符罪名,或有未协,该上司不必将人犯发回,止用檄驳,俟该州县改正申覆,即行招解督抚核覆,分别咨题完结。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往返拖累之意。
□供招已符,谓众供倶同也。罪名未协,谓供与罪互异也。
□改正申覆,自系改正罪名,非改供招也。
□原奏系凡解案有应驳审之处,无可对质者,不必将人犯发回云云。与例不同。
断罪不当  一,外省题本案件,遇有不引本律定拟,妄行援照别条减等者,刑部即将本案改正,并将该督抚臬司参奏,毋庸再行驳令另拟。
   此条系嘉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断罪引律令各条,均恐其过重,此又防其从轻。与彼门各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卑幼殴死期功尊长之案,务令承审各员严究确情,按律定拟,仍将是否有心干犯之处,于疏内声明,不准稍渉含混,其有声叙未确,经刑部核覆时,改正具题,即将承审之员,随本附参,交吏部分别从重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刑部议覆江南道监察御史奎麟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专为应否夹签而设。
□与《处分则例》夹签错误一条参看。
断罪不当  一,凡直省督抚于一切刑名事件,务各研究确情,毋稍迁就,其由刑部驳审之案,无论失出、失入,一经讯得实情,即当据实平反,毋得固执原题含糊了结,如委审之员,有瞻徇回护情弊,即着从严参办。
   此条系咸丰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部驳而言。
□处分例各省咨题案件,经刑部驳至三次,该督抚不酌量情罪改正,仍执原议题覆,刑部即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并该督抚,倶照失入、失出各本例议处。
□此例明言刑部自行改拟,将承审各官议处,而刑例转行删除,似嫌未协,应并入此条之内。
□说见官司出入人罪门。
□官司出入人罪内,有督抚具题事件,部驳再审,该督抚按律改正具题,若驳至三次,仍执原议,部院复核应改正者,即行改正,将督抚等,交部议处云云,后经删除,应酌加修改,并于此条之内。

吏典代写招草:巻首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必据犯者招草以定其罪),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増减(其正实)情节,致(官司断)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在官)不干碍之人(依其亲具招情)代写(若吏典代写,即罪无出入,亦以违制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吏典代写招草  一,各有司谳狱时,令招房书吏,照供録写,当堂读与两造共听,果与所供无异,方令该犯画供,该有司亲自定稿,不得假手胥吏,致滋出入情弊。如有司将供词辄交经承,致有増删改易者,许被害人首吿,督抚察实题参,将有司官照失出入律议处。经承、书吏照故出入律治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盖良法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一  营造

  擅造作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造作不如法   
  冒破物料   
  带造段疋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造作过限   
  修理仓库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擅造作:巻首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即不科敛财物),各计所役人雇工钱,(毎日八分五厘五毫,以)坐赃(致罪)论。
○若非法(所当为而辄行)营造,及非时(所可为而辄行)起差人工营造者,(虽已申请得报,其计役坐赃之)罪亦如(不申上待报者坐)之。
○其(军民官司如遇)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事势所不容缓,)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虽不申上待报,不为擅专,)不在此(坐赃论罪之)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合用)财物及人工多少(之数于上而)不实者,笞五十。若(因申请不实,以少计多,而于合用本数之外,或)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罪有)重(于笞五十)者,(以)坐赃(致罪)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不入己,故不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一切河工及各处修建工程,现倶照工部则例办理。此门各条例不过约略言之,且与现在工部之例诸多不符,似应査照修改画一。
条例
擅造作  一,凡在京各处修理工程,工价银五十两以内,物料银二百两以内者,照依各处印文准其修理。其工价银五十两以上,物料银二百两以上者,着该处料估启奏,工部差官覆核,会同该处官员首领监修,将用过钱粮着管工官名下销算。如多用钱粮,不行启奏即便承修者,将行文与承修堂司官交与该部议处。若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段,陆续行文倶称五十两以内不奏者,査出,亦交与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六十年工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及工部派员承修而言,与下外省以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之处不同,应参看。
□彼条有戸部指定款项及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之语,此条并无知会戸部明文,此项银两自应由节愼库发给矣。似应点明。
□工部则例又有在京工程,分别奏启及在京工程,银数在千两以上,奏明办理二条,较为详明。
擅造作  一,凡修理行宫并各省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令该督抚奏闻,该部议覆再行修理。工完之日,督抚亲自査明,傥有开报浮多,据实核减,造册具题,该部详核题销。如有不行启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具咨完结者,即行题参,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初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下条以银是否五百两上下分别题咨,是一应修建工程均在其内。此例专言行宫而并及仓廒。处分例则言仓廒等项而无行宫字样。处分例又有修理京通仓廒一条。刑例亦未载入。倶不画一,应参看。
□各省修理仓廒等项工程一应动用钱粮事件,该督抚具折奏明,俟工部议覆后再行修理。如不行具奏,擅自咨部请销,而该部即据咨完结者,均降三级调用。
擅造作  一,凡各省修建一应工程,如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上,工价银二百两以上者,该督抚将动支银两及工料细数预行确估题报,工部査明定议,会同戸部指定款项题覆,准其动用兴修。俟工竣之日,督抚亲自査核,造册题报。工部核明准销,仍知照戸部査核。其物料价银五百两以下,工价银二百两以下者,该督抚咨明工部定议,知照戸部,令其动项兴修。工竣逐一造册题销。傥有需用物料工价甚多,而分为几处陆续咨报,并未题明辄行修建者,査出题参。其有应动用存公银两者,该督抚将确估工料细数咨报工部査明,知照戸部,准其动用。工完造报,工部将准销银数造入该年存公册内,咨送戸部査。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外省而言,与上二条参看。此倶系工部办法,与刑部无干,似应删去。
擅造作  一,紧急工程不及先行料估核算者,酌量工程之大小,预发钱粮,派员修造,倶以领银之日起限。如物料工价二百两以内者,限一个月。五百两以内者,限两个月。一千两至二干两以内者,限三个月。三千两至五千两以内者,限四个月如式完竣。工竣之后,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限十五日该司核算呈堂。如不遵定限完工及工竣之日不照限呈递清册,或已递清册,该司不据实核算者,照例分别议处。如管工官或有限期已届修理未完,而因避处分捏报工竣者,另行指参,交部议处。其工竣核销,如有应缴银两不及交库完结者,将该员参革,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着落家产,追银还库。该司官员扶同徇隐,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工程核减,后有条例,此照侵蚀正项钱粮,较下条为严。究竟工竣核销应缴银两与工程核减银两如何分别。记考。工程核减似系由上司或工部核明应减之项,工竣核销似系指管工者自己声明浮余之项,而处分例则又有应缴盈余银两,名目愈多矣。
□《处分则例》。各项工程报竣,有应缴盈余银两,承办官不遵定限缴库者,奏参革职。侵蚀入己者,革职,移知该员旗籍,照例勒限催追,限内全完,准其开复。逾限不完,交与刑部照侵蚀正项钱粮例治罪,仍査封家产赔还。承追官査催不力,照承追亏空例议处。既云盈余银两,则系未经动用之项,自应缴还,此例祗云应缴银两而将盈余字删去,似未明晰。
□再,十日呈递清册,十五日核算呈堂,均指京内工程而言,此例亦未分晰叙明。
□处分例,京内工程,承修官以工竣之日起限十日内呈递销算清册,该限十五日内核算呈堂,照例题销。如承修官不依限呈递清册及该司不依限核销者,倶照在京衙门事件迟延例议处。
□又,各省修造工程,该督抚等酌量定限,于估报案内声明,委员赶办,逾限不完,将承修官降一级留任,修完之日,准其开复。
□捏报工竣者,题参革职。
擅造作  一,各省委员修理城工,督抚、布按毎人各管一处。若城工有数处者,则令分管。一二处者,则令挨管。如有修筑不坚,三年之内倾圮者,着承修之员与专管之上司分赔。傥上司因干系己身赔修,故意隐匿者,一经发觉,责令专修,并交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从前各项工程均系保固三年,乾隆三十四年将城工改为保固三十年。衙署等工改为保固十年(四十年改)。此云三年之内,自系未经改例以前。惟处分例云,官员捐资修理城郭、楼台、房寨、器械等项,于三年之内坍损者,令该督抚并督工官赔修。又不专言城工,且系捐修之项,均未画一。
擅造作  一,凡遇工程核减,除浮冒侵欺,仍按本律定拟外,如实系核减本身,现在无力完交,请豁银数在一千两以上者,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不完治罪之例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数不及一千两者,仍照旧例请豁免其治罪。如本身已故,而子孙无力完缴者,仍照例请豁,无庸议罪。至核减款内采买水脚等项,应追核减银两,如果力不能完,自应照例请豁免其治罪。其余经费项下,若长支滥领误发以及分赔之,非由属员侵欺并代赔,着赔之项。若欠项零星不及一千两者,果系力不能完,照例豁免。如数在千两以上者,请豁时,应令该旗籍于本折内声明,或将本身照现定工程核减治罪之例,酌减一等问拟,或免其治罪之处,请旨定夺。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等请豁银两,究与浮冒侵欺不同,既追赔又治罪,似嫌过重。
□题豁核减银两,见给没赃物。
□照知府分赔属员侵欺之例,即乾隆十五年奉旨议定者也,见戸律虚出通关末一条。
□此例亦未见平允。假如有两案于此,一请豁银数系一千一百两,一银数系九百余两,即系不及一千两,自应免其治罪,而请豁在一千两以上者,即完过四五分,仍应治罪。未完银至七八百两以上,仍拟徒罪。且以未完之数而论,有较不及千两为少者,而一免一不免,未免偏枯。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巻首
凡(官司)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其役使之官司及工匠人役,并)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如拆屋坏墙之类),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官司人役并)以过失杀人论。(采取不堪,造毁不备,)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经手管掌之人)为罪。(不得滥及也。若误伤,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定。

造作不如法:巻首
凡(官司)造作(官房器用之类)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疋粗糙纰薄者,(物尚堪用,)各笞五十。若(造作、织造各不如法,甚至全)不堪用及(稍不堪用)应(再)改造(而后堪用)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罪)重(于笞四十、五十)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坐赃罪)二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工匠各以所由(造作织造之人)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以上造作织造不如法、不堪用等项,)并(着工匠、局官、提调官吏)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造作不如法  一,凡打造弓箭,擅改式样货卖者,笞五十。
   此条系国初定例(见《会典》)。
   箭上不书姓名,见毁弃军器。
   谨按。不牢固正实,即不如法也。造民间器用之物应笞五十,官用之物反笞四十,何也。
   戸律市廛门,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与此参看。

冒破物料:巻首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有于合用数外,虚冒)多破物料(而侵欺)入己者,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不分首从,并赃论罪。至四十两斩),追物还官。(若未入己,祗坐以计料不实之罪)。
○局官并(承委)覆实官吏,知情扶同(捏报、不举)者,与(冒破)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冒破物料  一,直隶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辖各标营等衙门,收贮军器,经上司官査盘,若有侵欺物料,那移揜饰,虚数开报者,倶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例治罪。该管官不査报,并失察之上司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按,律指京城言,例则专言直省矣),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军器一项而言。
□监守自盗,赃轻者,引律。赃重者,引例。何必又照欺侵仓库例耶。
□欺侵仓库钱粮,即监守自盗也。似应删去。
冒破物料  一,河工估计工程,总河及该督抚分司委员确査工段丈尺、椿埽、料物,如果与所估物料数目相符,核实具题,发帑兴修。如估计过多,物料数目不符,査出即行指参。承査之员扶同徇隐,交部议处。至完工之日,再行确査。如工程单薄,物料克减,钱粮不归实用,以致修筑不坚固,将承修之员立即参究。分别入己、不入己定罪。侵冒银两,勒限追赔。
   此条系雍正四年工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不独河工为然,一切工程均应照办。
□处分例,河工承修之员估计工程存心浮冒者,革职。承査之委员扶同徇隐者,降三级调用。应参看。
冒破物料  一,直属抢修等工,毎年应需物料,务于八月内预动银两给发购办,按照漕规价値据实秤收,毋许重收累民。十月照额办足交工,取具并无短少,印甘各结存案。傥承办之员限内不能如数办足,将料物秤收短少,希冀掩饰,并将旧烂物料搀入。或经厅汛印官于互相秤收之时査出掲报,或经该督访闻,立即严参议处。如过期发银,购办迟滞,分别査参。其上年余剩物料,该管河道査盘实数,出具并无亏空,印结呈报。倘盘査缺少、扶同徇隐及有霉烂侵亏等弊,即将文武汛员与盘査不实之上司,一并参处,照数分赔补项。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指河工应需物料预先购办而言。例首似应提出河工字样。
   处分例有河工预备物料,以厅员为专管官,守备为兼管官。修做埽工,以守备为专管官,厅员为兼管官。及河工料垛霉烂,各互相稽察一条。
   又,处分例,河工购办苇柴于四五月间,发办购办秫秸于七八月间,发办以十二月底作为初限云云,与此例不同。均应参看。此似指南河而言。
冒破物料  一,各省修造标营船只,着道员副将会同领价。道员遴委同知通判,副将遴委都司守备协同办料修造。如系将军标下船只,即遴委参领以下等官同领同办。傥承修之员修不如式,贻误军工,以及监验査收之员需索掯勒,并船上什物不即交代清楚,兵丁私行盗卖以致短少残缺者,该督抚等即将该管将弁指名题参。其头舵人等照例治罪,分别着追。如该管上司不行査察,故为徇隐,一经发觉,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标营船只而言。承修不如式为一层,监验査收为一层,不即交待清楚,致兵丁偷窃什物为一层。首一层明言道员、副将、委员会办,乃末后题参,则有将弁而无文员,似嫌疏漏。
冒破物料  一,浙省修筑塘工,估需银两,饬令承修之员,项目请领,不得牵混并领,亦不得通融那用。领银之后,将办过物料数目申报。上司委员査验,如堆贮物料与所报相符,承査之员加具保结,申详贮用。傥有亏缺及那移掩饰情弊,即行掲参。査验官扶同徇隐,一并参处。至各塘保固限内如有坍塌,即着落承修之员赔修。若遇有异常潮汐,委非人力可施,査明工程坚固、钱粮倶归实用者,准取结保题,免其赔修。如物料苟简、工程草率、钱粮不归实用致有冲塌,照例题参,着落赔修。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浙江省海塘工程而言,与工部例略同。工部则例尚有苏松太等处,刑例无。
冒破物料  一,豫省应修水利地方有动用帑项者,承修各员果能实力办理,俟保固三年之后,该督抚核题并交部分别议叙。倘有不预行修筑,以致田亩被淹,即将各员交部分别议处。若侵蚀钱粮,工程不能坚固,承修之员照侵欺河工钱粮例参革治罪。该管各官徇隐不报,倶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河南一省而言。
□各省均有水利,不独豫省为然,似应改为通例。
冒破物料  一,凡各省修建工程所需物料,该督抚等转饬承办各员,不必拘泥各省从前造报物料定价,悉照时价确估造报。工竣之日,另行委员査勘,并取具并无捏饰印结,详报。该督抚等确访时价,详细核明,据实题咨工部再行核销。傥承办各员浮开捏报,即照冒销钱粮例指参。所委各员査验不实,照扶同徇隐例参处。
   此条系乾隆四年工部奏准定例。
   谨按。物料照时价确估,部中即无可苛驳矣。
冒破物料  一,京城物料价値,经工部会同内务府确访时价,酌中更定。一应采办,工部遵照定例给发。如有赢余,并无别项需用,承办官竟行侵蚀,査出照例参究。傥其中有匠作搬运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核夺。如该员并不呈报,照应申上而不申上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工部议覆吏部折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城而言,与上条参看。
   处分例云,工程完竣,有匠作搬运余剩料件等费,许承办官将縁由呈明,于赢余银两内核销。如不行呈明,即自支给,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处分例并非专指京城而言,应参看。
   赢余银两一层与擅造作门应缴银两不即交库一条相类,应参看。
冒破物料  一,凡修造工程,如夫头人等领帑侵蚀及私逃者,倶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本系指河工而言。改为通例,是无论何项工程均应照办矣。似嫌太重。

带造段疋:巻首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疋者,杖六十,段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监守官吏)同罪(亦杖六十)。失觉察者,减三等(则笞三十。若局官违禁带造,监守官吏亦坐不举失察之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小注无若局官以下数语。乾隆五年査照总注増入。
   谨按。止言段疋而不言别项物件,未知何故。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巻首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疋入官。(若买而僭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用者,笞三十)。
○机戸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亦杖一百)。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删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造作过限:巻首
凡各处(毎年)额造常课段疋、军器,(工匠)过限不纳齐足者,以(所造之数)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
○若(官司)不依期计拨(额造之)物料(于工匠)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工匠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修理仓库:巻首
凡(内外)各处公廨、仓库、局院(一应)系官房舍(非文卷所关,则钱粮所及),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所在)有司(计料)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不请修)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以笞四十之)罪,赔偿所损之物(还官)。若(当该官吏)已移文有司而失误(施行,不即修理)者,罪坐有司。(亦笞四十。损坏官物,亦追赔偿。当该官吏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修理仓库  一,各省营房墩台,该管地方文武员弁会同协办修造完竣,严督兵丁加谨守护。如遇坍损,立即报明印汛各员,会同査勘修理,造入交代。于离任时,取具接任官印结,详报该管上司,査核存案。傥平日不随时修葺,以致坍塌,经后官详掲,即行题参,着落印汛员弁分认赔修。如去任员弁无力赔修,文员即着落不严査之道府赔修。武弁即着落不严査之将备赔修。如兵丁作践折毁,严惩责革,着落汛弁独赔。如汛弁无力,即着落该管将备分赔。至交代之时,后官如有勒掯滥接等弊,该管上司査实,亦即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指营房墩台而言,非公廨而类于公廨者也。然久已成具文矣。
   处分例,各省墩台营房,令州县官会同该汛弁査修。傥不随时修葺以致倒塌,査系文员应行修造者,降一级留任。
□官员将安插官兵居住营房,不为修理安插,以致借住民房者,罚俸一年。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巻首
凡各府州县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有毁失而不还官)者,以毁失官物论。(毁者计赃,准窃盗加二等,免刺。失者,依减毁官物三等追赔。)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并添入小注。
条例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一,凡各省督抚提镇及有属员等官到任,其属员派累兵民修理衙署、备办铺设,及州县守御等官到任,其属下人役预为铺设修理衙署派及兵民,并官员毎年指称添换器物、修饰衙署派累兵民者,该管上司即行指实题参。文员照科敛律治罪,武弁照克扣律治罪。如该上司徇庇不参,或勒令属员修理衙署、添换器物,发觉之日,将该上司一并交部分别议处。再,官员升任或去任,除自置器皿外,署内一应物件倶着清载薄籍,移交接任官员。傥将在官物件被家人毁盗,将家人照毁盗官物律治罪。其毁盗物件,着落旧任官照数赔补。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与守财门上司经过属员呈送下程一条参看。因恐其派累兵民故也。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一     前巻 次巻
工律之二  河防

  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盗决河防:巻首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盗决河防  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蒲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倶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故决、盗决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则关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军之例。倶依盗决、故决本律。为首之人引例,为从不引。闸官人等串同取财,问枉法,发附近充军。
□《集解》此盗水以供私用者也,专为故决漕河而设,则知正律所指河防不专漕河矣)。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此非因盗水或恐漂流自损也。《集解》。此专指河南等处言者,盖河南逼临黄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设此例)。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按,此亦指盗决河南、山东等处临河大堤而言),嘉庆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南旺、昭阳等湖,漕运攸关,故问拟充军。河南滨临大河,一经盗决堤防,为害匪浅,故亦拟充军。从无大堤已经决开,尚未浸损漂没之理。似应以浸损漂没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记核。
□律以盗决、故决为罪名轻重之分,例则并无区别,亦不言盗故决之由,殊未明显。
□原例首条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条非恐自损,即意在损人,颇觉明晰。修并一条,似应详为叙入。
盗决河防  一,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冲决,而所修工程实系坚固,于完工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者,止令承修官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如该员修筑,钱粮倶归实用,工程已完,未及题报而陡遇冲决者,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并该员工程果无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亦令赔修四分,其余倶准开销。如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冲决,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愼,并无疏虞懈弛者,该总河督抚査明具题,止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赔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赔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赔半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其承修防守各员倶令革职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准开复。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者,后经査出,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若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总河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指工程实系坚固,陡遇冲决而言。修筑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筑运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见《处分则例》。于工程处正法,可谓严矣。而从未办过,亦具文耳。

失时不修堤防:巻首
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倶问发附近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包揽各夫二名、三名以上,问豪强求索。系官给工食,问常人盗。揽当一名及有人应役又不多取工钱,止问不应或违制之罪。
   谨按。包揽驿递夫役,见兵律驿使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个月。其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夫役工匠挟制。散,见公事应行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业戸将夫工包折银钱者,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铺夫例分别名数定拟。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谓一事一例也。
失时不修堤防  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诬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査追比。傥有徇纵等情,亦即査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着落原领官名下追赔。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无死罪,旧例亦较今为寛。此处云照律治罪,如至一百两以上,如何拟断。记核。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増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黄运两河而言。

侵占街道:巻首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侵占街道  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笺释》云,盖房侵占,除本律损坏城脚,除毁宫墙垣栅栏等处作践损坏者,除毁官物,倶依违制枷号发落。若计所毁之赃重于违制之罪,仍各从本律。
   谨按。律统指各处而言,例则专言京城以内也。
□问罪,《笺释》谓依违制问杖一百也。若不叙明,将从何发落耶。
□观音堂、关王庙等语似应删去。

修理桥梁道路:巻首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二     前巻 次巻
总类 

  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巻首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援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増删,祗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  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  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比引律条  一,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遗失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妻之子打庶母三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比引律条  一,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奸义子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乞养子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子与妇断还本宗。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姉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妻之亲生母者,比依母之姉妹论。
比引律条  一,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偷盗所挂犯人首级,丢弃水中,比依拆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夫弃妻之尸,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诬吿人因而致死一人律,绞。
比引律条  一,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绞。
比引律条  一,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伴当奸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诽谤家长,比依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弃毁祖宗神主,比依弃毁父母死尸律,斩。
比引律条  一,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骂亲王,比依骂祖父母律,立绞。
比引律条  一,义子奸义母,比依雇工人奸家长妻律,立斩。
比引律条  一,谋杀义父之期服兄弟,比依雇工人谋杀家长之期亲律。已行者,立斩。已杀者,凌迟。
   《律例通考》云,按比附各条,顺治康熙年间律内共载有六十九条,悉仍明律旧例。并于比附律条四字下,注有比附各条,革久不用,今亦存留备考字样。并旁批或有万无可引者,然后从此等语。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删去四十一条另録附后仅存二十八条。又増入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一条,及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一条,共计三十条,篆辑如右,至今仍之。
   又云,前三十条内有已经定为正条,列入本律,毋庸比照者,有与现行定例不符者,均应删除。如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一条,已列入名例犯罪自首条内,作为正条。又,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一条,已列入吏职制贡举非其人下作为正条。又,拖累平人致死一条内列入刑诉讼诬吿条下作为正条,倶毋庸比依字样。又,妻之子打庶母伤者一条,査刑鬪殴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律内已附有,乾隆二十一年定例仍依律分别科断,则此处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之处,与现行定例不符。又,夫弃妻之尸一条,査发冢律毁弃缌麻以上卑幼死尸,各依凡人毁弃,依服制递减一等。《辑注》云,律无夫弃妻尸之文,,注添弃毁夫尸,依缌麻以上尊长律上请,则夫毁弃妻尸者,当比照期亲卑幼定拟等语,此处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之处,无论律无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之文,且不问失与不失,一律满流,尤与现在定律不符。又奴婢放火烧主房屋一条,査刑律杂犯放火故烧人房屋律,注云,若奴婢雇工人犯者,以凡人论。又,例载凡凶恶棍徒图财放火者,现在分别斩绞立决监候,以及军徒枷号杖责,各按其情罪轻重定拟,此处比依奴婢骂家长律拟绞之处,不特较之凡人本律罪名反轻,且与分别办理之附例不符矣。再,运粮在逃一条,査旗丁不拘重运回空,如有无故潜逃,弃船中途不顾者,照守御官军在逃律治罪,仍于面上刺逃丁二字,此例已载入兵军政从征守御官军逃律后。又,乾隆二十七年兵部议覆漕运总督杨条奏,嗣后,旗丁不论重运回空,如有中途弃船潜逃者,除再犯仍照律分别问拟军绞外,其有初次潜逃之丁,拏获之日,将该丁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满日重责四十板,照例于面上刺逃丁二字,交与各本卫管束等语。现在通行立有正条,此处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之处,似可毋庸比律定拟。以上七条均应删除,以归简净,以免互岐。
   谨按。现行条例已嫌烦多,若再加以比引条例,则益觉复杂矣。《通考》所云亦甚允当,似可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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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五十三     前巻 次巻
《督捕则例》上 

  另戸旗人逃走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另戸人不刺字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逃人自回自首   
  同逃先回   
  携带同逃   
  亲属首逃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逃人另犯他罪   
  赦后逃人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公主属下人逃   
  逃人起除刺字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私拏逃人   
  旗人私出境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旗人吿假领票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逃人外生之女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卖身行诈   
  借逃行诈   
  地方官唆逃行诈   
  首吿逃人   
  投递逃牌   
  呈报逃人   
  遗漏逃牌   
  谎递逃牌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逃人吿提妻子   
  旗人契买民人   
  保卖旗人   
  谎开籍贯卖身   
  冒称逃人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开除丁粮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口外逃人娶妻   
  外省驻防逃人   
  外省获逃会审   
   《皇朝通典》兵部初设督捕侍郎,满洲、汉人各一人,以掌旗人逃亡之事。有左右理事官。满洲、汉人各一人。郎中,满洲、汉人各一人。员外郎,满洲十五人,汉军八人,汉人一人。主事,满洲三人,汉军一人,汉人六人。司务,满洲、汉人各一人。笔帖式,满洲三十四人,汉军十六人。司狱,汉人二人。康熙三十八年处倶省其职事,并入刑部,为督捕清吏司。
□初置刑部,设江南等十四司。康熙三十八年省兵部督捕衙门,以督捕前司、后司及督捕厅改隶刑部,为十六司。雍正十二年罢督捕前司及督部厅,并其事于后司,仍省后字,但曰督捕司。
□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始置督捕衙门,设督捕司狱司,置司狱二员。
   《会典》。顺治十一年,设兵部督捕,满洲左侍郎一人,汉右侍郎一人,掌捕政,所属有满洲左右理事官各一人,满汉司务各一人,满汉郎中各一人。
   《东华録》。顺治十年十二月癸未设兵部督捕,满汉侍郎各一,増司员各六,另设公署,专理缉逃捕寇事务。
□十一年正月壬寅,増兵部督捕衙门满洲主事、翻译满汉字主事各一,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各八。
□甲辰以魏管为兵部督捕右侍郎。
□増督捕衙门满洲理事官、汉军理事官员、郎中、员外郎各一,主事四。
□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
□五月壬辰,设督捕司狱司,司狱二。
□康熙三十八年十一月庚子,裁兵部督捕衙门,督捕事务归并刑部管理。
   谨按。督捕衙门之设,《通典》称在顺治十一年十二月,(《皇朝文献通考》同)《东华録》则言,在十年十二月,彼此岐异,考《东华録》,称十一年正月巳酉以呉达礼为兵部督捕左侍郎,国史?呉达礼列传亦言,由启心郎擢兵部督捕左侍郎,在十一年正月。自当以《东华録》之说为是。盖设官则十年十二月,而简员则在十一年正月,故《会典》亦言十一年也。
   顺治十年九月甲申谕,隐匿逃人者,止令本犯家产给主,其分家父子兄弟不知情者,不得株连。
□十二年三月初,戸部右侍郎赵开心以饥民流离可悯,请暂开逃人之禁,以靖扰累,以救民命。奉旨,逃人甚多,缉获甚少,何策而令不累民,又能速获逃人,着令回奏。至是,开心奏,严逃人者,一定之法,救流民者,权宜之计。闻近畿流民载道,地方有司惧逃人法严,不敢容留,势必听其转徙。若将逃人解督捕衙门,暂寛其隐匿之罪,以免株连,则有司乐于缉逃,即流民亦乐于举发,而逃人无不获矣。得旨,逃人之多,因有窝逃之人,故立法不得不严。若隐匿者,自当治罪,何谓株连。赵开心两经革职,特与赦宥擢用,不思实心为国,辄沽誉市恩,失大臣之谊,着降五级调用。
□是月壬辰,谕兵部,朕承皇天眷命,统一寰区,满汉民人皆朕赤子,岂忍使之偏有苦乐。近见诸臣条奏,于逃人一事,各执偏见,未悉朕心,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在昔太祖、太宗时,满州将士征战勤苦,多所俘获,兼之土沃歳稔,日用充饶。兹数年来迭遭饥馑,又用武遐荒,征调四出,月饷甚薄,困苦多端。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乃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厥所由,奸民窝隐,是以立法不得不严。若谓法严则汉人苦,然法不严则窝者无忌,逃者愈多,驱使何人,养生何頼。满洲人独不苦乎。歴代帝王大率专治汉人,朕兼治满汉,必使各得其所,家给人足,方惬朕怀。往时,寇陷燕京,汉宫汉民何等楚毒。自我朝统率将士入关,翦除大害,底于敉宁。即今边隅遗孽残虐百性,亦藉满洲将士驰驱扫荡,满人既救汉人之难,汉人当体满人之心。乃大臣不宣上意,致小臣不知。小臣不体上心,致百姓不知。及奉谕条奏兵民疾苦,反藉端涜陈,外博爱民之名,中无为国之实。若使法不严而人不逃,岂不甚便。尔等又无此策,将任其逃而莫之禁乎。朕虽凉徳,难几上理,然夙夜焦思,不遑暇逸,惟求惠满汉一体沾恩,以副皇天鉴降、祖宗委托。尔等诸臣当晓谕愚民,咸知朕意,方是实心报主,毋得执迷不悛,自干罪戻。尔部即传谕各官,刊示中外。甲午谕吏部。朕爱养诸臣,视同一体,原欲其实心为国,共图治安,是以屡次训诫,常恐尔等胸怀偏私,陷于罪戻。至训诫不改,则爱养之道亦穷,国宪具存,岂能曲贷。即如逃人一事,屡经详议,立法不得不严。昨颁谕旨,备极明切。若似此执迷违抗,偏护汉人,欲令满人困苦,谋国不忠,莫此为甚,朕虽欲宥之弗能矣。兹再行申饬,自此谕颁发之日为始,凡奏章中再有干渉逃人者,定置重典,决不轻恕。
   康熙年间定例。原疏兵部督捕谨题,为钦奉上谕会同改定则例事。康熙十五年正月十四日奉上谕,谕兵部督捕衙门,逃人事情关系旗人重大,因恐致百姓株连困苦,故将条例屡行更改减定,期于兵民两益。近见各该地方官奉行疏玩,缉获日少,旗下民生深为未便。兹应遣部院大臣会同尔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详定,务俾永远可行等因,钦此,钦遵。将卿员以上职名开列具题。奉旨,着索额图、熊赐履、梁清标、介山、析尔肯、达哈塔、田六善会同详定,钦此,钦遵。该臣等会同督捕衙门将新旧条例逐一酌量,重加详细定议,缮造满汉黄册二本,进呈御览。恭候命下之日,刊刷通行内外。着该督抚亦行刊刻,晓谕民间遵行,可也。康熙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题,四月初五日奉旨依议。其册内所批一款,仍照现行例,行册并发。乾隆八年定例。奏疏,律例馆总裁官大学士徐本等谨奏,为恭请圣裁,以昭法守事。査律例馆为刑名准则,民命攸关。《大清律例全书》,仰蒙睿鉴周详,钦加厘定。至于逃旗一项,乃律书所未备。自我朝定鼎之初,世祖章皇帝特命臣工纂成《督捕则例》,嗣于康熙十五年重加酌定,迄今七十余年,未经修辑。其间有内外臣工条奏奉旨准行尚未载入例内者,有钦奉谕旨改定而例内仍载原文者,更有旧例相沿而与现今刑律互异者。或事一而例岐,或情同而罪异,査阅易致混淆,援引恐滋高下。前经臣等奏请将《督捕则例》重加修辑,奉旨依议,钦此,钦遵。谨率同提调官,将旧刻条例并现行成例详细参核。所有前后互异者,更正之。款分事同者,并辑之。间有例意不足及字句繁冗未明者,増删之。就旧刻则例一百一十三条内,二条分为五条,又四条并为二条,敬拟删除三十四条,増入二十三条,共计现在纂定则例一百三条。恭缮黄册进呈,伏候钦定。至地方各官拏获逃人议叙加级之处,例由刑部磨对册籍,转行咨送,应仍载入,以备检査。其失察议处各条,吏部兵部倶有《处分则例》,无庸重载。间有议罪兼及处分者,止声明交部议处,仍将例内议处议叙各条移送吏部兵部,分别査核,加载各该部《处分则例》内,用昭画一,以便遵行。谨奏。乾隆八年三月十四日奏,十六日奉旨,知道了,钦此。
   谨按。《督捕则例》始于国初,乾隆八年奏明全行修改,以后或増或删,均有按语可査。惟督捕原例及康熙年间改纂之例,歴次修例按语均未叙入,是以无从稽考。今就从前旧本搜罗得若干条,凡有按语可査者,倶不详叙。其乾隆八年以前旧例一一録入,则尔时立法之意及后来情形不同之处,倶可了然矣。再,国初逃人,均系指旗下家奴等类而言,是以另立《督捕则例》,条分缕析,与刑例互相发明,大抵窝家之罪倶较重于逃人,后则愈改愈轻,又添入另戸旗人逃走各条,大非定例之本意矣。而例文亦参差互异,今昔情形大相悬殊,此亦刑制中一大关键也。

另戸旗人逃走:巻首
另戸旗人逃走  一,在京旗下官员逃走一次者,革职,销除旗档。其另戸满洲、蒙古、汉军闲散旗人初次逃走,或实因病迷,一月以内投回者,免罪。被获者,鞭一百。倶仍准挑差。如已逾一月,无论投回、拏获及二次逃走者,均销除旗档为民,听其自谋生理。刑部于歳终,将报逃人数汇疏以闻。若盛京并各省驻防,其屯居旗人,有犯逃走,倶照此例分别办理。其各省驻防,失察逃走兵丁之该管各官,交部分别议处。在京及各处旗下另戸妇女,有犯逃走,亦照此科断。至吉林、黒龙江所属旗人,初次逃走被获者,鞭一百。一年以内自行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者,无论投回、拏获,倶销除旗档为民。
   此例原系六条。一系乾隆十八年,军机大臣会同八旗大臣并大学士忠勇公傅恒遵旨议准,纂辑为例(在京旗人逃走),三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另戸满洲、蒙古逃走),三十三年修改。(按,与徒流迁徙地方条参看。)一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审拟厢蓝旗满洲披甲兴格逃走,在一月以内自行投回一案,纂辑为例(另戸逃走应发伊犂,起程时复犯逃走。按,此又添出绞候一层罪名)。一系乾隆四十二年,伊犂将军伊勒图审拟歩甲六十发往伊犂先行逃走投回一案,奏准定例。(按,此又添出斩候一层罪名。)一系乾隆二十四年,调任绥远城将军宗室公恒鲁奏准定例(绥远城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四十二年修改。(按,驻防旗人逃走,较在京旗人治罪稍寛。)一系督捕原例(旗人聘娶之民妇逃走),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道光五年修改。(按,此处指明闲散人等,如系护军兵丁人等有犯,转难援引。)十年、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八旗正身旗人逃走,分别治罪之通例。旗下官员逃走一层,应与名例犯罪事发在逃门文武职官逃走一条参看。彼条以负罪潜逃及无故逃走分别治罪,与此条仅止革职销档,轻重悬殊。
□《督捕则例》系专为旗下家人而设。观顺治年间所奉谕旨。可知正身旗人原不在内。盖旗人有犯,原有犯罪免发遣之律,故间有逃者,亦不过十百分之一耳。乾隆十八年续纂之例,则专指正身旗人言之矣,入于此门,殊与原定督捕之意未符。似应将此门所载正身旗人有犯,无论窃盗、逃走、为匪等项,均归入彼门,庶为得体。至乾隆八年以后添纂各条并非督捕原例,均无庸列入此门。存以俟参。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巻首
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  一,凡旗民知情窝留旗下逃人者,照知情藏匿罪人律各减罪人一等治罪。民人邻佑、地方、十家长知情不首者,杖八十。旗人该管领催及家奴之主知情者,鞭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倶不坐。其失察及明知逃人不行査拏之地方文武官,交部分别察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凡窝逃正犯之祖父、父亲,有愿随去者,准其随去外,窝家责四十板,将妻产人口,并未分居子孙,一并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其两邻枷号三个月,各责四十板。十家长、地方各责四十板,徒三年。系督捕原例。(窝逃及邻佑人等分别治罪。窝留逃人即流徙尚阳堡,房地入官。其严如此。康熙七年题定,两邻十甲长倶系牵连之人,不便一体治罪,停止流徙,改为枷责。可见初定之例,两邻人等,均一并流徙矣。康熙十二年议定既将窝逃之正犯流徙,若将未分家之子一并流徙,似属可悯。改为将妻并财物一并流徙。其祖父、父、子、孙有愿随去者,听其自便。若将子留下,房地免入官。财物带与不带,听其自便。若无子,房地入官,与此例不符。想此后已经改纂矣。然两邻枷号三月,满杖。十家长免枷,满徒。不知何解。)乾隆八年修改。(按,此以知情不知情分别。容留人等之罪,又以月日久暂为容留人等轻重之分。较前例已从寛矣。然邻佑人犹有问徒罪者,则尚未敢一概从寛也。)一,凡旗下人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五两。其主无论官民,罚银十两。另戸人窝隐逃人者,鞭一百,罚银十两。宗室公以上家下庄头人等窝隐逃人者,将窝隐之人鞭一百,罚银五两,管屯拨什库罚银十两,倶行入官。如有应罚银十两不能纳者,枷号一个月。应罚银五两不能纳者,枷号二十日。系督捕原例(旗人窝逃。按,既鞭责,又罚银。总欲其不敢窝逃之意)。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知情窝留旗下逃人分别治罪之通例。
□督捕原例,逃人罪名不过鞭刺,窝家等则分别拟以流徙徒罪,与刑律藏匿罪人之律各不相侔,后改为减本犯罪一等,自属平允。惟知情藏匿罪人律止罪藏匿之人,并无邻佑人等治罪明文,既改照彼律定拟,似可无庸罪及邻佑。且本犯应鞭一百者,窝留之人不过拟杖九十,邻佑人等不分逃罪轻重,均杖八十,亦嫌无所区别。
□此例既经修改,本门各处各色人等窝逃诸例,均应与此条参看。
   又按,顺治十一年正月督捕侍郎魏管奏,籍没止以处叛逆,强盗已无籍没之条,乃初犯、再犯之逃人,罪鞭一百,而窝主则行籍没。逃轻窝重,非法之平。今欲除籍没之法,须先定窝逃之罪。请下议政诸臣会议,务期均平,以便遵守。下部议,删除办罪之外,又行籍没,可知尔时法令之严。

另戸人不刺字:巻首
另戸人不刺字  一,凡另戸护军兵丁及闲散人逃走者,免其刺字。宗室公以上家下庄头,并戸部官庄头、光禄寺园头逃走者,亦照另戸人例,免刺。其庄头家下壮丁逃走者,仍照常刺字。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逃人分别免刺、不免刺之例。因分别应刺与否,故有另戸兵丁等字样,非专为正身旗人言之也。顺治十四年六月内拟定,官员子弟逃走者,鞭一百,面上刺字。又于顺治十八年八月改定,免刺,鞭一百。
□康熙十二年议定,官员子弟逃走者免刺。若将护军兵丁及另戸闲散人逃走者刺字,情属可悯。且难比奴仆例应免刺字,其奴仆兵丁仍行刺字。
□出兵处逃走之护军兵丁亦免刺。从前逃旗,无有不刺字者,后则定为正身免刺,家下人不免刺矣。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巻首
十日内拏获不刺字  一,凡逃人十日内拏获者,鞭一百,免刺。不算逃走次数。(凡逃人计算次数,家奴以曾经刺字为坐,另戸以曾经鞭责记有档案为坐。)过十日者,即照例治罪。若窃骑马骡、持带器械逃走被获者,不论十日内外,枷号两个月,鞭一百。(系家奴仍照例刺字。)其奴仆偷窃(伊主)财物逃走,计赃重者,照刑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删改。
   谨按。此以十日内外分别免刺之例,与上条参看。
   再,督捕衙门题査定例,满洲家人寻柴取菜,因其不获,惧主潜躱,及差往屯庄过限,如十日之内拏获者,因偷懒潜躱,止鞭一百。若过十日拏获者,即为逃人,鞭一百,面上刺字。嗣后凡满洲家人逃走者,不论主人差遣与否,倶未满十日被获,即照寻柴取菜不获、潜躱及差去过限之例,免刺,鞭责一百等。因此十日内拏获免刺之根由,原指旗下家人而言。改定例,连正身旗人一并在内矣。

逃人自回自首:巻首
逃人自回自首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一年内投回者,免罪。一年以外投回者,鞭六十。二次逃走,六个月内投回者,免罪。六个月以外投回者,鞭八十。三次逃走,三个月内投回者,免罪。三个月以外投回者,鞭一百,免其刺字。(倶不算逃走次数。)三次后复行逃走者,虽自行投回,即照初次拏获例治罪。窝家人等免议。其有经刑部发落之后复在该旗吃酒行凶者,即行送部发遣。再,该旗圈销逃档文内,务将投回逃犯在外有无为匪及逃走次数、月日多寡之处,声明咨部,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修改,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旗下家人,逃回、投回分别次数治罪之例,与第一条并下旗下家人逃走参看。

同逃先回:巻首
同逃先回  一,凡数人同逃后、商量一同投回,内一二人先回,供明余犯住处提来者,均照逃人自回例,分别年限、次数科断。窝家人等免究。若不曾同商投回者,除先回各犯照自回例科断外,其余各犯照常鞭刺。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一二人投回,余犯均可免罪,亦系从寛之意。下有亲属首逃之例,此一家似系指同主一家而言,若系逃犯一家投回之人,业已供明,即与亲属代首之律意相符,又何必论其曾否商量耶。原例指一家而言,后将一家字删去,则不曾商量即不在亲属代首之例矣,故仍照常论。

携带同逃:巻首
携带同逃  一,凡逃人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者,倶免鞭刺。至三次,亦免发遣。其窝家及地方官功过,照例核议。其祖父带子孙逃、伯叔兄带弟侄逃及夫带妻逃、父带女逃、子带伊母并兄弟带姉妹逃走者,为首带逃者,分别次数,照例治罪。应刺字者,仍行刺字。其随逃之子孙弟侄妇女倶免其鞭责刺字(不算逃走次数)。
   此例本系二条,携带同逃一条,系雍正三年定例。(随带者亦鞭一百,系仿照原例定拟。)老幼逃人及随逃妇女一条,系督捕原例。(虽系携带,不得谓非逃走也,故鞭责,免刺。妇女逃走,照常鞭刺,与别条不符。)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老小犯逃、及携带眷口同逃,分别治罪之例。惟六十歳以上犯逃即免鞭刺,较别条例文为寛。
□逃人多系旗下家奴,年至七十,已将就木矣,尚何逃走之有,免其鞭刺,自系仍交原主领回。盖七十以上,律得收赎,虽犯别事,亦难论决,况逃罪耶。后改为六十以上,虽较原例从寛,其作何位置之处,并未议及。是否交原主领回,抑或听其自行谋生,均难悬拟。且旗下家人因逃走而反得出戸,必无此理。若由伊主领回,再犯逃罪,终不鞭责,益无忌惮矣。再,如因逃走而另犯别事,逃罪照例免科,别事仍应论决,亦不画一。

亲属首逃:巻首
亲属首逃  一,凡逃人被伊祖父母、父母、子孙出首者,将逃人照自首自回例科断。仍着地方官取其实系亲属甘结申送。如有假捏情弊,将出结之人照证佐不言实情律减二等。逃人仍照逃例治罪。査报不实之该管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四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即自首律内例得容隐之亲属代首之法,然止言祖父母、父母、子孙,而不及其余亲属,似应添入。至子孙出首,是否以干名犯义论。记核。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巻首
各主逃人前后通算次数  一,凡逃人被获。发落给主后,伊主转卖与人,复从后买之主家逃走者,以鞭刺,计算前后次数,共至三次者,即照例发遣。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康熙三年九月内督捕衙门题,逃人从原主家逃过,原主亡故后,又从承受之主家逃走二次,及父子兄弟之内自给,从给与之家又逃走二次者,或照换主逃人之例,免死、鞭一百。或非系买卖,仍作三次逃走拟死。奉旨着仍作三次逃走处死。因纂定此例。
   谨按。虽改死罪为发遣,而不论转卖与否,仍前后统计,似觉太重。刑律内奴仆转卖与人即有区别。应参看。

逃人另犯他罪:巻首
逃人另犯他罪  一,凡逃人在逃走处犯事,一并发觉,拏送刑部,该堂官照例分司会同督捕司官审定,从重归结。应刺逃人字样者,仍照例刺字。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言因逃而犯别事,故免其重科逃罪,照例刺字,亦系仍尽本法之意。

赦后逃人:巻首
赦后逃人  一,凡正身旗人二次逃走,其初次逃走在赦前者,免其并算,照初次逃走例分别办理。旗下家人三次逃走,有二次逃走在赦前者,倶免通算。其于赦后逃走三次者。方拟发遣。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些专指遇赦而言,故言家奴而并及正身也。与上条免刺、不免刺之意同。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巻首
外省驻防属下人逃  一,凡外省驻防大臣官员人等属下人役,在京逃走者,听刑部衙门审拟。其在外所随人役逃走者,倶交与该督抚审理,照例造册,咨送刑部査核。若有窝家及三次逃人,咨报刑部,照例办理。
   此条系督捕原例。一,凡外省驻防藩王公等在京人役逃走者,应在督捕衙门审理。其在藩王公等彼处人役逃者,倶交与该督抚审理。若有窝家,具空文咨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其无窝主之逃人,即于彼处照例鞭刺。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咨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此专为分别督捕衙门承审及由督抚咨报而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亦旗下家人逃走之例,枷杖者,造册咨部。发遣者,专咨报部。

公主属下人逃:巻首
公主属下人逃  一,凡公主等家下人逃走者,照例鞭刺。公主等所属另戸逃走者,亦照旗下另戸人例治罪,免其刺字。窝家地方官倶照常议。其口外蒙古之逃人拏解者,咨送理藩院归结,地方官功过,毋庸议。窝家分别知情、不知情,照例办理。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亦分别免刺、不免刺之例,与上另戸人不刺字一条参看。
□旧例专为公主等家下人逃走分别应刺、不应刺而设。其口外蒙古逃人如何治罪,并不在《督捕则例》之内。以解归理藩院审理,窝家祗拟满杖,所以别于逃旗也。后改为知情、不知情,是逃人亦应照督捕例办理矣。

逃人起除刺字:巻首
逃人起除刺字  一,凡逃人用药起除面上所刺之字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如央人代为起除者,将代为起除之人枷号两个月,鞭一百。所毁之字,仍行补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予以鞭责,仍补刺毁去之字,已足示惩。改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似嫌太重。未可以盗贼之例,例逃人也。然尔时逃人治罪,更严于盗贼。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巻首
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  一,凡逃人不实供伊主住址者,除照例鞭刺外,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康熙九年及二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因其谎供而加枷也。

私拏逃人:巻首
私拏逃人  一,凡逃人之主及平素认识逃人之人,在京附近地方。或在屯庄等处,及出差遇见逃人者,准其拘拏外,至有访得逃人下落,令其在刑部控吿,或向附近地方官呈吿拏解,不许私自拘拏。若违例私自往拏者,地方官及窝家免议。违例私拏之人若系闲散,鞭一百。系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准其控吿不准私拏也。惟在刑部控吿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又属彼此抵捂。原例系在督捕衙门控吿。

旗人私出境外:巻首
旗人私出境外  一,凡闲散旗人及旗下官员,私自出境取债、探亲者,均照逃走例分别办理。庄屯居住之另戸人,照闲散例办理。其另戸家人私自出境者,本犯照例治罪,本主免议。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巻首
旗人出境索诈行私  一,凡旗人私自出境需索财物,借端挟诈及嘱托行私者,销除旗档,按其所犯罪名,照民人一例问拟。系官革职,亦销除旗档。犯罪重于杖一百者,照例治罪,不准折赎。如将家仆明知差去者,其主系闲散,鞭一百。系官,交部议处。差去之家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此二条系康熙十九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需索挟诈较收债探亲情节为重,故拟罪亦较严。然倶系私自出境,究与逃旗不同。列于此门,似乎不类。

旗人吿假领票:巻首
旗人吿假领票  一,凡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如有吿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者,倶令禀明该管官,系何事前往何处及吿假限期,详晰声明存档,给领印票,回日圈销。傥有吿假逾限不回及回而不交纳原领印票者,鞭五十。如不领印票私行前住或领有印票私往别处者,倶鞭一百。至八旗闲散旗人吿假出外营生,无论前往何处,倶报明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外出营生,不必勒定限期。如有事逗遛,准其报明地方官,行文该旗,回京仍准其挑差。若已逾一年,并无地方官展限文书报明该旗者,即销除旗档。傥在外滋事,照民人例问拟。或投往亲族任所,自恃尊长挟诈需索,准外任各官呈明上司究办。其吿假时,该参领随时呈报都统存案,年终汇咨戸、兵二部。傥该管参佐领有勒指情事,査出参处。八旗降革、休致之官员,已退钱粮之兵丁,未食钱粮之举贡生监,均照闲散例。其各省驻防旗人,亦一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较上二条情节更轻,其鞭五十、鞭一百之处与兵部则例亦属相符。惟已吿假不往所指之处另往他处者,兵丁、各项拜唐阿及闲散人等,均鞭八十,为不同耳。
□上云不必勒定限期,下云已逾一年,无展限文书报明,似嫌参差。
□私自出境与有心逃走究属不同,照逃走例办理,似嫌无所区别。在闲散人等一月投回,仍可免罪,官员则革职销档矣。
□应与擅离职役门旗员子弟归旗后因事吿假,并人戸以籍为定门八旗汉军及八旗吿假各条参看。
□此三条均与逃旗不同。从前逃旗之罪最重,而销除旗档者颇少,后则罪名愈改愈寛,而销档者较多,此今昔情形之所以大不相同也。道光五年,又定有旗人准其情愿改入民籍之例,而督捕条例,遂多成具文矣。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巻首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逃走处所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审明断归逃人,给与逃人之主。若有强夺霸娶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此专为逃后所生子女断给逃人之主而设。例末,特带言之耳。
□此下三条,均指旗下家人逃后所生子女,分别给主而言。

逃人外生之女:巻首
逃人外生之女  一,凡逃人将外娶妻所生之女,聘嫁与人者,(不论已婚未婚)断给伊夫完聚外,若将带逃之妻外生之女私聘与人,未婚者,追还财礼,将女断给伊主。已婚者,不拘年限,倶免其离异。向私娶之人,追银四十两给主。如贫、难、无力量,追一半。其嫁女之逃人,照例鞭刺。知情聘娶者,杖一百。媒合人等,杖八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逃人外生之女聘嫁与人,分别外娶妻所生及带逃之妻所生之例,其将在主家所生之女带出嫁人,并未议及,是否亦照此例科断之处,记与奴婢殴家长门内条例参看。
□家奴将女偷嫁与人,从前刑律并无治罪明文。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条云,凡家仆女儿,不问伊主偷嫁与人,五年内控吿者,将所嫁之女,断回与本主。给还聘礼。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妻拆离,给银四十两。如不得银,仍将夫妻拆离。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系辛者库人之女,不论年分远近,将女儿断给伊主。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该管拨什库应无庸议。若明知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之情,说媒及聘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嗣又改为,未完婚者,照例给归伊主。已完婚者,不拘年限,概不准断离。修例时此条并未纂入,后于嘉庆六年査照《戸部则例》添纂一条,附入奴婢殴家长门内,而治罪又较此例为严,殊不画一。彼条嫁女之人满徒,娶主知情同罪,与此例不符,与戸部例亦不符,说见彼门。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巻首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外娶有妻室,生有子女,被获时将妻室子女未曾供出,已经完结,其主随将逃人卖与他人之后,始行发觉者,将逃人外娶妻及所生子女倶断归逃人,给与后买之主。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虽外娶之妻所生究系奴仆之子,与良人之女不同,仍断给后买之主,其严如此。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巻首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一,凡奉天府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审理。其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者,倶交与各该督抚审理。均依逃走例分别办理,仍报明刑部査核。
   此例本系二条,奉天府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例。江宁等处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年例。(专为报督捕衙门而设)乾隆八年改并,三十二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四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审办逃人之例,原例指旗下家人言,改定之例则专指正身旗人矣。与上外省驻防大臣一条参看。

卖身行诈:巻首
卖身行诈  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卖身旗下,覆回原籍。借逃行诈,除实犯死罪外,犯该徒罪以下者,照犯罪潜逃例加二等治罪。犯该流罪以上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一,凡棍徒在地方犯事,潜逃来京,将身卖与旗下,覆回伊原籍。借逃行诈,若被拏解,审属情眞者,交与刑部正法。(按,此条最严,即系照光棍例定拟者也。)乾隆八年、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徒流,自系指原犯罪名而言。似应改为,徒罪以上,照棍徒例拟军。杖罪以下,照棍徒量减。拟徒流以上发遣为奴,因其意在倾陷多人,故重其罪。仅加逃罪二等,殊嫌轻纵。原例一经借逃行诈,即拟正法,原不问所犯罪名之轻重也。后来逃旗及窝家罪名,愈改愈轻,谁肯为此。即行诈亦不至大受拖累。
□此等案件,即属必无之事矣。

借逃行诈:巻首
借逃行诈  一,凡奸棍结党,在地方借逃报雠,诈害良民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十八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系照光棍定拟,与上卖身行诈即行正法例意相同,后此例改为足四千里充军,彼条原犯罪轻者,仅加二等,殊嫌参差,似应修改一律。
□此外尚有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一条,载在恐吓取财门,与此科罪相同,应参看。

地方官唆逃行诈:巻首
地方官唆逃行诈  一,凡地方官教令逃人,指扳富室为窝家,计图诈害者,革职,照指使犯人诬扳平人例分别治罪。得赃者,仍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上条言旗民人等诬吿讹诈之罪,此言官吏教令诬扳之罪。可知窝逃罪名之严,即可知被人呈吿窝逃者之受害无穷矣。
□与下地方官拏解官民一条参看。

首吿逃人:巻首
首吿逃人  一,凡旗人在部及各衙门首吿逃人,指明窝留处所,移咨该抚査拏。若无逃人,咨覆到日,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如民人首吿逃人,许令在该管地方官处吿理査拏,若无逃人,审系谎吿雠吿者,将首吿之民人照诬吿例治罪。若有希图财贿,串通谎吿行诈,拖累平民者,均照凶恶棍徒生事扰害良民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旗下家奴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如首吿逃人之人不候审理逃避者,除所吿不准仍行注册,候拏获日,照诬吿例治罪。若有人首吿逃人,该地方官并不拏解,日后另行发觉者,将不行拏解之该管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四年、十八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六年修改,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专为首吿逃人不实而设。窝逃之罪重,故诬吿之罪亦严,今不然矣。
□原例首吿逃人有督捕衙门字样,改为在部首吿,与刑部不准收呈之例,亦不相符。至诬吿均应照律反坐,不独此一事为然。串通谎吿行诈与上借逃行诈重复,例末二层,亦系诉讼之通例,此条似可删除。

投递逃牌:巻首
投递逃牌  一,凡投递逃牌,在京,限五日。二百里以内者,限十日。四百里以内者,限十五日,赴该管衙门投递。若不递逃牌者,拏获逃人入官,给与八旗兵丁为奴。若逃人之主将逃牌已交领催,领催遗漏不递者,将该领催鞭一百。若从前已递牌,逃人自回不销逃档,后逃人复逃,而伊主不递新档,仍留旧档者,将逃人之主鞭七十,拏获逃人倶免其入官,仍给原主。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接,此亦指旗下家奴而言。
□咨送衙门,即送督捕衙门也,故分别远近以定限期,后改为赴该管衙门投递,则所谓二百里及四百里均不知何指矣。既云京内又分别远近,亦不可解,原例咨送衙门,自系指将逃牌投递督捕衙门而言,改为该管衙门,转不分明。
□领催遗漏者,鞭一百,本家不递逃牌,是否免科。应与下遗漏逃牌一条参看。

呈报逃人:巻首
呈报逃人  一,凡有护军披甲人逃走,该管佐领骁骑校务行据实呈报,不得瞻顾避忌,谎称患病发狂,朦混呈报。若有朦混谎报者,将该管各官交部议处。其满洲等家下庄头拖欠地租、偷典地亩并带家业逃走者,仍将逃人带逃家业分为三分,一分给与出首之人,二分给与逃人之主。
   此条系雍正二年定例。
   谨接,上段言正身旗人,下段言家下庄头。
□偷典地亩仍应照例治罪。
□与上实因病迷一条参看。

遗漏逃牌:巻首
遗漏逃牌  一,凡遗漏投递逃牌者,将逃人入官。若夫妻父子同逃,一半递有逃牌,一半遗漏不递者,其夫妻父子不便拆散,倶免其入官。将遗漏投递逃牌之人,鞭七十。窝家人等及地方官,倶照常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投递逃牌者,逃人给主,遗漏者,入官。此有递不递仍行给主,遗漏之人鞭七十。上条遗漏者何以并不科罪。且遗漏逃牌,是否隐匿不报。家奴逃走,其主不报官缉拏,应科何罪,亦无明文。

谎递逃牌:巻首
谎递逃牌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属实者,准递逃牌。若将屯庄居住不曾逃走之人谎递逃牌,系闲散鞭七十,系官交部议处。如有不服呼唤,抗拒避匿,以致伊主报逃者,将伊主免罪,家奴不科逃罪,照子孙违犯教令律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谎递逃牌与遗漏一半者,均鞭七十,似嫌无别。且谎递必有所由,若有心诬吿,按干名犯义律亦在勿论之例,若由错误,更应原情免科矣。
□初次逃走,亦鞭一百,不过免其刺字耳。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巻首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一,凡旗人并不制备军器,遇査验之时谎称家人携带逃去者,照私卖军器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
   谨按。军器律应关给,此云制备军器,是旗人均应制备军器矣。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巻首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一,凡逃人带逃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准行提。如不载在原递册内,虽吿,不准行。如册内所载审系虚开者,免其行提,将逃人仍治逃罪。
   此条系康熙六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带逃走物件而设,例内语意未明,且刑律内各有治罪之处,似应删除。
□从前逃人均解督捕衙门,不许连窝家并解,俟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是以有行提,及免其行提各例,现在并无行提之案,此等例文均属虚设矣。

逃人吿提妻子:巻首
逃人吿提妻子  一,凡逃人吿有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将别人之妻子雠诬系伊妻子吿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六年及十二年例。
   谨按。上一层系谎供,下一层系诬指也。
□与上外娶之妻所生子女三条参看。

旗人契买民人:巻首
旗人契买民人  一,凡旗人契买民人,着用该地方正印官印信。若有在地方犯罪案缉之匪类卖身者,保人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原价向卖身之人追取给主,卖身之民递回原籍,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如原犯之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八年改定并分纂下二条。
   谨按。此旗下人契买民人之例,在京报五城大宛二县,在外报地方官,用印立案。与奴婢殴家长门旗人契买婢女一条参看,下雍正十三年一条同在地方犯罪以下,与卖身行诈一条参看。彼系意在害人,此系意图脱罪也。彼则徒罪以下,止加逃罪二等,此则虽系轻罪,亦加枷号三个月,未免参差。
□卖身行诈条并无保人罪名,应参看。
□此即保卖旗人,原例内所称将保人断为窝家之罪名也。后改为枷号三个月,自是不分旗民均一体拆枷矣。参看此条,自知彼例之非是。

保卖旗人:巻首
保卖旗人  一,凡将旗下家人称系民人保卖者,将保人并卖身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若卖身之人系逃人,除系初次二次逃走仍照本例治罪外,如逃至三次,照逃走三次例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保人照窝家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例内,乾隆八年分出,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逃人窝家旧例本系流徙,此改为枷号,已属从轻,后窝家例又改轻,此保卖之人罪名反形加重,殊嫌参差。
□逃走者仅拟鞭责,卖身者即枷号三个月,卖身即系逃走内之事,或逃后无依而卖身,或嫌主家穷苦,商同旁人卖身,其实皆逃人也,保人不过意在得财耳。不计赃而概拟枷号,亦嫌未协。

谎开籍贯卖身:巻首
谎开籍贯卖身  一,凡卖身之人谎开籍贯、假捏姓名卖身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谎写他人姓名卖身,审系雠怨计图陷害者,照光棍为首例治罪。知情之保人倶照光棍为从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内,乾隆八年分出改定。
   谨按。与上卖身及借逃行诈例意相符,而此更阴险,故特重其罪。然仅止谎写,尚未诈害,似未便一例科断。且上条已经改轻,此例亦应修改。

冒称逃人:巻首
冒称逃人  一,凡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白契所买之人逃走被获者,中证明白,所买是实,应断与所买之人。如中证不明,所买不实,应断为民。或无中证,或失落文契,但逃人招称系某人家所买属实者,即断与买主。若伊并未卖身,串通冒称系某人家人并冒抵逃人姓名者,均杖一百,徒三年。其原非买主,串通谎认者,系官,交部议处。系闲散,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如有行诈得赃及另犯他罪者,审明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分别给主为民之例。
□此谎称买主、冒称逃人之罪。均恐其串害平人也。现在非特无顺治十年以前白契所买之人,即雍正十三年以前亦百不获一矣。
□冒称谎认必有所为,非图免罪,即系串诬,如例末所云也。若无此情谎认者,自有冒认他人奴婢满杖之律,多枷号四十日,义何所取。至平人更无无故甘心冒称系人家奴婢之理,科以满徒,尤觉未协。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巻首
派往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  一,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有临行自京脱逃及中途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仍行派往。若被拏获者,削除旗籍,责八十板,带锁发往伊犂充当歩甲苦差。如在配复行脱逃,自行投回者,免其治罪,严加管束。拏获者,用重枷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因派往驻防满洲兵丁正白旗徳虎、正红旗孝顺阿脱逃,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与兵律征守官逃派往伊犂等处一条例文不符,彼例载有派往伊犂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兵丁,若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犂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云云。所谓移驻伊犂,与此条派往各省驻防兵丁脱逃,带锁发住伊犂何异。复行脱逃奏请即行正法两条,亦属相同。嘉庆六年将此条改为重枷枷号三个月,彼条仍从其旧,一生一死,未免参差。似应与彼条修并为一,无庸入于此门。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巻首
察哈尔蒙古并厄鲁特逃走分别治罪  一,察哈尔、蒙古等如有逃走,或一月内自回并一月外自回,或被拏获,倶照旗逃例一体办理。其归并察哈尔之陈厄鲁特如有逃走者,亦照察哈尔、蒙古等办理。其新归并之厄鲁特如有逃走者,即于拏获之处正法。其自行投回者,不论年月,即发往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烟瘴地方。如不安分,即在彼处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军机大臣议准定例。
   谨按。上段系察哈尔、蒙古照逃旗办理之例。
□下段系厄鲁特逃走分别新陈办理,然系尔时办法,现在并无新陈可分。应与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一条参看。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巻首
白契所买之人逃走  一,凡白契家人逃走,悉照红契家人例报部记档。拏获之日,按照次数分别治罪。其有偷带器械等事,亦照例刺字问拟。(按,与十日内拏获不刺字条重复。)如本主遗漏不报,将家奴照例入官。或本主已报,由佐领处遗漏者,将领催等按例惩治。(按,与投递逃牌条重复。)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定例。
   谨按。此不论白契红契所买一体定拟之例,其余均系重复。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巻首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一,凡旗下家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清汉逃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均交旗给主领回。如伊主不愿领回者,免其刺字,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三次逃走者,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照例刺字。旗下家人妇女有犯逃走者,亦照此科断,按律收赎均免刺字。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一,凡旗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逃人满汉字样,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亦鞭一百。三次逃走,交与刑部正法。乾隆八年按三次逃犯正法之例,已于康熙二十五年奏明改拟发遣。至逃走二次者,于雍正六年经刑部等衙门奏准,除鞭责刺字外,加枷号一个月,倶现在遵行,因改辑为,凡旗人初次逃走者,左面刺(满汉逃人)字,鞭一百。二次逃走者,右面刺字,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三次逃走者,右面刺所发地名,咨送兵部发宁古塔、乌拉等处给披甲人为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六年、十九年、道光九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旗下家人逃走分别治罪之通例。国初设立督捕衙门,并堂司各官专司缉捕旗下逃走家奴之事,观顺治年间谕旨,其义可见。原例逃走一二次祗拟鞭责刺字,并不办罪,以服役工作需人故也,是以有给主领回之语。三次逃走则怙恶不悛矣,故交刑部正法。而窝主及邻佑人等均分别拟流徙及徒。例意亦极分明,与正身旗人并无干渉。乾隆三十二年修例按语谓原例旗人二字原指旗人正身,而家奴亦在其内,不知旗人正身因事犯案并不刺字,原例明言初次逃走即刺左面,则非正身旗人可知,总由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未能明晰,致有此误。査正身旗人因逃走治罪之例始于乾隆十八年,即本门第一条之原例是也。参看自明。窃谓督捕衙门既专为此等人犯而设此条目,应移于此门之首,下再叙窝主及别项。其正身旗人逃走,另入于犯罪免发遣门方合,不然民人亦有奴仆,并未定有逃走治罪专条,何独于旗下家奴而加严耶。应与奴婢殴家长条例参看。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一,盛京旗下家奴如为匪、畏罪逃走,初次枷号两个月,二次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将军社图肯条奏及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较京城及别处旗下家奴治罪为重,似不画一。旗下家奴初次逃走,鞭一百。二次,枷号一个月。三次,发各省驻防为奴。此例二次即发驻防为奴,同一家奴逃走,而独严于盛京一处,似嫌参差。

开除丁粮:巻首
开除丁粮  一,凡卖身旗下之人,有丁徭者,即开除丁粮。如原籍居址无可稽査,并无丁徭可除者,令地方官晓谕存案,傥日后逃回,仍作逃人査拏。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巻首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一,凡审明逃犯例应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交与地方官,令其纳粮当差。仍令地方官一面申详督抚,一面具文报部。
   此二条均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应与上谎开籍贯及伊主不愿领回,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一条参看。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巻首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无论红契白契,倶照例鞭刺,交与伊主,拏获之地方官记,功。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拏获白契逃人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并将白契家人旧例四条删除。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巻首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一,凡无主认领之逃人,分别鞭刺,照例入官,给八旗兵丁为奴。若再逃者,连前计算次数,至三次者,发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与下逃人无主认领条参看。
□非无主也,特未认领耳。与上转卖与人仍以鞭刺计算之意相符。
□有供不出伊主旗分佐领者,有伊主不愿认领者,未便以此稍寛逃人之罪也,故仍前后并计。然既无人认领,又何以知其为逃人耶。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巻首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一,凡逃人逃走后,在外娶有妻室及生有子女,或本主首吿行提,或被地方官拏获,审明之后,逃人身故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仍断与原主。若未发觉之先逃人已故,虽有外娶妻室及所生子女,伊主呈吿或旁人出首,倶不准行。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上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一条似应修并为一。既无主认领,又何能审明实系逃人耶。此等例文,均系虚设。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巻首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一,凡旗人所买喀尔喀等处蒙古人逃走者,亦照逃人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既系契买家奴,且照逃人例一体治罪,即无庸另立专条。

口外逃人娶妻:巻首
口外逃人娶妻  一,凡口外蒙古人逃进内地娶妻者,将所娶之妻断归母家。其公主属下人役在逃走处娶妻者,拏获审明,断给逃人完聚。
   此条系顺治十四年例,乾隆八年删定。
   谨按。逃人外娶之妻,例应断归逃人,此处断归母家,未详何义。

外省驻防逃人:巻首
外省驻防逃人  一,凡外省驻防逃人,属都统者,赴都统衙门投递逃牌。属将军守尉者,赴各该衙门投递逃牌,各该衙门用印文转行该督抚存案。其盛京所属逃人,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于毎年四月内造册咨送刑部备案存査。至盛京刑部及该督抚拏获逃人,应鞭刺者,照例鞭刺。应发遣者,咨部发遣,亦于毎年四月内将拏获过逃人姓名、旗色、佐领、主名并拏获日期及官员职名造具清册,咨送刑部磨对议叙。若自回逃人,令该管佐领等呈报各该衙门圈销逃册,照例完结,仍将完结情由移会缉拏逃人之衙门,一体圈销逃册。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各省驻防旗人逃走之通例。
□似应与上奉天府旗下逃人一条修并为一。
□圈销逃册乃逃人投回通例,见前逃人自回自首条,亦属重复。

外省获逃会审:巻首
外省获逃会审  一,凡各省将军城守尉等拏获逃人,照例会同同城文员审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原题系将军与督抚或官职之大者会同审理。
□与上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及军民约会词讼条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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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五十四     前巻 
《督捕则例》下 

  末家断作窝家   
  移住窝逃   
  驻防窝带逃人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边外屯庄窝逃   
  营伍窝逃   
  运粮等船窝逃   
  军船商船窝逃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   
  笃疾废疾收赎   
  老幼收赎   
  妇人窝逃   
  逃人原娶之妻   
  出首逃人   
  雇觅逃人佣工   
  将房地卖与逃人   
  文武官员窝逃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行提定限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妄扳窝家   
  行提窝家   
  解送逃人   
  逃人中途患病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解役雇倩代解   
  递解逃人逾限   
  买逃邀功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徒流留养   
  解役疏脱逃人   
  热审减等   
  误行刺字   
  解役逗遛   
  解役伙逃抢夺   
  地方官拏解良民   
  监禁迟滞   
  文武官员功过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上司议叙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官庄兵丁脱逃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厄鲁特回子逃走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删除例三十三条,   

末家断作窝家:巻首
末家断作窝家  一,凡逃人逃走换住数家被获者,将末家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三年例。
   谨按。祗将末家治罪,从前数家自无庸议矣。窝逃罪名最重,而此条则从寛,今既改照藏匿律定拟,与此例又属参差。

移住窝逃:巻首
移住窝逃  一,凡移住别处窝隐逃人者,将移住之处两邻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元年例。
   谨按。祗罪移住别处,原住之处亦无庸议矣。与上条同縁。尔时窝隐之罪过严,故稍从寛典。而乾隆八年以二条倶现在遵行,应照旧开载,无庸改纂。惟从前邻佑人等有问拟徒罪者,后改为杖八十。此处照例,自应照杖八十之例矣。

驻防窝带逃人:巻首
驻防窝带逃人  一,凡往各省驻防官员及闲散人等,窝带逃人者,倶照旗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七年例。一、凡往各省驻防旗下官员及白人窝带逃人者,若系官员,革职。若系白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官革职,白人枷号、鞭一百,以与民人窝逃不同故也。现在旗人窝逃例已修改为旗民通例矣。应参看。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巻首
盛京等处并各边口严査逃人  一,凡盛京、宁古塔、黒龙江将军及边汛等官,各于所属内缉拏逃人,务期必获。如彼处土著之人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隐匿之人照窝逃例分别治罪。再,沿边地方总兵官,责令所辖守边、守口官弁,将出边之人严加盘査,若将逃人疏忽放出者,将守口之官弁兵丁照地方及地方官失于査察例究处。故纵者,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谨按。以下各条均系边塞稽査逃人之例。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巻首
口外逃人交札萨克査拏  一,凡口外有旗下逃人,交与该札萨克及管辖之人,于各旗佐领下严加査拏,解部治罪。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巻首
游牧处所窝隐逃人  一,边外八旗游牧处所官员,凡游牧之处住有逃人者,应不时巡査缉拏。若将逃人隐匿不行举出,经旁人出首拏获者,将窝家人等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三年例。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巻首
宁古塔水手等役窝逃  一,凡宁古塔等处驻防地方水手、炮手等役窝隐旗下逃人者,系旗人,照旗人窝逃例,系民人,照民人窝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凡宁古塔驻防旗下逃人逃走三次者,具空文报督捕衙门复议具题。水手、炮手等役窝隐逃人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尔时窝逃之例甚严,名目亦多,自旗民以至官员、僧道、妇女、老幼,且由内地以及边外逐条分晰,无一不备。近则倶不然矣。且窝隐逃人,旗民科罪不同,嘉庆年间改为通例。而此处犹分别旗人民人,仍是乾隆八年修改之例,是以不无参差。

边外屯庄窝逃:巻首
边外屯庄窝逃  一,凡边外居住旗人窝隐逃人者,将窝家及该管领催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三年例。

营伍窝逃:巻首
营伍窝逃  一,凡营伍内窝隐逃人者,若有保人,将保人断作窝家。知情留住之房主减窝家罪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不行査出之管队及外委百总,减房主罪二等,罪止杖八十。该管之把总、千总,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及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运粮等船窝逃:巻首
运粮等船窝逃  一,凡粮船并回空船只,各该押运官及千百总将人数填写印票,不时稽査。若有窝隐逃人者,将留住逃人之人断作窝家,屯丁头目照地方例治罪。运丁减窝家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总减运于二等,罪止杖八十,仍革去百总。不知者,不坐。领运千总并督运各官,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逃人原系旗下家奴等类,非正身旗人也。此处照旗人初次逃走例,减等定拟。是此二条,专指窝藏逃走之正身旗人矣。似嫌未协。

军船商船窝逃:巻首
军船商船窝逃  一,凡军船商船该管官,将本船男妇数目给与印票,钞关之官査照票内数目放行。若有票内无名之人,即行拏解。如逃人过一关至二关拏获或被首吿拏获者,将不行盘拏放过关之官交部议处,船主断作窝家,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
   谨按。此专言失察逃人过关。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巻首
官员赴任后家人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赴任之后,有本家人窝隐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将窝逃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专言汉宫家人窝逃。

僧道窝逃:巻首
僧道窝逃  一,凡僧尼道士窝隐逃人者,照民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九年例。
   谨按。一项人即立一例,殊嫌琐碎。縁尔时督捕另立衙门,不隶刑部,故科条不得不烦也。
   窝藏逃人,从前罪名极重,后经节次改轻,且已改隶刑部。无论何项人均应照藏匿罪人律治罪,似无庸逐条分晰名目,致渉烦琐。

笃疾废疾收赎:巻首
笃疾废疾收赎  一,凡逃人窝家及邻佑地方十家长等犯,如有笃疾废疾者,审验明确,倶准其照例收赎。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凡瞽目之人,窝隐逃人者,免责,仍将妻子家产人口一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以下三条均系律难治罪之人窝逃之例,特立专条,亦系尔时办法。

老幼收赎:巻首
老幼收赎  一,凡窝留逃人及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如有年逾七十及年未及十六歳者,照例问拟,准其收赎。仍取具并无虚冒假捏甘结,存案。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及康熙十二年例。凡窝隐逃人之人,若系七十歳以上者,免责,将家产人口入官,一并流徙尚阳堡。十五歳以下孩童窝逃者,免流徙。若十六歳以上,照常作为窝家流徙尚阳堡。乾隆八年改定。

妇人窝逃:巻首
妇人窝逃  一,凡妇人窝隐逃人,应罪坐夫男,如夫男外出实不知情及祗身孀妇并无夫男者,应将本妇照窝隐逃人例分别问拟,依律收赎。邻佑、十家长、地方人等,照例治罪。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寡妇窝逃为一条,系康熙六年例。妇人窝逃为一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乾隆八年修并。
   谨按。上有窝逃治罪专条,此数条则分别窝逃者之名目也。

逃人原娶之妻:巻首
逃人原娶之妻  一,凡逃人逃回原籍,在伊原娶之妻家居住被获者,审明,将逃人之妻断给逃人完聚。其窝家人等照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刑律所谓得相容隐者也,又何窝主之有。

出首逃人:巻首
出首逃人  一,凡逃人被窝家出首者,窝家人等免罪。若窝家不行出首,或该管地方十家长邻佑人等内有一人出首者,止将窝家照例治罪,其余邻佑十家长地方等倶行免罪。如窝逃之人一村居住族中人等及主仆互相出首者,窝家亦免罪。至拏解逃人地方官将窝家暂行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应删去。)候该管衙门审明实系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审拟发落。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之例参看。
□此分别行提窝家之例,盖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也。后拏获逃人即在本地方审办,并无所谓解送矣。

雇觅逃人佣工:巻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将逃人雇觅佣工及赁房与住者,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将保人照窝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长地方邻佑并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将房地卖与逃人:巻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  一,凡将房地卖与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或有引进之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断作窝家,邻佑地方十家长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条内分出増辑为例
   谨按。与上雇逃人佣工一条均非窝家而照窝家定断者。

文武官员窝逃:巻首
文武官员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带人员窝隐逃人者,倶照民人窝逃例,分别知情不知情办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断。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亦照此例。)邻佑、地方十家长及地方官,倶照例究议。其误典误买及雇觅佣工,仍照例将保人或引进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官员家人言,此条指官员等本身言。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巻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别处及旁人拏获后,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将窝家照闻拏自首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议。若逃人未被拏获之先,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系康熙十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出首逃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巻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一,凡奉天等处所属民人及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之民人窝隐逃人者,倶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例专指此三处言,盖窝逃本例应流徙尚阳堡此三处,有犯别无他处可流。故枷号三个月以代流徙之罪后,尚阳堡之例删除,此例亦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巻首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査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毎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毎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递加扣算)。若行催后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行提限期而设,系尔时办法。
□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
□康熙元年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个月者,提参。
□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査,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巻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照窝家例分别治罪。如系无主之地,将郷长作为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郷长,将地方作为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照常议。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
   谨按。与上将房地卖与逃人一条参看,此亦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巻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限者,其不知情之窝家邻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限期,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逃者,减逃人罪一等,并无限期。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内分别限期之处一体声明删除,此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议。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逃人本例,十日内拏获者,免刺,不算逃走次数,故窝家亦免治罪。后改为,知情窝留者三个月以外,不知情者六个月以外,始行治罪。此例未过限者云云,即系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限期,此条未过限一语即属无着。

妄扳窝家:巻首
妄扳窝家  一,凡逃人诬扳窝家提来审虚者,将逃人发遣(仍刺字)。若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者,将逃人刺字,不论逃走次数,照奸棍诈害良民例发遣。如年力强壮者,改发乌鲁木齐等处,分别种地为奴。(逃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五年例。一,凡逃人初扳出之窝家提来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续扳之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将逃人交刑部正法。(按,此提来盖指提至京城而言也。枷号三个月,盖已不照诬吿办理矣。此恶其两次诬扳也,故重其罪。)乾隆八年、三十二年修改。
   谨按。康熙四年三月拟定。地方官解到逃人审时指扳某家系窝家,提至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指扳别家,不准行。
□又于康熙五年五月内改定,逃人初出首之窝家审虚,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复又扳别处窝家,提来严审又虚者,逃人正法。改定之例将窝留逃人照逃人罪减一等,止杖九十,诬扳之罪加三等,亦止徒一年半。本因原例过重而改从轻也,乃又以诬吿加等之处改为径行发遣,则又较原例枷号三个月为重。
□三十二年奏准仍发新疆六条内一条云,拏获逃人不将实在窝留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注云,原例发宁古塔,乾隆二十七年奏准改发。道光十四年改为续供之窝家提来审明又属诬扳,如年力强壮者,见徒流迁徙地方门,即指此条而言。惟彼例祗言再行诬扳及又属诬扳,至初次诬扳,彼条并无明文。此例发遣何处,并未叙明,殊嫌参差。
□奸棍结党借逃,诈害良民,发极边四千里充军,系旗下家奴,发驻防为奴。此逃人自系指家奴而言。二次诬扳即应发驻防为奴,初次是否一体定拟,例未叙明,祗云将逃人发遣,殊觉含混。

行提窝家:巻首
行提窝家  一,凡逃人供有窝家,行文地方官査报并无其人,复行文该督抚详査,如果以并无窝家咨覆者,除将逃人照逃例治罪外,仍加枷号一个月。若逃人所供窝家属实,该地方官不行详査,朦混率覆,日后别经发觉者,将地方官并该督抚均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八年例。(按,上言提来审虚者,此言空文申报无有者,故上条罪重而此条罪轻也。)乾隆八年将行文提解字样删改。
   谨按。既不提解,上条提来审虚,提来审明之语何以并未删去,殊不可解。

解送逃人:巻首
解送逃人  一,凡直隶各省等拏解逃人,严加肘锁,毎一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其经过地方官将逃人肘锁验明,毎一名亦换差有家产正身解役二名递解。如不差有家产正身解役及少差解役,以致疏脱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交部议处。将解役审明系疏脱者,照不觉失囚例减本犯罪二等科断。(如本犯罪轻,减尽无科者,将解役照不应轻律折责发落)。故纵者,与同罪,至死减一等。若有受贿情弊,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解役将逃人案内牵连人犯中途疏脱者,亦照此科断。)如地方官照例佥差押解,而解役疏脱人犯或同逃人逃走者,将解役审明,照例分别治罪,佥差不愼之地方官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少差解役见《处分则例》,而刑例无文。
□此下均系解审之例,与刑例解犯脱逃各条参看。

逃人中途患病:巻首
逃人中途患病  一,凡解送逃人中途患病,原解即报明该地方官验明患病属实者,暂留看守,拨医调治。仍报明该管上司,报部存案。俟病愈可以行走,即便转解前途。如将无病逃人谎称有病,故为留滞,或将实在患病者反不留住,即留而不拨医调治,及病愈后不即行转解者,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解役不报及谎报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例。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巻首
同解逃人一人患病  一,凡同批起解逃人内一人患病,将患病之犯留养调治,将别犯先行起解。如系夫妻父子,倶准其存留调治,俟病痊之日一同起解。
   此条系雍正四年例。

解役雇倩代解:巻首
解役雇倩代解  一,凡解送逃人之解役不亲身押解,私自倩人代替者,将解役并代替之人各杖一百。若代替之人中途疏脱逃人或同逃人逃走者,审明照例分别从重治罪。原佥差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递解逃人逾限:巻首
递解逃人逾限  一,凡直隶各省州县拏获逃人,详报督抚,请咨起解,即于批文内限定日期。若逾限者,将逾限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买逃邀功:巻首
买逃邀功  一,凡或有地方官员觅买旗下奴仆谎称逃人,申解邀功者,交部严加议处。其知情卖逃之人,系官,交部议处。系闲散及兵丁,枷号一个月,鞭一百。所卖之奴仆照例入官,给与八旗兵丁为奴。若并无逃人,地方官捏写空名造册报部,希图邀功者,亦照此例从重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拏获逃人例应记功,即不免有买逃邀功之事,是以定有此例,然亦絶无之事矣。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巻首
领催兵丁疏逃脱人  一,凡领催兵丁疏脱逃人,照解役疏脱逃人例审明,或系疏脱,或系故纵,分别治罪。受财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顺治十七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可毋庸另立专条。

徒流留养:巻首
徒流留养  一,凡逃人案内各犯罪应拟流,本身已故者,妻子免流。若拟流拟徒各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以次成丁者,该地方官确实査报,照刑例分别枷号折责,倶准其存留养亲。若有假捏情事,除本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将査报不实之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七年及十二年例。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未经流徙之先死故者,其妻子免流徙。流徙人犯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倚,家无以次成丁控吿者,咨査该抚有印结咨送者,照律责四十板,余罪收赎,存留养亲。若有假捏养亲之人,交该部议处。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原例专为窝家并解役人等罪应流徙而设,并无逃人亦准留养明文,縁逃人多系旗下家奴无可留养故也。现定之例,改为逃人案内各犯,是家奴亦准留养矣,殊嫌未协。若谓逃人内亦有正身旗人,殊不知正身旗人犯罪例准折枷,从不实发。况另戸人逃走例内并无徒流罪名,尤属节外生枝。
□此条流徙罪名也,窝逃并解役疏脱或同逃走均连妻子一并流徙尚阳堡,未流徙以前死故者,妻子所以免其流徙也。改定之例讹流徙为流徒,系属错误,且流犯佥妻之例早已停止,又何本犯已死免流之有。

解役疏脱逃人:巻首
解役疏脱逃人  一,凡解役押解逃人中途脱逃者,如审系疏脱,将解役减本犯二等科断。给限一百日(戴罪)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免罪。故纵者,不给捕限,与逃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罪虽坐定)。未断之先能自捕得,减逃人罪一等科断。受财者,(不在此限,)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他人捕得及逃人已死或自首,均不准减免。其疏脱逃人之同行解役,如有实因患病落后,在经过地方官处呈明有据者,免罪。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等年例。一、凡解役押解逃人中途疏脱,拟定流徙。未流之先得获脱逃之逃人者,将解役免其流徙,责四十板。其疏脱逃人之两名解役内,有一名眞病,在经过地方官处递有病呈者,免其流徙,止将一名流徙。其有事落后者,不免,仍将二名倶行流徙。乾隆八年修改,四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解役而言,与刑律同。惟刑例内解送者徒流以上之犯为多,此逃人杖罪十有八九。此例亦系尔时办法。

热审减等:巻首
热审减等  一,凡逃人案内问拟枷号杖责人犯,遇热审(毎年于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内,以七月初一日为止),倶照例准其减等发落,笞罪寛免。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一、凡窝逃之人及疏脱逃人之解役,毎年遇热审,将流徒人犯照常流徒,其责笞者,照例减等。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原例亦指窝逃及解役而言,且并徒流犯在内,今改为枷杖人犯,并删去窝逃解役字样,则专指逃犯而言矣。

误行刺字:巻首
误行刺字  一,凡官员将不应刺字人犯误行刺字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起除刺字门亦应添入。

解役逗遛:巻首
解役逗遛  一,凡解役押送逃人到部,不即投文,歇宿店房,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店家知情留住者,减解役一等治罪。不知者,不坐。若解役受贿诈赃及有所规避者,审明,各从重论。
   此条系顺治十五年例。一、凡各处解到逃人及牵连人犯,解到之日,即交送督捕衙门。如歇宿店房,并不投文,捱过三日,将解役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店主如系旗下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押送逃人及牵连人犯至京之例,现在并无此事矣。

解役伙逃抢夺:巻首
解役伙逃抢夺  一,凡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除伤人者,照抢夺伤人律,分别首从,从重问拟外,(抢夺伤人似下手伤人者为首)未伤人者,将解役照白昼抢夺为首例,杖一百,徒三年。逃人照为从律减一等治罪。(仍尽本法刺字,逃罪重者,科其逃罪。)计赃重者,各从重论。
   此条系康熙四年例。凡解役伙同逃人,沿途抢夺,扰害村庄,被该府州县官申报者,将解役并逃人倶以光棍例治罪。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以光棍例治罪与陵虐罪囚门原例相同,改定之例此详彼略,然未伤人者,仅拟徒罪,究嫌太寛。诈害者,尚应拟军,抢夺者,未便反轻也。

地方官拏解良民:巻首
地方官拏解良民  一,凡地方官将实系平民妄作逃人拏解者,交部议处。如教唆他犯诬扳计图诈害或故行拏解希图议叙者,照故入人罪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地方官唆逃行诈已有专条,此特为将良民作为逃人拏解而设,后添之例与上条覆,应删并彼条。

监禁迟滞:巻首
监禁迟滞  一,凡地方官拏获逃人,即申详该督抚给咨解部,如无故监禁迟留过一月者,或被吿发,或被部内査知,将该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年及康熙十年例。凡地方官拏获逃人,即行起解督捕衙门。如监禁迟滞过一月者,或被旁人出首,或部内査知,将该地方官革职。如一月内不能査明申解者,预行申督捕衙门展限。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与解役逗遛一条同,今则絶无解部者矣。

文武官员功过:巻首
文武官员功过  一,凡知州、知县、卫所千总、卫守备査解逃人十五名者,加一级。査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二级。知府及直隶州知州所属地方査解逃人三十名者,加一级。査解六十名者,加二级。道官及管卫所掌印都司所属地方査解逃人四十五名者,加一级。査解九十名者,加二级。巡抚所属地方査解逃人二百名者,纪録一次,四百名者,加一级(以上获逃数多者,倶照此递加)。同知、通判、吏目、典吏自行拏获之逃人,各照掌印官例。五城兵马司掌印指挥照知府例,副指挥、吏目照知县例。盐运司所属地方査解逃人,将运司照道官例,分司照知府例,管盐场大使照典史例。在京钱局査解逃人者,将所管之官照知府例。外省钱局査解逃人者,布政使照道官例,钱局同知照知县例。窑厂査解逃人者,将所管之官照知府例。营伍、武官査解逃人者,将守备、都司、佥书各官照州县例。游撃、参将、副将照知府例。总兵官照道官例。提督照巡抚例。将此功一年一叙,若不足议叙之数者,并于下年通算议叙,如仍不足数,将前一年之功截去,止留一年之功于次年接算,不准三年合算。
   此条系顺治及康熙年间节次议准之例。
   谨按。以下数条均系拏获记功之例。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巻首
总督府尹不议功过  一,凡拏获逃人并失察逃人,各省总督及顺天府奉天府府尹功过均免议。
   此条系顺治十四年及康熙五年例。

上司议叙:巻首
上司议叙  一,凡州县、卫所等官拏获逃人未足议叙之数,而该上司官以所辖各属统算,虽已足议叙之数者,不准议叙。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巻首
拏获逃人解送册籍  一,凡文武官员获解逃人记功者,知会该巡抚。其奉天府所属官员拏获逃人记功者,移会府尹,令巡抚、府尹转行知照原拏获之地方官。临叙功时,将拏获逃人年月、姓名及获逃官员之职名开造清册,毎年四月内解部,与部内底册査核议叙。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及雍正二年例。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巻首
拏获带逃幼小子女  一,凡拏获逃人,如带有十五歳以下之子女,一同获解者,地方官不记功。另行拏解者,照十五歳之子女祗身逃走例,将地方官一体记功。若被伊主认获及旁人出首者,将失察之地方官及窝家邻佑人等仍照例分别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以上五条均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天道数十年而一变,人事亦然。以上数条倶系尔时办法,现在并无此事矣。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巻首
在京旗人逃后行窃  一,凡在京满洲、蒙古、汉军正身闲散旗人逃后有犯抢窃,均销除旗档。其初犯罪,止笞杖枷责者,免其刺字,交县管束。徒罪以上,悉照民人一体刺字,发配各省。驻防旗人有犯,亦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并非督捕原例,刑律窃盗门内既有旗人治罪专条,似应并于彼条之内,无庸载入此门。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巻首
马兰泰宁等处兵丁逃回  一,凡发往马兰、泰宁二处壮丁脱逃被获或自行投回者,照旗逃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一年,汉军八旗议奏逃回兵丁治罪,并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亦非督捕原例,系专指发往二处之汉军壮丁而言,改照旗逃治罪,似非原定此例之意。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巻首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发遣拉林人犯,有私自逃回者,拏获之日即行请旨,拟斩立决。如在盛京等处拏获者,该将军等讯明情节,具奏请旨,即于现获处所正法。其在京曁各省拏获者,由刑部审明请旨,交旗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谕旨及二十三四等年刑部审拟拉林逃犯徳保等案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并无发遣拉林人犯,且无论何处遣犯脱逃均不正法,而独严于此处,亦不画一,似应删除。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八旗应发拉林、阿尔楚喀人犯,倶停其发往,改发黒龙江三姓等处充当苦差。该将军于解到之时,均匀酌拨安置,不得令其群聚一处。其在配行凶为匪不自悛改者,即销去旗档,改发云贵两广等省,交与地方官严行管束,有犯即照民人例治罪。并令该将军等将一年内有无另行改发之处年终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满洲大学士九卿遵旨会议,奏准定例。
黒龙江三姓处等处改发之旗人逃走  一,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内,如有越过边津逃回京城者,拏获时遵旨正法外,其初次逃走,不出该管地方,无论不行吿假、私自逃出及自回被获者,倶枷号一个月,鞭一百。二次逃走者,连妻子发往伊犂等处折磨差使。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吉林将军恒鲁审奏,移住拉林闲散满洲太平二次逃走案内附请定例。
   谨按。此遵旨正法,与现代例文不符。
   以上三条,均系发往拉林后逃走之例,嗣后拉林停其发往,即无此项人犯矣,且非督捕原例,似应删除。

官庄兵丁脱逃:巻首
官庄兵丁脱逃  一,官庄壮丁如有逃走,该管官即行具报缉拏,获日,照例惩治。至发遣人犯入在官庄内者,如有脱逃,亦令报部、缉获,究其有无行凶为匪,按其原犯罪名,照脱逃例分别议拟。该管各官按照逃人名数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五年刑部议覆吉林将军傅亮,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壮丁而言。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巻首
伊犂等处卡伦缉捕逃人不力  一,伊犂等处盘获逃犯,究出经过卡伦地方未经査拏者,将该处失察经过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分别议处。兵丁鞭七十。如有藏匿负罪潜逃之犯,将失察官员并失察之地方官及该管大臣交部从重分别议处。兵丁鞭八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兵部钦遵上谕,酌议定例。
   谨按。所奉上谕非专为逃旗而设,此条似应移入刑律捕亡门内。

厄鲁特回子逃走:巻首
厄鲁特回子逃走  一,凡厄鲁特回子逃走被获,如关系重情,仍听理藩院定拟,奏闻请旨外,如止系犯逃,无论拏获投回,初次,枷号一个月,鞭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二次,发福州、广州赏给旗下官兵为奴。其京城居住并王公等带来家下厄鲁特回子逃走,仍照旗下家人逃例,分别次数年月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理藩院审拟察哈尔都统拏获逃奴厄鲁特达理回子公处克即二小案内奏请定例。
   谨按。此专指厄鲁特回子逃奴一项而言,与上察哈尔、蒙古一条参看。与旗下人逃走有何干渉。似不应入于此门。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巻首
八旗逃人通行呈报  一,八旗一切逃人,该旗照例一面咨报刑部外,一面即将该犯实在逃走日期径报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迅速査拏。其刑部接到旗咨之日,亦即速行知应行缉犯各衙门一体严拏。
   此条系干降四十年行在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应捕人追捕罪人门及盗贼捕限门各条参看。
   以上各条均系乾隆八年以后纂定,并非就督捕原例修改,似无庸列入此门。且不独此数条然也,凡非督捕原例,乾隆年间所増添者,均应一体移改,以归画一。

删除例三十三条,:巻首
   承受家产之人未递逃牌
□以下均系乾隆年间删除之例。
   旗下人拏获逃人
   三营获犯呈解
   顺治元年以前逃人
   出兵虏获之人中途逃走
   官员子弟免刺
   驻防藩王窝逃
   驻防藩下官员窝逃
   在京居住藩下官员窝逃
   保卖逃人
   收取房钱留住逃人
   生员窝逃
   解送重罪逃犯
   云南递解逃人
   差官疏脱逃人
   疏脱逃人案内及牵连人犯
   地方官保释逃人
   隐留逃犯家产
   滥行夹讯
   衙门附近开设店房
   擅入衙门
   文武官员失察处分
   文武署任功过
   已升各官功过
   降级后还职
   接管官失察
   隔省隔府失察
   僧道官失察
   逃案牵连官员査取口供
   地方官设立十家长给与木牌
   考核三营
   点査三营番役
   点验三营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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