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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名例律
户律仓库
兵律军政
兵律关津
刑律贼盗
刑律人命
刑律诉讼
刑律断狱
·名例律·
常赦所不原
犯罪存留养亲
徒流迁徙地方
·常赦所不原
乾隆五十七年谕:『京师自春徂夏,总未得有透雨。朕斋心虔祷,望云瞻礼,宵旰靡宁;节经降旨屡沛恩施,以期感召甘和,渥沾澍泽。旬日以来,尚在盼雨未得,朕心实增焦切。因思近年来台湾海洋盗氛甚炽,曾谕该省督、抚从重示惩;原期禁城凶暴,以安良善。乃积年附近海洋省分督、抚等奏报拿获洋盗,多系一面奏闻、一面即行正法;虽属「辟以止辟」之意,第恐所获之犯未必尽系正盗,甚至重利轻生、顶凶认盗,而正盗转至远扬,又或奸民因雠诬指,其中或有冤抑亦未可知,殊非朕靖盗安民之本意。
各省用刑失当,虽距辇毂甚远,然皆朕率土之民;京师缺雨,或由此乎?朕子惠元元,远近岂有歧视!此后台湾地方拿获盗犯,该督、抚审明后如果系首盗,自应即行正法以儆凶顽;若止系随从伙党及把风接赃等犯,仍按照常例分别办理。其附近海洋及各直省,凡遇命、盗等案,俱应细心研讯,务期情真罪当,按例办理;不得有意从严,株连拖累!此系朕吁天祈泽、夙夜焦劳之极思,各督、抚等尚其敬体朕意,详慎庶狱;以期共迓祥和,庶冀甘霖速沛』!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
·犯罪存留养亲
一、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同谋者,应发台湾无籍游民凶恶不法、犯该徒罪以上情重者,引诱包揽偷渡过台、招集男妇至三十人以上者,俱不准声请留养。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三十三。
·徒流迁徙地方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喀什噶尔、乌什、叶尔羌、阿克苏、和阗等处先尽大小伯克酌给为奴,再分给力能管束之回子,俱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各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俱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以上改发新疆人犯,均面剌「外遣」二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俱改发回城酌给大小伯克(今裁)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面剌「外遣」字样。如有不服管教及脱逃被获者,除用药迷人得财为从一项系照强盗免死减等仍应正法外,其余有条人犯俱在配用重枷枷号三月、杖一百,给主严加管束;仍将一年内发到人犯若干、现存若干名,于年终咨报军机处、刑部汇开清单具奏。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条例内,如其闽省不法棍徒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中途谋害人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条,俱仍复旧例,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照例刺字。
一、应发黑龙江等处及停发新疆改发内地条例内,如台湾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徒流以上情重者,共三十五条,俱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
以上改发驻防及内地充军者,俱面刺「改发」二字;有应刺事由者,仍刺事由。
一、应行发遣黑龙江、吉林等处人犯,除其余应发黑龙江为奴条例内如闽省不法棍徒私充客头包揽过台引诱偷渡之人、中途谋害未死为从同谋者,共十八条,俱改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毋庸以足四千里为限,面刺「改发」二字。如在配脱逃被获,用重枷枷号三月。倘在配滋事及逃后行凶为匪并拿获时有拒捕者,俱照平常遣犯治罪。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四十三。
·户律仓库·
钱粮互相觉察
·钱粮互相觉察
乾隆五十四年谕:『伍拉纳等奏「审明营书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知情朋分,将黄国材拟斩立决、陈得拟绞监候,请旨即行正法」一摺,此案营书黄国材胆敢于进剿台湾贼匪之际乘机盗用钤记,冒领饷银;把总陈得通同容隐,分得银三十两:均属目无法纪,情节实为可恶!闽省营伍废弛已久,而台湾弁兵等庇赌包差、得受陋规诸弊,接踵破露。现在正须严加整顿,从重惩治,庶弁兵等知所儆畏,不敢仍前藐玩。今黄国材、陈得二犯既据该督等审明盗用钤记冒领饷银,彼此分用属实,自应一面正法、一面奏闻;有何屈彼处?乃伍拉纳等犹待请旨遵行,殊属失之拘泥。伍拉纳、徐嗣曾俱着传旨申饬』。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六十。
·兵律军政·
纵军掳掠
私藏应禁军器
·纵军掳掠
一、调台兵丁及台湾催饷社丁,如籍端需索、扰害番社,依吓诈例,计赃从重论;无赃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革退。该管官徇隐失察,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
道光十三年谕:『程祖洛奏「请将纵容弁兵勒索滋事之游击庚音保等分别革审」一摺,此案征调剿捕台匪之福宁营兵,内有驻防宁德县兵定期不行,需索轿价银两;该管游击庚音保开送清单,索用轿夫多名,该县照单付给。该兵丁等又讹抢林世通盐馆及民人黄连清、张宜等家钱物,并将哨捕林东海殴伤;管领千总李祥福索借番银二十圆,又与管领把总张世泰纵兵勒索;把总阮飞凤并非管领之弁,率以该县未备摃夫、请改行期,又于兵丁讹抢等情代为支饰。庚音保系统辖大员,不知严加约束,任令滋事,转以该县迟误军行为词;实属荒谬!所有福宁镇标右营游击庚音保、千总李祥福、把总张世泰、阮飞凤,俱着革职;交魏元烺提集全案人证、卷宗,秉公审办』。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一。
·私藏应禁军器
一、台湾民人停止制造鸟枪;违者照例治罪(谨案:此条系乾隆二年定例)。一、内地奸民在产硝磺地方私行煎挖,无论已、未兴贩,照台湾之例科断:十斤以下,杖一百,刺字;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济匪,以通贼论:知情故纵及隐匿不首,并与犯同罪,至死减一等。俟军务完竣,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同治元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二。
·兵律关津·
盘诘奸细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盘诘奸细
嘉庆十二年谕:『汉人私入番地,来往句结,甚且透漏内地消息、指示内地路径,其酿患不可胜言。嗣后非但通事人等不准私入番地,即内地民人凡有通晓番语者私自潜往,即系汉奸;亦当普行禁止,以杜句结』。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四。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揭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句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谨案;以上三条雍正八年定)。
一、洋船挂验出口之时,该汛弁详细验明,押交前途各汛押送;俟放洋后,方许回汛。如船户有违禁揽载偷渡者,一经拿获,即严行究拟。兵役按拿获偷渡人犯名数给赏:十名以上,各赏银二两;每遇十名,递加二两;至五十名以上,各赏银十两:即于该船户名下追出充用。倘不实力查拿,以致疏脱十名以上者,兵役各责二十板;每过十名,加责十板;至四十名以上,各责四十板,革役;五十名以上,枷号一月发落,专管兼辖官,分别讥处。其洋船回时,如有照外多载或顶充偷渡、又潜匿不回等弊,船户、舵水俱照窝藏盗贼例治罪;出结之族邻、行保,杖一百、徒三年。承查出结及汛口盘查各员,交部议处;有赃革职,杖一百、流二千里,仍计赃从重论。如出洋之人果有病故等情,令同往之人及船户、舵水具结存案(谨案:以上二条雍正十二年定)。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户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查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拿获,即行请旨正法(谨案:此条乾隆元年定)。
一、凡民人偷越定界私入台湾番境者,杖一百;如近番处所偷越深山抽藤、钓鹿、伐木、采棕等项,杖一百、徒三年。其本管头目钤束不严杖八十,乡保、社长各减一等。巡查不力之直日兵役,杖一百;如有贿纵,计赃从重论(谨案:此条乾隆二年定)。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边卫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船户、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俱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谋害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交与该地方官严行管束;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船户私揽无照之人偷载过台及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俱照此例分别治罪。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五年定。其被害未死为从之犯,于乾隆八年改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拿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户俱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户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俱杖一百、枷号一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渡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倘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俱照江洋行劫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照未伤人之伙盗免死减等例,发宁古塔等处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拿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谋案:此条乾隆三十七年改定。五十六年奏准:此项同谋之犯改发回城为奴,已于嘉庆六年将例文遵改。二十二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发回城为奴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咸丰二年,改为发往黑龙江为奴)。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五。
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查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强生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渡。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查参,交部分别议处(谨案:此条乾隆十六年定)。
一、台湾地方拿获番割,除实犯死罪外,但经讯有散发改装、擅娶生番妇女情事,即照台湾无籍游民犷悍不法、犯该徒罪以上例,酌量情节轻重,分别充军。其仅擅娶生番妇女并无散发改装情事者,杖一百、徒三年。
一、台湾奸民私煎硝磺,无论已、未兴贩,如数在十斤以下者,杖一百、刺字、逐令过水;十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每十斤加一等;多至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在十斤以下者,发近边充军;多至三百斤以上及合成火药至十斤以上者,照私铸红衣等大小炮位例处斩,妻子缘坐、财产入官。如将硝磺与生番交易货物及偷漏出海者,均以通贼论;总董、牌甲、邻佑、挑夫、船户知情不举者,连坐。失察各官,照例议处;自行拿获者,免议(谨案:以上二条道光十四年定)。
一、拿获偷渡过台客民如尚在陆路客店道路、未登舟以前,客头、船户、客民俱照本例减一等发落;如已登舟,无分大船小船、已未出口,将客头、船户、客民即照偷渡本例治罪。若不法客头、船户内有积惯在于沿海村镇引诱包揽、招集男妇老幼数至三十人以上者,无论巳、未登舟,一经拿获,即将客头、船户年力强壮者发遣新疆给种地兵丁为奴,年老残废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至拿获偷渡客民,务须严究沿海陆路在何村镇客店会集,将该处兵役、澳甲、地保、客店究明。如止于失察,兵役杖一百,澳甲、地保、客店人等杖七十;如有贿纵情弊,计赃从重论。兵役、澳甲人等能于客店聚集时拿获及首报偷渡客民者,虽在本汛,亦按照拿获偷渡客民,计名给赏;若将并非偷渡之人辄行妄拿图功邀赏及挟嫌吓诈情事,仍各照本例分别从重治罪(谨案:此条乾隆三十五年定。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例内引诱包揽之客头、船户俱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乾隆六十年谕:『向来台湾拿获偷渡人犯,将首犯拟遣,并在海口枷号;俟续有拿获人犯枷示后,再行释枷发遣。此等偷渡为首之犯既经问拟发遣,若俟续有获犯始行释枷佥解,设日久无获,将待至何时为止?转不足以示惩儆;未为允协。嗣后台湾拿获偷渡为首之犯,着枷号海口半年,满日即行发遣』。
光绪元年谕:『沈葆桢等奏「台湾后山亟须耕垦,请开旧禁」一摺,福建台湾全岛自隶版图以来,因后山各番社习俗异宜,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现经沈葆桢等将后山地面设法开辟,旷士亟须招垦;一切规制,自宜因时变通。所有从前不准内地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予开除;其贩买铁、竹两项,并着一律弛禁,以广招徕』。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六。
·刑律贼盗·
谋反大逆
谋叛
白画抢夺
恐吓取材
起除刺字
·谋反大逆
雍正元年谕:『刑部议奏「台湾叛贼郑文远等家口应分别定罪」等语。凡谋反大逆以及谋叛重罪均无可宥,按律凌迟处死。正犯之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期亲、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男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但此案事起仓卒,远隔海洋,亲属人等有身在台湾者、亦有身在内地者;若概从诛戮,情堪悯恻!除身在台湾者依律正法外,其内地者从宽免死,解部给予功臣之家为奴。该督、抚逐一详查,应行正法者正法,应行解部者解部』。
·谋叛
一、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定例)。
一、闽、粤等省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与或听诱被胁而素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如平日并无为匪、仅止一时随同入会者,俱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谨案:此条嘉庆十六年改定)。
慕庆五年,台湾镇总兵奏「拿获叛案陈锡宗等分别办理」一案,奉旨:『爱新泰等奏「续拿获盐水港滋事匪犯并闻拿投出匪伙审明办理」一摺,此案结会纠众、戕官焚汛之匪目胡杜猴等四犯及听纠随从滋事、节次打仗之匪伙胡登元等五十三犯,俱续经拿获;爱新泰等于审明后即将各犯按律定以凌迟斩决,分别正法,传首枭示,所办甚是。其悔罪投出之谢琦等六名,爱新泰等因例无自首减等之文,仍将谢崎等牢固监禁,请旨定夺一节,谢崎等即系被胁入伙并无随同焚汛戕官、抗拒官兵情事,一闻查拿,即悔罪自行投出,与甘心从逆者有间;自可贷其一死。着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嗣后遇有投出之犯,并即着照此办理,毋庸再行请旨』。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
·白画抢夺
一、台湾盗劫之案罪应斩决者,照江洋大盗例斩决枭示。他如聚众散扎竖旗、妄布邪言、书写张帖、煽惑人心、抢夺杀人放火、光棍抢夺路行妇女、强奸致死、劫囚越狱、与番人彼此雠忿、聚众抢夺杀人等案内造意为首,罪应立决者,均照黔、楚两省例,斩决枭示。正法后,即传首原犯地方示众。其附和为从之犯,不得援引此例;仍于各审案后附疏声明(谨案:此条乾隆十四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八。
·恐吓取材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嘉庆十七年,将「改发新疆及黑龙江等处为奴」句改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道光六年,调剂新疆遣犯,将「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句改为「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二十四年,新疆遣犯照旧发往,仍复原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四。
·起除刺字
一、台湾无籍游民除犯该徒、流以上仍照定例办理外,若犯止枷杖、例应逐回原籍管束者,面刺「逐水」字样(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三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九十九。
·刑律人命·
谋杀人
斗殴及杀人
·谋杀人
一、台湾等处商船图财害命之案,均照苗人图财害命例,拟斩立决枭示。与命、盗案内例应斩枭之犯,均传首厦门示众;仍将犯罪事由,榜贴原犯地方(谨案:此条乾隆五十一年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
·斗殴及杀人
一、广东、福建、广西、江西、湖南、浙江等六省纠众互殴之案,除寻常共殴、谋殴虽人数众多并非械斗及台湾械斗之案仍各照旧例办理外,如审系预先敛费、约期械斗雠杀,纠众至一、二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者,主谋纠斗之首犯拟绞立决;三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四命以上或不及三十人而致毙彼造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四十人以上致毙彼造十命以上或不及四十人而致毙彼造二十命以上,首犯拟斩立决枭示。如所纠人数虽多、致毙彼造一命,首犯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二命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三命者,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致毙彼造一家二、三命,主谋纠斗之首犯,例应分别斩绞立决者,各从其重者论;其随从下手伤重致死应行拟抵者,均依本律例拟抵;伤人及未伤人者,亦各按本律例分别治罪。至彼造仓猝邀人抵御、并非有心械斗者,仍照共殴本例科罪。地方官不将主谋首犯审出究办及有心回护将械斗之案分案办理,该督、抚严参;照官司出入人罪例,议处治罪。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零四。
·刑律诉讼·
诬告
·诬告
乾隆五十四年谕:『掳奎林奏「审拟刑逼良民为匪之县丞史■〈日奂〉彩」一摺,内称「讯明所诬匪犯简武、李廉二名,实无为匪情事;因被李安喜挟嫌控告,差拿到案。该县丞因循拖延,发原差张连庄茂管押;简武等并无银钱送给,该差因将简武等用竹根撑开两手、绳吊屋梁,连夜叠加拷打,以致简武等诬认从逆为匪。请将张连庄茂发往乌鲁木齐给种地兵丁为奴;在台湾枷号半年,满日发遣」等语。张连庄茂因本官发交管押之人恣意需索,已属不法;复敢于严禁班馆之时将简武等滥行叠加吊打,以致畏刑诬服,拖累良民,情殊可恶!台湾民刁俗悍,若仅如内地案件按照定例办理,不足以儆刁恶而安善良;张连庄茂,着交地方官在台湾照样吊打一月,然后枷号半年,满日再行依拟发遣』。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十八。
·刑律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鞫狱停囚待对
有司决囚等第
·囚应禁而不禁
嘉庆四年覆准:秋审情实人犯,应仍照旧例分禁各州县,毋庸留禁省监。除台湾府斩绞监候人犯系远隔重洋,仍照例留禁省监,并离省窵远府分,秋审仍照例由巡道审勘外,其余各省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俱照旧例发回各州、县监禁,即于犯事地方处决示众。如此,省监不致多聚凶囚;且在本处正法,不特乡党可以触目儆心,即尸亲人等见凶犯伏法,亦可以消其冤忿。其往返递解重囚,仍严饬沿途地方官照例委员差派兵役,逐程小心护解,不得稍有疏虞。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八。
·鞫狱停囚待对
一、凡钦部等事件,直省督、抚俱以文到日为始,限四个月具题;总督辖两省者,隔省事件限六个月具题;两广总督、广东巡抚所属琼州,亦照隔省例限六个月;福建台湾府,限十个月。其湖广衡州等府所属有苗民二十六州县及干州平溪等卫,距省窵远,凡命、盗案件俱于定限外,各展限两个月。
一、督、抚新任及署理印务,如钦部等事件原限内难于完结,准分别展限;原限四个月展两月,原限六个月展三月。遇公事出境,一切事件准题请展限。若监临科场,准按日扣限;隔省提人,准到日扣限(谨案:以上二条均系雍正五年奏定。原载「吏律」「官文书稽程律」后,乾隆五年移附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二。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广东之琼州府属、甘肃哈密斩绞人犯应监候者,于定案后俱解交该按察使监禁;俟三届秋审后,发回原犯地方收禁。若福建之台湾府属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收监,毋庸发回。其应支钱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谨案:此条乾隆十五年定)。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即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俱查照定例一体办理。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四。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倘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谨案:此条道光五年后四次增定)。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五。
乾隆六十年议准:闽省所属州、县,程途离省多有阻长之处,提解不易。除台湾府属审拟斩、绞罪犯向以远隔重洋、俱留禁省监,福州、兴化二府所属之县附近省城,尚易提审外,其路远之建宁、邵武、汀州、漳州、龙岩州各府州所属各县,凡三月十五日以前督、抚准到部覆之案,俱入本年秋审;次远之泉州、福宁、延平、永春各府州所属各县四月初一日以前督、抚准咨之案,均入本年秋审。路远各处在三月十五日以后准咨、次远各处在四月初一日以后准咨者,俱汇入来年秋审。部文随到随提,毋庸豫先概行提解;则人犯免跋涉之苦,佥差无疏虞之咎。各省亦应划一办理。俟行令直省督、抚、将军将各该省所属州、县离省远近,照闽省所定日期斟酌办理;咨部到齐之后,由刑部汇本具题。着为定例。
——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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