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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六

大明会典卷之七十六

奏啟题本格式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於
朝廷者為奏本、
东宫者為啟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其制比奏啟本略小、而字稍大。皆有格式列后

奏本式

洪武间定
某衙门某官臣姓某等、谨
奏為某事。备事由[云。云]今将原发事由、照行事理、备细开坐、谨具奏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事理拟议依某律科断施行
某事[云云]缘由毕
前件[云云]伏候
敕旨[如有勾问职官、或支拨钱粮之类、则依此式写
以上某字起至某字止、计字若干、纸几张]
右谨奏
闻如一事奏请、则於此下、写伏候
敕旨谨奏
洪武[印]年月日某衙门某官[臣]姓某
某官[臣]姓某
年月日下、止列见在某官[臣]姓僉名、不得於背后书写。或有差故缺员者、不必列衔
某衙门某官 【臣】 姓某、谨
奏為雨泽事。据某人状呈、洪武几年几月几日某时几刻下雨、至某时几刻止、入土几分。谨具奏

以上為雨泽事起、至入土几分止、计字若干箇、纸几张
右谨奏

洪武[印]年月日列衔如前式
啟本同此式。但奏字写作啟字。若有请、则
敕旨字写作
令旨。餘皆同

题本式

某衙门某官等官[臣]某等、谨
题為某事。备事由[云。云]谨题请

如不用请
旨、止用谨具题
御。餘同

凡啟奏题本事例。洪武十五年定、凡奏啟本内官员、正面真谨僉名。当该吏典、於纸背书名画字。如有事故官员、不许写列空衔。年月及正面上、俱用印信、毋致漏使
○又六部等衙门、凡差人有事公干所在府州县、止是具奏啟本、付差去人回还復
命。赴当该衙门发落。批解官物者、令承批人齎批径赴该部交纳。不许泛滥径申
○永乐十年定、凡诸衙门於
皇太子前具啟、或敬奉过事件、其本内及行移文书内、止许写啟本敬奉
令旨、或止云敬依敬蒙、及啟准具啟外字样
○二十二年、令诸司有急切机务、不得
面陈者、许具题本投进。若诉私事、丐私恩者、不许
○嘉靖八年奏准、本式、遵照
大明律后附写尺寸、参以近年适中式样。题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头二字、平行写十八字。头行衙门官衔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年月下疏密同。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平行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
闻四字、右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
闻字过幅第一抬头。计纸字在右谨奏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

行移署押体式

各衙门行移有式。署押有式。至今遵行。今备书之、而附事例於后
洪武间定

在京

一五军都督府、照会六部。札付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并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及府军左右前后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各外卫指挥使司、提刑按察司、应天府、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守御千户所。其察院磨勘司、凡有事务、各府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六部咨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承宣布政使司。札付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提刑按察司、应天府、盐运司、各外卫指挥使司、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府军卫府军前后左右十卫经歷司、各护卫经歷司、直隶府州、各长史司、兵马指挥司、国子监典簿。其察院事务、六部都吏赴院抄案、磨勘司事、六部令史赴司抄案、呈部施行。事毕。主事回牒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金吾前后羽林左右虎賁左并府军卫府军左右前后十卫、俱係经歷司、呈五军都督府、并六部各布政司。平关各外卫、并提刑按察司、及在京三品衙门。故牒兵马指挥司。其察院事务、各卫经歷司令典吏抄案、本司呈卫、磨勘司事务、各卫令史抄案呈卫施行。事毕。经歷司回关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国子学、凡有行移、本学典簿呈六部。平关应天府。其察院事务、典簿抄案呈学、磨勘司事务、令史抄案呈学施行。事毕。典簿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十五年、改国子学為国子监。其行移、六部札付国子监、国子监径呈六部】 一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国子学。故牒在外各府、兵马指挥司。帖下州县。其察院磨勘司事务、本府令史抄案呈府施行。事毕。经歷司牒呈监察御史、并磨勘司
一察院、故牒各道提刑按察司经歷司。其磨勘司事务、察院书吏赴司抄案呈院施行。事毕。监察御史回关磨勘司
一兵马指挥司、申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金吾羽林府军等卫、并外卫指挥使司、应天府。牒上在外各府。平关各州。帖下各县。其察院事务、本司首领官抄案呈司施行。事毕。本司回牒监察御史

在外

一各都指挥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平咨六部、各布政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故牒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应天府。札付长史司、各府州
一各处承宣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咨呈六部。平咨各都指挥使司。照会提刑按察司、应天府。札付金吾羽林府军等十卫经歷司、长史司、并所属盐运司、各府州
一各护卫指挥使司、凡有事务、行移本卫经歷司、转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并长史司。平关提刑按察司、并内外三品衙门、及各卫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呈六部。牒呈都指挥使司。平关提邢按察司。故牒各府。帖下州县、并所属千百户所
一各处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牒呈都司、布政司。平关在京三品衙门、并在外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故牒在内四品衙门、及在外各府长史司。帖下内外五品至七品衙门。其察院事务、本司经歷司牒呈回报
一各盐运司、申六部。呈各布政司。平关按察司、并三品衙门。故牒各府。帖下州县
一直隶各府、申六部。在外各府、申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牒呈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盐运司。牒长史司。故牒守御千户所、兵马指挥司。帖下所属各州县
一各
王府长史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及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牒呈提刑按察司。牒各府。帖下各护卫经歷司。故牒审理所
一各处守御千户所。直隶、申五军都督府。在外、申都指挥使司。呈各卫。牒呈按察司。牒上各府。故牒各州。帖下各县、所属百户
一直隶各州、申六部。在外各州。直隶布政司统属、申本司。係各府所属、止申本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平关兵马指挥司。帖下属县
一各县、申府、并按察司、各卫并护卫指挥使司、及在京兵马指挥司。若係各州所属、申州。故牒仓库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一各处仓库、司狱、巡检、税课司局、递运河泊所、驛坝等杂职衙门、申府。如内有各州所属、申州。俱牒呈各县。各处杂职衙门、往復平关

照会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照会。可照验施行。须至照会者
照会某部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照会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照会各布政使司文移同
侍郎押
照会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照会按察司文移同
照会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照会按察司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照会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咨呈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咨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呈者
右咨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尚书姓名押
侍郎姓名押
各布政使司咨呈六部文移同
[左布政使姓名押左参政姓名押左参议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右布政使姓名押右参政姓名押右参议姓名押]

平咨式

某部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咨。请
照验施行。须至咨者
右咨
某都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侍郎押
咨尚书押
侍郎押
都指挥使司咨各处文移同
咨都指挥押
各布政司咨各处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札付式

某军都督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札付者
右札付某卫指挥使司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左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札付
右都督押同知都督押僉都督押
六部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侍郎押
札付尚书押
侍郎押
各都指挥使司札付各衙门文移同
札付都指挥使押
各布政使司札付所属衙门文移同
左布政使押左参政押左参议押
札付
右布政使押右参政押右参议押

呈状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经歷司、承奉
本卫某文為某事[云、云]奉此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
某军都督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经歷姓名知事姓名
各护卫经歷司、呈各衙门文移司
应天府為某事。[云、云]合行具呈。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呈者
右呈
某部
府丞姓名通判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府尹姓名
治中姓名推官姓名
太常寺、钦天监、太医院、翰林院、光禄寺、太僕寺、呈部文移同
提刑按察司、呈五军都督府六部文移同
副使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
僉事姓名
各都司布政使司、呈五军都督府、外卫呈六部、
盐运司呈布政司、守御千户所呈各卫、同
长史司呈都府六部等衙门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长史姓名

申状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申覆。伏乞
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右申
某处承宣布政使司
同知推官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
通判姓名
直隶府州申六部、在外府州申都司、应天府申五军都督府、同
各外卫指挥使司申五军都督府、盐运司申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指挥使姓名
僉事姓名
兵马指挥司、申都府六部同
守御千户所、申都府都指挥使司文移同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正千户姓名副千户姓名
各州申府按察司各卫等衙门文移同
同知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州姓名
判官姓名
各县申府州等衙门文移同
县丞姓名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县姓名
主簿姓名

平关式

某卫亲军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关。请照验施行。须至关者
右关
某卫指挥使司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僉事押
关指挥使押
同知押僉事押
各府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推官押
关知府押
通判押
各州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同知押
关知州押
判官押
各县平关各衙门文移同
县丞押
关知县押
主簿押

牒呈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行牒呈。伏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牒呈
某处提刑按察司
同知姓名押推官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知府姓名押
通判姓名押
应天府牒呈都司布政司、各府牒呈各卫指挥使司、盐运司、兵马指挥司、牒呈各卫指挥使司应天府、同
按察司牒呈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文移同
副使姓名押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按察使姓名押
僉事姓名押
长史司及守御千户所牒呈按察司、应天府经歷司国子监典簿牒呈察院磨勘司、同

平牒式

某府长史司為某事。[云、云]合行移牒。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牒长史押
各府牒长史司文移同

牒上式

某处守御千户所為某事。[云、云]合行牒上。请
照验施行。须至牒者

右牒上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副千户押
牒正千户押
副千户押
兵马指挥司牒上各外府同

故牒式

某卫指挥使司為某事。[云、云]合行故牒。可照验施行。须至故牒者
右故牒
某府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僉事押
牒指挥使押
同知押僉事押
都指挥使司故牒各卫及应天府、盐运司故牒各府、应天府故牒外府并兵马指挥司、俱同

下帖式

某府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县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推官押
帖知府押
通判押
某州為某事。[云、云]合下仰照验[云、云]须至帖者
右下某[仓库]准此
洪武[印某事]年月日
同知押
帖知州押
判官押

凡行移往来事例。洪武十五年定、一通政司、职掌出纳
帝命。与诸司无行。有径行通政司者、以违制论
○一各
王府长史、凡有行移、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牒长史司
○一五军都督府、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具牒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回报五军都督府经歷司。其在京卫所、及在外各都司、各该卫、并直隶卫所、若有行移、俱由该府转行
○一六部、凡有行移、令主事厅、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六部主事厅。其太常寺、应天府、光禄寺、太僕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南北城兵马指挥司仪礼司、行人司等衙门、及在外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应有行移、俱由该部转行
○一都察院、凡有行移、令经歷司牒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故牒都察院经歷司。其各道监察御史、并在外按察司、遇有行移、俱由都察院转行
○一通政司、凡有行移、令经歷司呈宗人府经歷司、案呈本府。事毕。抄案帖下各卫经歷司
○一五军都督府、有事於都察院、止令经歷司互相文移、转呈本院。如行六部、则经歷司与主事厅互牒。其在京秩三品者、则与本院并行。仍故牒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帖下在京五品以下衙门。其在京四品、在外按察司、牒呈本院、及在京五品以下衙门、行移本院、俱称具呈。惟大理审刑磨勘司、止与本院经歷司行移。各道监察御史、亦止由本院行移。与诸司无行
○一通政司、与在外诸司衙门、别无行移。今后不许申稟
○一仪礼司、并
内府六科、俱係近侍官员、与内外衙门、并无行移。今后不许申呈
○一六部有事务各处、必须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转达六部。不许驀越
○一五军都督府、并在京各卫、与在外各卫所、及有司衙门勘合拘定、难以互相行移。除直隶卫所申都督府。其在外卫所、必经本处都司转呈该府。若有司与在京卫所军民相干事理、俱由合干上司转达该部定夺。不许径自行移
○一六部、凡受五军都督府照会、不问有施行无施行事理、俱於堂上立案。官吏於年月下、小字依次列衔、尚书侍郎僉押、郎中以下至该吏、俱僉名。如是钱粮刑名、合送该部磨算问拟者、则从堂上正官批写、送某部磨算、或问拟、不必判押。其该部推算问拟毕。官吏亦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连案呈堂施行
○一六部、凡准各部咨文、并布政司咨呈、及据各衙门申呈来文。其有係干具奏、及应照勘回答、即行在京各衙门者、俱係堂上立案施行。不必送该部。若係类勘合回答各布政司直?府州事理、则从堂上立案判押、连送该部、移付类勘合科施行。其有钱粮官物磨算收支、刑名应合问拟、印信关领、人材候到、及虽有施行而不係出事公文者、俱係正官於来文批写、送该部承行。不必判押。其该部立案、则写奉本部连送某连文云、云当该官吏於年月下、小字列衔僉名。其无施行、止是立案备照。如有施行者、连案呈堂施行
○一凡有创行事务、合行各属部遵守者、则从堂上札付各部。若属部该行事理、係干放支钱粮官物等项、及须经堂上定夺、亦从堂上札付各部。其餘一应常行事理、及各类勘合行移各布政司直隶府州者、止是各部自相往復移付施行。及札付移付公文、承行吏典另行置立承发勾销簿、附写名件、用使日时印记、各科承受该吏於簿上书名画字、收领承行毕、仍於前件项下勾销、以凭稽考
○一凡銓选官员、调遣军马、赏赐物件、处决重刑、刱立制度、及為令為律事务、所奉
圣旨、必须文案上出事内钦写。其餘常行事理、虽有奉到
圣旨、止於文簿及案验内钦录、不必出事开写
○一凡议拟奏准事理、止於文簿内云写奏准。若钦奉
圣旨改拟、仍写钦改缘由
○一凡差使人员、既有所齎公文、其差帖上止写去某处公干、不必云写
圣旨
○一凡差人齎执钦依奉
圣旨公文、到於各省各府、须要先将公文於公厅中间置放。然后与官员相见。毋得收摺在怀、与人讲礼
○一凡五府六部等衙门所奏事件、各官既已亲奉
旨意。奏本明白批写、回本衙门自作施行。其通政司入奏在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等衙门、实封军机钱粮刑名等事、并鼓下受词、及各处、差官径奏事件、虽有奉到
旨意承行衙门、无由知会、必合抄出施行。其抄写人员、将抄到
旨意、齎从正门入。各该官员起身迎接。奉到
旨意、止许本衙门明白立案、不许出事行移内云写。其各科填送勘合、亦不许云写
旨意。止写某衙门為某事奏奉、某衙门如奏施行
○一凡诸司文移、有奉
旨施行者、勿书
圣旨二字。凡有陞赏差调等事、悉以钦字代之
○十六年、令刑部等衙门、遇有行移判押文书、及商议公事、首领官引吏典就齎印信手本、开具几件、於正官处亲行稟覆可否、从公署押定夺。仍各照事件、逐一附簿、以凭查照相同、不致违错
○十七年、奏定天下诸司文移纸式。凡奏本纸、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门、文移纸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长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验纸二等、皆长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门、文移纸、高二尺、长三尺。案验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八寸、长二尺五寸。案验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八寸。八品九品与未入流衙门、文移纸、高一尺六寸、长二尺。案验纸、高一尺四寸、长一尺八寸。官员任内公文纸皆如式者、考為一最。不如式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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