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政书 >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

吴澄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言治天下不可以无法也。法者,政之在方策,传之于后世,为盛宪,为旧章者也。古圣人治天下之法,商以前弗可考已。经制大备于周,而惟《周官》六典犹可见。六者又亡其一,五者虽存,特其大纲耳。当时必别细目,而不传于今也。姑以《春官》、《秋官》言之,《礼典》必有三百之经,《刑典》自有三千之属,况《礼典》威仪纤悉乎三百经之外,上下比罪贯穿乎三千属之中,其活博为何如哉!礼经三百,仅有《仪礼》十七篇内之十四礼。刑属三千,已无其书。《律》十二篇,盖其遗法。自秦以来。官府之所遵守,吏师之所授受,而各代颇有厘革者也。李唐增修,视前加密。柴周续纂,比旧尤精。所因据古律正文,所损所益或附敕令格式。敕者,时君之所裁处。令者,官府之所流布。格式者,各代之所造设也。与律相参,归于允当。宋建隆间,命官重校,号称《详定刑统》,而云《周显德律》今后不行。夫不行者,谓不行于周显德所纂之本,非谓不行历代相承古律之文也。
皇元世祖皇帝既一天下,亦如宋初之不行周律,俱 【俱,文澜阁《四库全书》本无此字。】 有旨金《泰和律》休用,然因此遂并古律俱废。中朝大官恳恳开陈,而未足以回天听圣意。盖欲因时制宜,自我作古也。仁宗皇帝克绳祖武,爰命廷臣类集累朝条画体例为一书,其纲有三:一制诏,二条格,三断例。延佑三年夏,书成。英宗皇帝善继善述,申命兵府宪台暨文臣一同审订,名其书为《大元通制》,颁降于天下。古律虽废而不用,而 【而,原文作如,据文澜阁《四库全书》本改。】 此书为皇元一代之新律矣。以古律合新书,文辞各异,意义多同。其于古律,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何也?制诏条格,犹昔之敕令格式也。断例之目,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闘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一循古律篇题之次第而类辑,古律之必当从,虽欲违之而莫能违也。岂非暗用而明不用,名废而实不废乎?
宋儒谓律是八分书,而士之读律者亦鲜。吾郡张绍渐渍儒术,练习法律,为律吏师。《通制》未成书之时,编录诏条及省部议拟通行之例,随所掌分隶六部,题曰《大元条例纲目》,枚经朗例,采拾该徧,由初逮今垂四十载,功力勤甚。绍已自叙于前,而予嘉其可以辅《通制》之书,故又为之后叙,予以推尊,而符古律。志于究律学者,其尚概想于斯焉。 【(录自《草庐吴文正公全集》卷十九,清乾隆五十一年万氏刻本。)】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相关内容:

前一:成宪纲要所载通制
后一:公私必用

查看目录 >>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