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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例

一、本刊为洪承畴在清朝之「揭」、「题」、「奏」、「报销册」等项档案,故定名为「洪承畴章奏文册汇辑」。
二、本刊文件,时期自顺治二年起、至顺治十七年止。明代洪承畴章奏,均于「明题行稿」中印行。崇祯四年间有洪承畴「请宽前督疏」一件,在「杨鹤奏疏」中印行。
三、本所藏顺治元年七月二十二日冯铨、洪承畴「甄别人才以慎职掌启本」一件,已印在「顺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中;顺治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洪承畴「王师已入湖南城池指日恢复题本」一件(本所原件有朱批「着察核具奏、该部知道」九字),已见中央研究院「明清史料」第六本五五三叶之「经略洪承畴密揭帖」(虽一为题本、一为揭帖,有正、副本之分,而文件则一):均未付印,以免重同。
四、「题目」以原文事由为主,间有删繁,绝无增词。
五、「揭帖」到达年月日,均移印于「题目」之下。
六、原件有前后残缺者,用六号字注明「上、下缺」字样。文字漫灭者,用「□」以表明之。文字讹夺者,均仍其旧,不擅加改订。
七、原件有「朱批」者,均移印于原文之末。其十七年无月日、用蓝色朱批者,加「蓝色」二字,称「蓝色朱批」。
八、原件有「贴黄」者,附印于各原文之后,用见当时章奏之制。
九、原件之「满文」齐全者颇多,因其不便于排印,故皆省略。
十、原件多有「本揭对同」字样,或用木印、或用墨写;又顺治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密揭封套右上角贴有红色纸签题「内阁」二字:均未印出,以清眉目。
十一、原件二年至五年用「招抚南方总督军务大学士关防」、十年至十六年用「经略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内院大学士印」、十六年至十七年用「经略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等处总督军务兼理粮饷关防」,虽与官制有关,因排印不便,故亦置之。但此于考证洪承畴之仕履,别有关系,特述于此,读者注意。
十二、本刊文件以年月日先后为先后次叙。年月日,以原件为主。残缺者,则依到达之年月日叙次之。更无到达年月日者,则考原文及他书,约次于某年之后。确考得年月日者,则注于原文之末,用()以表明之,并注其所出。
吴世拱,二十四年十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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