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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赋 役 志

卷五 赋 役 志

民惟邦本,而赋课所以资兵饷、卫生民者也。永定平衍膏腴之壤少,而崎岖硗确之地多。民之食出于土田,而尤仰给于水利;民之货出于物产,而或取资于坑冶。非独民赖之也,土贡财赋胥此焉。供是丁田者,地利之丰歉,民物之盛衰,国计之盈缩系焉。岂细故哉!
户 口
成化十八年《府志》:“户二千二百五十,口一万一千一百二十九。”旧《县志》:“户二千二百九十八,口一万三千七百六十六。”
弘治五年,户二千四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八。
嘉靖元年,户一千一百三十四,口一万四千六百一十。
万历元年,户二千一百八十四,口九千五百零二口。
土 田
成化十八年,本县官民田地、山塘,九百七十九顷五十三亩七分。
赋 税
夏税钞。今数八十八锭一贯七百七十二文。旧《县志》少七百七十二文。
税粮米。原建县溪以北属上杭,溪以南属永定。奏议四界内正耗米共该六千九百一十五石有零。后,只割入五千八百五十六右五斗六升九合一勺,被上杭县勒减一千六十有零石。【两县互争者,以此故也。】
秋租钞。今数一百三十九锭二贯八百六十四文。旧县志止有三十七锭二贯。
国朝岁征
一户口人丁。
原额男子成丁五千三百五十三丁五分,不成丁一千二百六十六丁五分,征银二千三十五两二钱四分三毫二丝二忽九微九纤九沙。外新增成丁七十一丁,每丁征银四钱五厘四毫三丝七忽三微七纤二沙,共征银贰拾捌两柒钱捌分六厘五丝三忽四微一纤二沙。又增不成丁七丁,照依赋役,每丁征盐料银八分八厘二毫七丝五忽二微七纤,征银陆钱一分七厘九毫二丝六忽八微九纤。实在六千六百九十八丁【每丁征银不等】,共征银二千六十四两六钱四分四厘三毫三忽三微一沙。
原额妇女五千六百二口,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五钱四分八厘八丝五忽六微四纤。外新增一十四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八微二纤,共征银三钱二分一厘二毫五丝五忽四微八纤。实在五千六百一十六口,每口征盐钞银二分二厘九毫四丝六忽二纤,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八钱六分九厘三毫四丝一忽一微二纤。
一田产
原额官民田、地、池塘、山溪、浦一千五顷六十亩一分二厘八毫九丝五忽五微【每亩科派不等】,征银八千五百六十五两一钱五分一毫五丝七微七纤三沙九尘。【外,康熙元年,奉文以顺治七年为始,补征龙沥纸银一十三两二纤七分二厘四毫。】
外,附征杂项租税,共银一百九十八两一钱分二毫七丝二忽四微。【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又续增牙税银二十一两。
以上丁田正附征,共银一万九百九十一两四分六厘四毫六丝七忽五微九纤四沙九尘。【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内。】
一起运
户部原额折色,改折价脚铺垫银一千八百八十七两二钱五分六厘三毫六忽四微六纤七沙。
本色办解颜料,价脚铺垫银九两四钱九分四厘三毫六丝三忽三纤三沙。裁扣解部并节年裁官银八百七十九两九钱四分九厘四毫一丝五忽八微。
工部原额折色,新增价脚并龙沥纸银一千二百六十一两七钱八分五厘四毫六丝六忽七微二纤。
以上起运,折色实征银四千二十八两九钱九分一厘一毫八丝八忽九微八纤七沙,本色实征银九两四钱九分四厘三毫六丝三忽三纤三沙。今奉旨俱汇解户部。
一存留
本省额编正附征兵饷并新增丁口牙税,充饷银三千七百五十两九钱三分九厘五毫二丝九忽七微四纤九沙九尘【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裁扣本省兵饷银七百二十三两四钱二分六厘八毫三丝八微。以上存留兵饷共银四千四百七十四两三钱六分六厘三毫六丝五微四纤九沙九尘【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
以上起运本折、存留兵饷,共实征银八千五百一十二两八钱五分一厘九毫一丝二忽五微六纤九沙九尘【有闰年加征银九分六厘一毫五丝】。
经制官役俸食、驿站银二千六百九十五两七钱一分七毫六丝九忽八微二纤五沙内。【顺治十五年,奉裁科举生儒盘缠扣半,银陆两伍钱五分五厘五毫五丝。十六年,裁各官每年匀闰银七两八钱三厘九毫九丝八忽四微。十八年,裁按院心红纸张银四两二钱三分六厘六毫六丝六忽四微。康熙元年,裁吏书工食银一百二十四两。四年,裁本县学训导俸食银七十四两九钱二分,归入扣裁解部数内。】实给银二千四百七十八两一钱九分四厘五毫五丝五忽二纤五沙。
外,绅、衿吏,承削免银八百八十九两七钱四分七厘。【顺治十四五年,奉文为始,岁有增减,年额不同,难以入总,递年照易知由单归入,地丁并征。】
匠班:子、辰、申年,一名额征银一两八钱;丑、已、酉年,一名额征银一两八钱;寅、午、戊年,一名额征银一两八钱;卯、未、亥年,一名额征银一两八钱。【以上遇有闰年,照闰月季分,名匠每名加征银六钱。】
赋役卷之五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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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卷十 续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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