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饷税

杂饷
杂税
·杂饷
厝饷,屋舍饷也。闽人谓家室曰厝,谓屋舍亦曰厝;如称佣妇,则系其姓曰某厝;称人所居,则系以地曰某处厝。厝有草、瓦之别,以其厝皆官地,故沿郑氏之旧征之。台湾县街市瓦屋,每间征银三钱零三厘八毫;草厝,每间征银二钱一分七厘。历年既久,有片瓦寸草俱无,未邀除免;而星罗厦屋,终岁不出分文者。雍正初,复加查验,凡得瓦厝七千九百余间;按额匀摊,每间征银一钱五分零,给单为据。如有倒坏,许执单缴验注销;另查新屋补其缺。嘉义县祗笨港有市厝,每间征银多寡不等。他邑无厝饷。
瓦窑、菜园饷,瓦窖,烧砖瓦者;以座计,每座征银二两五钱。菜园,种菜蔬者;以所计,每所征银一两。独嘉义县有之,他邑无。
蔗车、牛磨饷,一以糖征、一以面征。蔗车,制糖具也,以张计;牛磨碾面具也,以首计。每张、每首均岁征银五两六钱。
槟榔、番檨饷,二者以宅计,皆果属也。每宅征银多寡不等,嘉义以北无征。
鹿皮、小米饷,皆征之归化生番;以番之捕鹿献皮并有献小米者名其饷也。鹿皮每张折输银二钱四分。淡水番社有献獐皮者,折输银数与鹿皮同。小米惟彰化社番献纳,每石折输银六钱(淡水厅同)。
船税,船有尖艚、杉板、■〈舟古〉船、渡船、采捕船之分;其税有以只计者,有按其梁头大小以担计者,每担以百筋为则。尖艚每只征银八钱四分;杉板每只半之。彰化■〈舟古〉船每只征银一两一钱五分五厘;渡船、采捕船每担征银七分七厘,俗称则有澎仔、龙艚、大■〈舟古〉、小■〈舟古〉、按边、穵仔、一封书等名,皆往来南北各港,贸易捕采;不能横渡大洋者。正税外,旧有规礼;乾隆二年谕:『海岛居民,置小艇捕渔以糊其口,乃年有规礼为衙门公事之用。渔人多受剥削,颇为苦累;着即永行禁革。若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将他项银两酌拨补之』。
港、潭、塭饷,就蓄鱼产鱼之所征之。港者,海水支流之处;潭者平埔开洼,积水甚深;塭者,沿壖筑岸,纳水其中;咸待鱼繁以资捕取。港以所计,有征银二百二十两者,或六十、九十余两,少至一两及四钱,分别大小征纳。潭亦以所计,每所征银十二两及七两零不等。塭以口计,每口征银五十两及七两九钱零至五钱止,亦视大小为等差。
罟、罾饷,渔课也;就其器名之,皆以张计。网之巨者为罟,先驾二舟,沉罟海底;后用四、五十人挽其两端,牵圈至岸,得鱼最多。亦分大小,大者每张征银十一两七钱六分,小者征银减半(五两八钱八分)。罾有举罾、摇罾、车罾等名。举罾止用一人,港潭海澨皆可采捕;摇罾需五,六人驾龙艚船,带穵仔船捕鱼海中;车罾恒挂海岸,上搭高藔,人在寮中,将罾索用车车起,以取鱼之入罾者。大罾每张征银四两二钱,次者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小者征银八钱四分。澎湖大网每张征银三两五钱,泊网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大沪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小沪每口征银减半,四钱二分(「澎湖志」)。
■〈罒上令下〉、縺、■〈糸衮〉饷,三者以条计,均取鱼具,亦鱼课也。■〈罒上令下〉者,网上有荡,能浮水面,下系网袋无数,袋挂铅坠沉入丈余,鱼投袋中辄不能出。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縺小于■〈罒上令下〉,结网长数十丈,广五、六尺,冬、春二时在海外捕大鱼用之。■〈糸衮〉者垂饵以钓,大绳长数十丈,系一端于岸,浮舟出海,每尺许悬数钩,大小不一,绳尽则返棹而收■,曰放■〈糸衮〉。縺与■〈糸衮〉每条征银与■〈罒上令下〉同。
蚝、箔饷,亦以条计。蚝者,蛎房也,即以为征饷之名。随潮而产,黏结海坪。用竹二,长丈余,各贯铁于端,如剪刀然;潮退时于海浅处钩致之。箔以竹为之,潮将满时,横插海滨,杂罗水族;汐则取之,无一遗者。二者每条征银亦如■〈罒上令下〉数。
网、沪饷,惟澎湖厅有,就其捕鱼之制名之。网以张计,口阔尾尖,用大小二枝坚竖港口长流之所,名曰网桁。挂网于上,鱼虾之属随流入内,潮退举网,解尾出之。每张征银三两五钱。次曰小网,每张征银大网之半。再次曰箔网,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小者曰小箔网,每张征银半箔网。沪以口计,用碎石围筑海坪,潮涨鱼入港内,汐则捕焉。小沪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大者倍之。
乌鱼旗饷,亦鱼课类;纳饷领旗,方准采捕,故以名。乌鱼即鲻鱼,台湾于冬至前后,先出彰化之鹿仔港,次及安平镇,南至凤山之琅■〈王乔〉,放子石罅中;仍转而北。冬至前所捕曰正头乌,肥而美;后之所捕曰倒头乌,瘦而味劣。渔人伺其时,先向凤山县请旗,旗以白布为之,书「乌鱼旗」字并船户姓名,钤盖县印,插于船首。每旗一枝,纳银一两零五分,然后驾舟。举网长百余丈、广丈余,一舟数十人,出海采捕;土人谓之讨乌(以上「东瀛识略」)。
澎湖地种,水田六年起科,旱田十年起科。「赋役全书」:每地七亩四分七厘五毫,折种一石。每地一亩,征银五分六厘零;每种一石,征银四分二厘(「澎湖志」)。
杂饷,银一两征耗银一钱、封平余余银二分,共一钱二分(「淡水志」)。
「大清会典」:台湾府杂赋银一万六千四百四十四两有奇(兼盐课等而言)。乾隆十年,旧志原额杂税共征银七千八百三十四两八钱五分二厘八毫。乾隆二十八年,旧额杂税台湾县征银三千三百四十五两四厘,凤山县征银一千六百二十两三钱三分二厘。诸罗县征银二千四十二两九钱七厘八毫,彰化县征银六百五十四两三钱四分三厘,淡水厅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澎湖厅征钱四百四十两八钱六分:共征银八千一百三十二两八厘八毫(以上「府志」)。
台湾县
港潭七所,共应征银四百五十三两九钱八分。鱼塭一所,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县志」:港五:曰加老湾港,岁征银三十三两三钱九分六厘八毫;隙仔港,征银六十两;草头港,征银七十二两六毫;北线尾港,征银二百二十三两;茄藤仔港,征银一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六毫。潭一,曰鲫鱼潭,征银一百六十两。塭三,俱凤山拨归者:曰风柜门塭,征银七两五分六厘;喜树仔塭,征银一两;盐埕小塭,征银五钱。雍正十一年,报陞风柜门塭饷征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凡岁征港、潭、塭饷银四百四十二两一钱二分四厘。按当得五百八十一两一钱二分四厘)。
罟六张,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县志」: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次罾九张,共征银十九两八钱)。
■〈罒上令下〉三条,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只,共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共征银五百九十二两五分二厘。梁头饷税溢额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县志」:雍正七年报陞)。
牛磨三十首,共征银一百六十八两。
蔗车四十五张半,共征银二百五十四两八钱(「县志」:四十五张;雍正八年,报陞三张半、凤山拨归二张半,内豁免一张、拨归凤山一张:共四十九张,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共征银八百五十八两二钱三分五厘。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四百七两九钱六分。
北路花园番檨一宅、征银七十两。
番社三社,共征银七十三两。
澎湖大网一十六张,共征银五十六两。
泊网二张,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
大沪二口,共征银二两六钱八分。
小沪二十口,共征银八两四钱。
尖艚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二钱。
杉板头船九十二只,共征银三十八两六钱四分。
杉板头船五只,共征银二两一钱。
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共征银六十六两八钱八分八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三千三百九十三两五钱一分六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一百六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县志」)。
凤山县
港五所,除抛荒无人承贌一所,实港四所,共征银一百八十九两六钱七分四厘(「县志: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四所,共征银二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四厘零;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又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鲲身塭一口,共征银四百四十二两九钱七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石螺潭鱼塭一口,征银一十一两。
大塭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
罟九张,共征银一百五两八钱四分。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县志:又罟、罾尾溢陞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系雍正六年续报)。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
箔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一百二十四只,共载梁头二千四百四十担,共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厘(「县志」: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每担征银照旧,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新陞梁头银一十四两九钱二分六厘零。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五分六厘零;又十八年,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零。现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案此乾隆间额,「与赋役全书」不符)。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十一两七钱七分九厘;又溢额粟一十三石,折银五两二钱。
采捕乌鱼给旗九十二枝,共征银九十六两六钱(「县志」:采捕乌鱼旗饷原额九十四枝,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二枝)。
蔗车一百二张半,共征银五百七十四两。
乾隆五十五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竖立糖廍一张,应征饷银五两六钱;嘉庆九年,汇题竖立糖廍一张半,共征银八两四钱。
番社四社又一宅,共征银一百八十五两二钱二分二厘。
番社四十七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二十二两五钱六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一千八百二十六两六钱五分(「赋役全书」)。
嘉义县
菜园一所,征银一两。
萧垄槟榔二十四宅,征银六十两。
笨港店四百一间,征银二百两五钱。
另瓦■〈石屚〉磘五座,征银一十二两五钱。
港五所,共征银三百五十一两四钱五分九厘。
含栖港鱼塭二口,征银一百两(「县志」: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零八毫。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猴树并礁巴屿、潭蚝益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八厘八毫;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案港有通塞,贌饷有多寡;故「县志」在乾隆时反多「赋役全书」,在嘉庆时反少)。
罾二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五条,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糸衮〉二条,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共征银四十七两四分(「县志」:罟一张,征银十一两七钱六分)。
船四十一只,共载梁头九百三十八担,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梁头饷税溢额银一百五十四两四钱四分三厘。
蔗车一百五十六张,共征银八百八十六两二钱九分一厘。
糖廍二张半,共征银一十四两。乾隆四十二年,首报竖立糖廍四张,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竖立糖廍五张,共征银二十八两;乾隆五十七年,首报竖立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九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嘉庆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嘉庆十年,册报被水冲陷豁除无征饷廍银四两一钱、车饷银一十一两二钱。
番社十社,共征银二百十六两四钱。
番社四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二千二百四两九分一厘(「赋役全书」)。
彰化县
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县志」:海丰五条港一所(当作二所),应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应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港尾塭一所,应征银四钱)。
番仔挖港、大突沟港,共税银二两八钱。
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
■〈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小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九钱二分五厘。
牛磨四首,共征银二十二两四钱(「县志」:牛磨一十九首,共征银一百零六两四钱)。
蔗车七十五张,共征银四百二十两。
糖廍四十张,共征银二百二十四两。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四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四十二年,汇题原报廍地一张,改成水田,豁免原征廍饷银五两六钱;乾隆五十七年,被水冲失,豁除廍饷银一钱七分九厘。
番社十八社,共征征四百六十三两六钱。
番社十六社,认输鹿皮折价银十四两八钱八分。
番社十一社,认输小米折价银二十六两四钱。
以上杂税,共征银一千四百五两四钱四分四厘(「赋役全书」)。又共征银八十二两(「县志」)。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乾隆十二年,首报新坚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十七年,首报新坚立蔗车糖廍一张,征银五两六钱;乾隆三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半张,征银二两八钱;乾隆三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三十六年,首报坚立糖廍一十张,共征银五十六两;乾隆四十一年,首报坚立糖廍二张,共征银一十一两二钱;乾隆四十二年,首报坚立糖廍四张半,共征银二十五两二钱;乾隆四十三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乾隆五十七年,首报坚立糖廍三张,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番社三社,共征银二百六十五两九钱六分。
番社二社,认输鹿皮折价银一两九钱二分。
番社二社,认输小米折价银四两八钱。
乾隆二年,生番认输鹿皮、獐皮折价银四钱八分。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四十一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澎湖粮捕通判
小杉板船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
大网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
小网二十五口,共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
小罾六口,共征银五两四分。
溢额尖艚船二十七只,共征银二十二两六钱八分。
溢额小杉板船二百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
溢额小沪三十四口,共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
溢额小罟罾十张,共征银八两四钱。
雍正十三年,首报请置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小网六口共征银一十两五钱;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沪一十九口,共征银八两一钱九分。小罾八口,共征银六两七钱二分。
乾隆四年,首报置造大网二口,共征银七两。小网五口,共征银八两七钱五分;小罾一口,共征银八钱四分。小杉板船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乾隆十九年,首报置造小杉板船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四分。
乾隆十二年,首报置造大网一口,征银三两五钱;小罾一口,征银八钱四分。
雍正七年,首报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共征银四两七钱六分七厘;又续报地种溢额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七勺,共征银一十一两五钱八分六厘。
雍正十年,首报水田种地三十五石九斗八升,共征银十五两一钱一分二厘。
雍正十二年,首报水田种地十四石四斗,共征银六两四分八厘。
雍正十三年,首报旱田种地一百四十九石七斗四升,共征银六十二两八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年,首报下则地种五石六斗九升三合,共征银二两三钱九分一厘。
乾隆二十二年,首报水田地种一石二斗,共征银五钱四厘。
乾隆三十四年,首报水田地种五斗五升,共征银二钱三分一厘。
以上杂饷,共征银四百一十二两七钱二分(「赋役全书」)。
嘉庆二十四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八十四两零四分一厘(「赋役全书」)。
道光五年奏销杂税,共征银九千六百两零四钱五分三厘(「福建通志」)。
光绪三年奏豁免杂税,共除钱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奏案」)。
康熙二十四年,诸罗知县季麒光覆议饷税,言:『伪郑时横征苛敛,民番重困。自入版图来,苏望切而部议不察时势,止就伪郑册,以「照旧」二字按额征收。不知台湾之人自官兵去之、难民去之、郑氏之官属宗党去之;人散地荒,舟船货物俱不足于当日之数。一切罾■〈罒上令下〉隳坏者有之,店厝倾圯者有之,车磨停废者有之;土番社港亦无复旧商综理矣!谨析伪征之条目,兼绘民情之困苦:一社港伪额年征银一万九千三百八十八两零八分,内南北两路三十八社贌饷一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两八分;又港潭二十七所,贌饷三千六十两。查港社系土番所居,红毛始设,贌商税额尚轻,伪郑因而增之。其法:每年五月公所叫贌每社每港银若干,一叫不应则减,再叫不应又减;年无定额,亦无定商。伪册所云:贌则得,不贌则不得也。自平荡以来,商散业废,卑县等多方劝招,咸称伪额重大,莫肯承认;相应酌量减轻。今议各社贌饷请减十分之三,竹堑一社请减十分之四,共请减银四千九百五十八两四钱二分四厘;实征银一万一千二百六十九两六钱五分六厘。至港既有税矣,又开罟罾■〈罒上令下〉网之征、梁头之征、乌鱼给旗之征;是一采捕而分数征也。自贌商散亡,渔户无力修浚,任其坍涨。卑县念饷税所关,除鹿耳门、楼仔角、威里港、北鲲身、南岐仔、新港、海翁窟等六港无人承贌,缺额银五百零一两一钱二分;其余各港亦呈减十分之三,共请减银七百六十七两六钱六分四厘。实在二十一所,共征银一千七百九十一两二钱一分六厘。以上社港共征银一万三千六十两八钱七分二厘。一、罟、罾、■〈罒上令下〉、网、縺、■〈糸衮〉、蚝等项伪额,年征银八百十两。内梁头牌银一千五百两零七分。查伪郑时计船二百一十只,载梁头一万三千六百三十七担,每担征银一钱一分。今除损坏回籍船一百一十只,计梁头六千八百一十三担,无征银七百四十九两三钱三分外;卑县等到任后,新收船四百八十六只,计梁头六千八百二十八担,征银七百五十一两八分。现在大小船五百八十六只,载梁头一万三千六百五十二担,每担仍征银一钱一分;计溢额一两六钱五分,共征银一千五百零一两七钱二分。乌鱼旗九十四枝,年征银一百四十一两;此系外来之船,秋冬二季入港采捕,仍照原额征收,二项共征银一千六百四十二两七钱二分。一、牛磨伪额二十七首,每首征银八两。查台湾县竖磨二十四首,诸罗县竖磨一首;实在二十五首,共征银二百两。一、蔗车伪额共一百张,年征银一千九百七十六两。查蔗车前奉部定每张征银八两,内除缺额四十三张,台湾县造报二十八张,凤山县造报七张,诸罗县造报二十二张,实在五十七张,计征银四百五十六两。海中不毛之地,伪时地种五百零四石七斗六升;每石征银六钱,共征银三百零二两八钱五分六厘。除抛荒三百五十石五斗二合四勺,实在一百五十四石二斗五升七合六勺;照原额征银六钱共银九十二两五钱五分五厘五毫六丝。大小网泊八十张,年征银二百零八两四钱;除损失四十二张外,实在三十八张,照例分别大小,共银八十八两。船只一百一十一只,年征银七十三两八钱。除损失一十四只,实在大小船九十七只,照原额征银一两二钱至六钱不等,共征银六十一两二钱。以上澎湖丁地船网,共征银六百一十三两三分四厘。一、僧道伪额四十五名,年征银度牒银二百两;僧每名牒银二两,道士每名牒银五两,今奉部文内开:盛京和尚道士,礼部题给度牒,应将台湾僧道牒文换给,免其每年征饷。一、载货入港,伪额年征银一万三千两。查当时内地海禁森严,外番洋船多入台湾,故有是额;今富商大贾尽归内地,且奉旨开洋,外番船只概向闽、粤、大澳,台湾港道纡回,并无船只入港,此项额银实无可征,合请豁除。一、街市店厝伪额共六千二百七十间半,年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七钱一分。查房屋向无征税之例,前因军兴旁午,暂尔举行。今台湾人民星散,倾坏甚多,现在瓦店草屋尤非内地可比,断难照每间六钱三分之例;今酌议瓦厝请减十分之三、草厝请减十分之五,计共减银一千一百八两二钱五分。又除倒坏一千五百六十五间半,无征银九百七十两六钱一分外,实在瓦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间,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间,共征银一千八百八两八钱五分。诸罗县所辖俱系番社,并无街市店厝,合并声明请免。一、镇省渡船三十四只,年征银四百两。查郑克塽及伪文武皆住安平镇。往来络绎,故有是饷。今止住营,兵税从何来?遵现在破坏旧船二十三只,令民修葺,改照梁头,按担输纳;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一钱一分,共征银一百零八两七钱九分。渡饷名目,合请豁除。今日之台湾,非昔日之台湾;种种情形,已经绘图入告,仰请酌夺,为民请命』(「福建通志」)。又豫计糖额,详文云:『白糖兴贩,关系军需。赋为最重,在民力为最难。二十四年,台湾办糖一万一千百之额;派于台湾县者六千石;派于凤山县者一千五百石;派于诸罗县者三千五百石;凤、诸两县以车少糖亏,兴贩需时,皆挪移正项,重价购买,自知有累考成,不敢计及利害;但明年糖数又复倍增:六千石者,将一万二千石矣!一千五百石者,将三千石矣!三千五百石者,将七千石矣!查民间蔗车并未添设,若取足于民,断不能使穷山荒海之残黎,堪此重困。若取足于官,更不能使蹈险履危之贫吏,胜此叠赔。即加参处而终无所济,不得已欲照内地按田办课。援今年漳、泉之例,计三县田园之数,照田匀办,庶几众擎易举。计按田办糖,其便有三,而应议者亦有三:每田园一甲,出糖数十斤,给以部价,不致赔累,一便也;种蔗之园,有糖可完,不烦别买;未种蔗之田,零星买纳,不须趸办,糖价不至顿昂,二便也;佃丁知今年之糖出之于田;明年不烦督劝,皆急公插蔗,糖额自敷;三便也。其所应议者:一、水田与旱田之分也;官佃田园多系水田,不宜插蔗,其收倍厚。文武官田皆属旱地,虽可种蔗,其收甚薄;故伪时之糖,皆办于水田之佃丁。今总计三县水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旱田几何?应办糖几何?斯则难易均矣。一、官田与民田之分也;民田者,今佃丁无主之地,按甲而纳糖。众所愿从,自将军以下,各自管耕督垦,即为官田;其数已去台湾田园之半。今使之急公办课,不特事难势格,仰触忌讳,即佃丁管事,亦非县令所能制。纵目前自认均办,在民田竭蹶而供之;而官田之糖,临时违误,咎将谁任?一、官车与民车之分也;种蔗之人,既竖车硖煮矣;若使之一无供办,反可昂价转售,是利归车户而累及百姓也。查三县民车,旧额计五十张,而各衙门新立之车,亦不下五十张。按车而责,以一百石在民车,较今年之征已省三分之一。即官车之糖,现有部价支领,谁敢阻挠?而佃丁亦不必拘每甲一石之议,可以少纾贫民衣食之资矣。官车与民车均派,官田与民田匀办,再为分别水田旱田之轻重,约计官民之车百张为率,可得糖一万石。官佃田园八千三百九十一甲,文武官田一万六千二甲九分;就田匀派,以审乎轻重之宜。毋误赋,毋厉民,立一时之计,垂万世之规,则小民颂德,下吏沾仁』。又请免杂税文云:『猪牛杂税,向无刊入行征条目,闽地有税者始于省棍张贵等。康熙十七年自赴布政司呈请入税,遂各按项征抽,卒至祸及闾阎。台湾初辟海疆,汤火甫离,猪牛杂税,又系伪征所不行。夫伪征所有之重税,念民困苦,尚欲弛之;为伪征之所无,可征之乎?虽为兵饷起见,然一县所得不过二两四两之数,而禁遏买卖,差四出;其祸必至于众困而人怨。况台湾所在环海,并无猪牛入境卖买也。小民终岁勤劬看守,一猪一牛晨夕养饲,有如望岁,安忍借此而分其利?至海滨穷民,餐风饮露,采捕蛏蚶等物,赴市零卖,所得升合以活家口,其情状更属堪怜。圣朝宽大,自此争此微末之税重伤妇子之心也』(以上「福建通志」)。
贌社者,招捕鹿之人;贌港者,招捕鱼之人。俱沿山海盖草为寮,时去时来、时多时少,虽为赋税所从出,实亦奸宄所由滋(「赤嵌笔谈」)。
水饷杂税之征,多属郑氏窃踞时苛政;而最重者,莫如船港诸税。夫船出入于港,而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衮〉、蚝则取鱼虾牡蛎于港者也。乃既税其船,又税其罟、罾、縺、■〈罒上令下〉、■〈糸衮〉、蚝,且税其港;盖一港而三其税焉!嗟此蟹蛤蚩蚩,有不望洋而兴叹,相戒而裹足者哉(「诸罗志」)!
按沿海杂税,各有专司:船责成船总,塭潭罟网等责成港商。小民捕取鱼虾,斤两以上,必贴纳饷税于港商。虽曰税赋所关,然其科索亦甚矣!故定例港商,一岁一换,亦体恤边海穷黎至意(「凤山志」)。
社番不通汉语,纳饷办差,该通事为之承理;而奸棍以番为可欺,视其所有无异己物,藉事开销,朘削无厌,呼男妇孩稚供役,直如奴隶,甚至略卖;或纳番女为妻妾,以至番民老而无妻,各社户口日就衰微。尤可异者,县官到任,有更换通事名色缴费,或百两,或数十两不等。设一年数易其官,通事亦数易其人;此种费用名为通事所出,其实仍在社中偿补。当官既经缴费,到社任意攫夺,岂复能钤管约束?因与道府约:嗣后各社通事,俱令于该县居住,社中有应办理事件,饬令前往,给以限期,不许久住番社以滋扰累。盗买盗卖者,除断令离异,仍依律治之。至通事一役,如不法多事,即当责革;若谨愿无过,便可令其常充,不得藉新官更换,混行派费,违者计赃议罪。
周钟瑄上满总制书:『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遝,强者欺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为伪郑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荡平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比年以来,流亡日集。以一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主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什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索社盐又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不穷得乎?番社之饷,责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朋比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罗国、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以辛劳(番每年计值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曰辛劳),为登记出纳数目,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自举通事自输,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贌者,不大有间乎?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藉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诸罗志」)?
光绪三年,福建巡抚丁日昌请豁台属杂饷,奏云:『该处所征杂饷,尚有相沿郑氏旧辙,未经厘定者。如归化生番,不植稻麦,无区亩可计,无田粮可科;仅知捕鹿种麦,按数纳饷,即以鹿皮、小米为名。至所谓塭饷者,则征于蓄鱼之所;所谓蔗车、糖蔀者,同业异名,系各就园设厂、雇工、营作。按作则征饷,如此之类,虽为苛细,然因其稍有赢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过如四川之有碾榨税,直隶之有榛粟税,于民尚无大损。他如海水支流曰港,洼深积水曰潭,凡可养鱼之所,即与塭饷,一律征收。日久地势变易,或填成田亩,税项仍不能减;若有水道可通之处,无竹筏小船运载货物,即按照抽资。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屈之基。牛磨即磨面之场;旁及瓦窖、菜园、槟榔、番檨,莫不征饷。其征诸渔户者,则曰罟、曰罾、曰■〈罒上令下〉、曰縺、曰■〈糸衮〉、曰箔、曰网、曰沪、曰乌鱼旗。更有采捕小船,亦征税饷,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横征,穷民苦累日甚。且所缴离饷,佣户渔民,均皆去来无定,官役不能尽悉底蕴,则必须熟悉情形之土豪出为包揽。先须于地方官预纳承充之费,然后垄断浮收,舐糠及米;输于官者十,取于民者百。即拟稍为厘剔,而各项名目大为琐碎,影射牵连,非尽断葛藤,终难绝其弊窦。除番社所输鹿皮、小米,犹有任土作贡遗意,暨民间塭饷、蔗车、糖蔀,其弊尚易厘剔,应仍其旧外;所有港潭等项杂饷,统计各属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两九钱六分五厘,均应豁免,以除民累』。
·杂税
田房税契
凡买卖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有奇。此顺治四年台湾未入版图以先,各省定例也。康熙四十三年,覆准田房税契用司颁契尾,立簿颁发,令州县登填,将征收实数按季造册,报部查核。雍正四年,覆准凡典当田土,均用布政司契尾,该地方官印契过户,一应赢余税银,尽收尽解。六年,奉旨准河南总督田文镜之请征收田房税契银两。饬令直隶各省布政司,将契纸契根印发各州县,存契根于官,以契纸发各纸铺,听民买用。俟民间立契过户纳税之时,令买主照契填入契根,各用州县之印,将契纸发给纳户收执,其契根于解税时一并解司核对。至典业亦如卖契例,若地方官稽查有人能据实报出税银至千两以上者,交部分别议叙。其田房税给发契纸,征收尽解。各州县同。十三十二月初六日,奉上谕:民间买卖田房,例应买主输税交官,官用印钤盖契纸;所以杜奸民捏造文券之弊,原非为增国课而牟其利也。后经田文镜创为税契税根之法,预用布政司印信发给州县;行之既久,书吏夤缘为奸,需索之费数十倍于从前。徒饱吏役之壑,甚为闾阎之累,不可不严行禁止。嗣后民间买卖田房,着应照旧例自行立契,按则纳税;地方官不得额外多取丝毫。将契纸契根之法永行停止。至于活契典业者,乃民间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嗣后听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其地方官征收税课者,多亦停其议叙,仍着各该督抚严饬藩司,时加察访,傥有书吏索诈侵蚀等弊,立即严行究处,毋得稍为宽纵。乾隆元年,定民间置买田地房产,投税仍照旧例行使;税尾由布政司编给各属,黏连民契之后,钤印给发。每奏销时,将用过契尾数目,申报藩司考核。十二年,奏准民间置买田房产业,令布政司多颁契尾,编列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印信,仍发各州县。俟民间投税之时,填注业户姓名,契价契银数目;一存州县备案,一同季册申送布政司使查核。如有不请黏契尾,经人首报,即照漏税之例办理。
台北府淡水县,征银九千一百二十五两二钱五分四厘。
新竹县,征银二千九百七十六两六钱七分五厘。
宜兰县,征银二千八百二十八两七钱六分七厘。
基隆厅,征银二千二百二十六两二钱一分九厘。
台南府安平县,征银五千六百五十一两一钱三分七厘。
凤山县,征银四千五百两。
嘉义县,征银三千三百六十一两五钱七分。
台湾府台湾县,征银五千九百八十两八钱四分二厘。
云林县,征银二千一百五十五两七钱九分八厘。
彰化县,征银八千一百九十九两六钱六分。
苗栗县,征银一千一百二十四两四钱九分九厘(司册光绪十七年)。
以上共征银四万八千一百二十两四钱二分一厘,尽征尽解,无定解。
典铺税
每年每典纳税银五两。此康熙三年,台湾未入版图以先各省定例也。
台湾府新竹县,收银五两。
台南府安平县,收银七十五两。
嘉义县,收银十两。
台湾府台湾县,收银二十五两。
苗栗县,收银十两。
彰化县,收银一百二十五两(「司册」。光绪十七年奏销)。
以上共征银二百七十两,增歇不一,无定额。
铁鑪税
每年每鑪收税银五两。
台北府淡水县,收银五两。
新竹县,收银五两。
台湾府,收银五两(「司册」。光绪一十七年奏销)。
以上共收银十五两。增歇不一,无定额。
茶厘
台北府茶厘总局,光绪十二年设。沪尾验卡、鸡笼验卡、大溪口验卡、新庄验卡、竹堑验卡、后垄验卡、大安验卡,皆光绪十二年设。茶厘,自光绪十二年,包商岁缴银十六万元。十六、十七等年,增至二十万元。
(「淡水志」:淡北石碇、拳山二堡居民,多以植茶为业。道光年间,各商运茶往福州售卖。每茶一担收入口税银二元,方准投行售卖。迨同治元年,沪尾开口通商,茶叶遂无庸运往省城。省中既无入口税银可征,台地亦无落地厘银可抽,而茶叶出产递年愈广。同治十年,台道黎兆棠札饬委员候补府胡斌会同淡水同知试办抽厘,每担酌收厘银一元。有奸棍章华封、金茂芳等聚众希图抗抽,适台道黎兆棠卸事,酌量减收;台湾征收茶厘自此始。「台阳见闻录」云:沪尾海关税册同治七年出口茶三千九百六十一担,八年五千九百六十九担,九年一万零五百四十担,亦有内地商船运往福州、厦门、广东者,不知其多寡。又云:台湾业茶各商,皆承领洋行资本,入山采买,并无重资自设茶行。又云:近年洋船运茶约有一万五千担,商船三千担。
台北府税厘总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淡水分局、沪尾卡、基隆分局,皆光绪十二年六月设;三貂岭卡、金包里卡;皆光绪十三年正月设;宜兰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利泽简卡,光绪十三年正月设;新竹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后垄卡、旧港卡,皆光绪十三年正月设;鹿港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笨港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番挖卡、梧栖卡皆光绪十三年正月设;安平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十二宫卡光绪十二年六月设。布袋嘴卡,港仔藔卡、扑仔脚卡皆光绪十三年正月设;旗后分局,光绪十二年六月设;东港卡,光绪十三年正月设。台湾港■〈氵义〉纷岐,商贩恒多绕越。所设局卡,因地制宜,随时增损;不能一定所收厘金,亦无常额;光绪十七年,收银六万八千七百四十五两九钱八分八厘。
厘金之名,肇于咸丰年,所以济税课之不足。名之曰厘者,极言其轻,亦国家不得已之政也(「淡水志」)。咸丰十一年,知台湾府洪毓深奉檄试办厘金,比照旧船税梁头法,但计担石,不论精粗,行之积年,所收无几,已而改用商人承贌社港遗意,招商承领,按年缴税。其名目:一曰洋药厘金;台南自咸丰十一年始,至光绪元年,改归商办;台北自光绪七年始,即归商办。十三年裁;并入海关。一曰樟脑厘金;樟脑有防费,前已着之厘金者,取诸防费外者也。先本贌商,同治九年,改官办。光绪八年,与洋药同归商办。光绪十三年,并入百货厘金。一曰船货厘金;始于同治二年,至光绪八年与洋药、樟脑、概归商办。光绪十二年,奉准停止。今所行者,曰百货厘金,自光绪十二年六月始征出口,不征入口(「局册」)。
磺务
台北府磺务总局,光绪十二年设。北投分局,金包里分局、皆光绪十二年设;油坑由金包里分局兼办。岁出硫磺六、七十万斤,收赢余银三、四千两。
磺山出磺处。一在山西南,曰磺嘴;一在山北曰油洞(「基隆采访册」。语在「山川」)。磺穴一在大屯山下;一在七星墩山下。石穴涌泉,如汤之沸;煎之则成硫磺(「淡水采访册」)。
仁和、郁永河「采硫日记」:近硫穴,风至,硫气甚恶;更进半里,草木不生,地热如炙。左右两山多巨石,为硫气所触,剥蚀如粉。白气五十余道,皆从地底腾激而出,沸珠喷溅,出地尺许;即穴旁视之,闻怒雷震荡地底,而惊涛与沸鼎声间之,地复岌岌欲动。盖周广百亩间,实一大沸镬。人行镬盖上,所赖以不陷者,热气鼓之耳!右旁巨石间一穴独大,俯瞰穴中毒焰扑人;目不能视,触脑欲裂。左旁一溪,声如倒峡,即沸泉所出源也。又曰:凡布七疋,易土一匡,衡之可得二百七、八十斤。众番男妇,相继以莽葛载土至。土黄、黑不一色,质沉重,有光芒,以指捻之,飒飒有声者佳。反是则劣。炼法:搥碎如粉,日曝极干,镬中先入油十余斤,徐入干土,以大竹为十字架,两人各持一端搅之。土中流得油,自得油土相融;又频频加土加油,至于满镬,约入土八、九百斤。油则视土之优劣为多寡,工人时时以铁锹取汁沥突旁察之。过则添土,不及则增油;油过不及皆能损硫。土既优,用油适当,一镬可得净硫四、五百斤,否或一、二百斤乃至数十斤,关键处虽在油,而工人视火候似亦有微权也。又曰:工人辟硫毒,频饮糖水;并以浴体。
台湾磺务,自光绪三年两江总督沈葆桢奏请开禁,委广东遇缺补用道叶文澜来台试办。履勘台北淡水所属之北投、油坑、金包里等处山场,出磺取之试煎,骤成磺块。爰招工开磺,购置锅具。雇匠熬链,先派司弁在三处设厂监督,稽查偷漏。前收买民间所熬私磺于沪尾油车口地方,设一储磺之厂,派员驻扎,专司收发。三处所缴硫斤,北投年可出磺五千余石。金包里油坑二、三百石。油坑磺色质尤佳,故名天生硫磺;如遇旺年,三处可收磺六、七十万斤。若非旺年,则三、四十万、五、六十万不等。由总督分咨各省,转行制造需磺各营局,来台购运。并寄磺样较验,比东洋所出尤高一、二成,甚为合用。惟时开禁伊始,专为官用,犹未许民商分售也。光绪十二年,巡抚刘铭传奏请弛出口之禁,是年设磺务总局于台北府城,各设分局北投、金包里、油坑,由金包里局员兼办各分局,收解总局。总局转饬沪尾磺厂委员收存,以备官用商运。自此而后,有经商包销,有远商自运,接踵而至,颇为疏旺(?)。计所收售于成本,局用经费外,岁余银三、四千两,报销入海防经费(「局册」)。
「台阳见闻录」:台北磺山绵亘数十里,现祗磺窟三处、油坑一处,系山内涌出磺油煎熬所得;北投等处,均就地挖取磺土,提炼而成。此物向例祗准官用,不准贩运出口;现弛禁令,凡民间药材花炮需用较广,惟日本产磺极多,奸民私贩获利;即以广东英德、清远二县,民间自开磺矿,亦准弛禁。故目下台地积存磺石不少也。
脑务
台北府脑务总局,光绪十三年设;十七年,改归磺务委员兼办。北路大嵙崁分局、三角涌分局、双溪口分局皆光绪十二年设;中路彰化稽查,光绪十九年二月设;云林分局、埔里社分局,罩兰分局,皆光绪十七年设。岁出樟脑六、七十万斤,纳防费银五、六万两;支局用一成外,岁收赢余银四万余两。
台山惟樟木最大,即古称豫章材。村人业樟脑者起山寮,作土灶。侦樟树坚光微臭者,削令成片,先浸渍一宿,拾寘釜中;上覆以粗碙,其下以水火逼之,类人炊黍者。气腾腾上蒸,令透一昼夜,取碙出视,四周凝结如霜,是为樟脑。初台地取产樟脑,皆私贩于夷人,价值最昂,每百斤值十金、十数金不等;后有纲市利者,开设匠馆以抽其税,因遂归官云(「一肚皮集」)。
「淡水厅志」:淡、彰出产樟木,向归艋舺料馆收买,故内山各煎脑灶户,亦归料馆约束。料馆为道署军工厂料,煎脑则伤料;数十年来樟脑买卖皆料馆操纵,脑灶各无赖亦知敛迹。同治五年,台道吴大廷委司料馆者,有不售樟脑与洋人之说,遂为藉口。同治六年,委兴、泉、永道曾宪德来台,会同议办,议准洋人自行入山采买樟脑,明定章程,料馆遂名存实亡。
樟脑一宗,产自内山,民间煎作,业已有年。嗣因外山樟木砍伐殆尽,内山逼近生番,民不敢入;光绪八年以后,颗粒无出矣!抚垦设局,生番一律归化;又复募勇防隘,居民方敢进山筑灶。经帮办台湾抚垦林维源尽先前选用道林朝栋筹商收归官办,以取抚番经费。光绪十二年九月,巡抚刘铭传奏准,委通商委员浙江候补知府李彤恩,候补知府丁达意会同设局收售。并于北路之大嵙崁、三角涌、双溪口,及中路之后垄、梧溪各设转运局,分饬委员司事人等,专驻秤收。而办人得法;光绪十七年正月改由商办,按灶抽收防番经费。脑由脑户自行投市;仍于台北府城,设总局,归磺务委员兼办。于北路之大嵙崁设稽查委员,三角涌、双溪、南庄分派司事。中路之云林、埔社、罩兰设弹压稽查委员。十九年二月,复札中路彰化县城,添设会办脑务委员,就近稽察埔、云、罩兰三分局。中北两路脑灶日兴月盛,能熬脑六、七十万斤,收纳防番费银五、六万两,支局用一成银外;盈余四万余两。樟脑遂为台产一大宗(「局册」)。
「台阳见闻录」:三角涌樟脑每石计成本九元,加运费折耗合价十元。台北每石十三元,无定价,视香港销路与为上下。考「本草注」:樟脑出韶州、漳州;故一名韶脑。今漳、韶均无出,而彰化、淡水独擅利。樟有二种:赤者脑多,白者脑少,传闻美国有一地多虫,惟畏脑;其人殡殓,必需用之。中国年运至粤东转售西商。
金沙
基隆总局,光绪十八年二月设。瑞芳分局、暖暖分局、顶双溪分局、四脚亭分局、六堵分局、七堵分局,皆光绪十八年二月设。岁出金沙若干两,收厘金二万两。
「台湾志略」:银山有矿,产银。
蛤仔难、内山港,水深而且冷;生番沉入,信手捞之。亟起,口噤不能言;爇火良久,乃定。金如碎米粒。「番境补遗」:哆罗满(亦生番社名)产金,淘沙出之,与瓜子金相似。
「海上事略」:台湾山后出金,其地土番,皆傀儡未入声教。其出金之水流从山后之东海,至返流之处,聚有金沙。番善泅者,从水底取之,如小豆粒。郑成功时,上淡水通事李沧愿,取金自效;伪监纪陈福率宣毅镇兵偕行,土番欲决战,福不敢进而还。
「台阳见闻录」:光绪十六年,基隆、三貂堡、龙潭渚一带,显露金沙,即有土人淘洗;利声四达,远近踵至。职员许栋材等禀请于八堵隔岸煖煖庄、三貂庄一带,就近试办。护巡抚沈批准行司,饬基隆厅勘验;由厅详复,请一律封禁。光绪十八年二月,巡抚邵友濂片奏:『基隆厅辖龙潭堵一带溪河,上年秋冬间,忽有金沙显露;经禁止私采,顾利之所在,穷民不免争趋。该处地段辽曲,山径处处可通,渐有难于查禁之势。叠据地方绅民禀请开采;当查产金各处,土浅沙浮,历加考求,迄未得其根脉。若遽由官采取,一时殊无把握,此当经费支绌,成本亦未易筹。惟地利既已显呈,自无弃而不取之理。现准本地殷实业户,雇工淘洗,由臣派员会同地方官,设局试办抽厘;并拨募营勇,逐段稽查弹压,以裨国计而裕民生』。奏入,奉朱批:『户部知道,钦此』。旋准户部咨查:此项金砂抽厘,究于何年月日开办?并如何设局?薪水、局用如何开支!暨仿照何项章程抽厘?每月每日可抽厘若干?并由何营拨勇若干?粮饷是否仍由原营支给?云云。光绪十九年六月,复奏:『据台湾善后局司道详称,查基隆、龙潭堵一带金砂显露,于光绪十八年二月初一日在基隆设立总局,又在瑞芳、暖暖、顶双溪、四脚亭、大堵、七堵等处各设分局,委派员司试办抽厘,就地招募勇丁一哨,酌拨原驻该处之铭字左营勇丁一哨,稽查弹压。淘洗工人每名每日领牌一面,酌抽厘金七二番银一角,仿照百货厘金章程开支局用一半;嗣因产金渐少,洗工日稀,正拟另筹办法间;适有商人金宝泉禀请承办,每年认缴厘金银二万两,其一切局用及新募勇丁口粮,均由该商人给发;并声明如果将来金苗枯竭,淘洗无人,准其退办等情,禀蒙批准。自十九年正月初一起,归商人金宝泉承办,将原设各局一律裁撤。其自光绪十八年二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官办期内,计共收厘金番银三万七千六百五十六元八角。按七二折合库平银二万七千七百十二两八钱九分六厘。内除开支局用一半银二千七百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又支给新募勇一哨,勇丁薪粮银五千九百五十六两九钱;又支给勇丁领用帐房、衣器等项折价银七百八十二两五钱九厘外;实剩银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二两一钱九分七厘四毫。容俟汇入光绪十八年分海防报销案内别收造报。至铭字营勇丁口粮,系由原营支给』,奏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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