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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奏

为日本国兵扰台湾番社一案,谨将近日辩论情形,并与该国使臣议定结案各款,恭折具陈,仰祈圣鉴事。臣等于本月初十日具奏日本国续派使臣来京,与臣等屡次晤论台湾番社用兵一事,未有端倪,将大概情形密陈一折,钦奉朱批:知道了,钦此。查日本使臣大久保利通自九月初二日呈递照会,执意狡辩,谓数日间如无办法,即欲回国。

经臣等照覆驳辩。并因该使臣照会中有两便办法等语,另函告以真欲求两便办法,自可详细熟商去后,旋经该使臣函订日期面议。至期,臣等与之会晤。该使臣欲由中国开议。臣等以该使臣照会有两便办法,应由该国先说两便办法。彼此推迫,至再至三。该使臣不觉真情流露,谓日本本以生番为无主野蛮,要一意办到底。因中国指为属地,欲行自办,日本若照前办法,非和好之道。拟将本国兵撤回,由中国自行办理。惟日本国民心兵心,难以压服,必须得有名目,方可退兵。该国于此事费尽财力,欲台番偿给,台番无此力量,须问中国如何令日兵不致空手而回等语。

先是日本中将西乡从道在台与藩司潘霨面议,即有索偿费用之说。自该国驻京使臣柳原前光到京,臣等屡次与剀切开谕,该使臣亦有使日本不致徒劳之请,虽未明言,意亦近是。迨闻日本续派大久保利通前来,各新闻纸每以该使臣此来,必欲索偿兵费四百万两,方能退兵,否则以兵扰中国各海口,或径攻天津等处,无稽游谈,不可枚举。臣等惟期理折力争,从不稍与迁就。至大久保利通到津时,曾经英副领事毕德格向李鸿章密陈该使臣来意,甚不和平,必须由中国先给照会,准予查办,将该国所谓属民被害之处,量加抚恤,随后再相机开导,经李鸿章录述毕德格所议,密致臣等备酌。

至该使臣到京,则以中国政教施以番境者若何为问,千回百折,至此乃吐出真款。臣等当以兵费一层,关系体制,万万无此办法。与两便之法,亦毫不相符。该使臣则谓非此不能告其本国退兵。旋又问中国所谓两便办法若何。遂告以中国敦念和好,只能不责日本此举不是,该国兵退之后,由中国自行查办,其被害之人酌量抚恤。该使臣仍执兵费为辞。臣等亦即决绝驳之。越日函询晤期,则复以该使臣所拟办法有碍难之处,并与定期再议。该使臣届时来署,面加晓谕,始据称中国碍难之处,已经会意,而于抚恤,必欲问数目。臣等告以必须日本退兵,中国方为查办。又恐其误会以抚恤代兵费之名,当告以中国实在只能办到抚恤,并非以此代兵费之名。复将前议中国自行查办各节,撮要示之,谓只能就此结案。该使臣请于此外给予另单,叙入抚恤银数,要求甚坚。并订于一、二日内示知确音而去。臣等不知该使臣所欲若何,因令该国书记官郑永宁来署问话,诘问实情。及该书记来署,不待详诘,即谓该使臣之意,须索洋银五百万圆,至少亦非银二百万两,不能再减。当经驳覆如前。该使臣于十五日赴臣衙门相晤,仍切切于允给银数,而所言皆指费用,殆已觑破抚恤二字之不能取盈矣。臣等严切回复,该使臣谓议无成绪,即欲回国。仍归到台番为无主野蛮,日本一意要办到底。臣等仍谓台番是中国地方,应由中国自主。彼此不合而散。

自大久保利通到京以来,该国驻京使臣柳原前光,于议台事则同在座中,旁参其说,遇议台事不合,则必于次日呈递照会,或来署而论,专以觐见为辞。此次大久保利通议论不合之次日,该使臣复诣臣衙门,以不准请觐为拒绝来使,即欲与大久保利通一同回国。嗣又据两使臣各递照会,皆作决裂之辞。其意由前之说,为日本永踞台番境地张本;由后之说,为日后称兵有名,扰我海口张本。臣等一切听之,任其去留。诚以该国贪狡无厌,其欲万不能偿。虽就抚恤办理,而为数过多,是无兵费之名,而有兵费之实,亦无容迁就也。

是役也,沈葆桢以外交为要议,李鸿章于法国使臣热福理由津来京,亦经加抚谕,该使臣有愿从中调停之说,上海沈秉成呈寄沪上官绅所上刍言,亦以邀请各国使臣评论曲直为计,而英国使臣威妥玛尤于此事始终关说,意欲居间。臣等亦曾将与日本来往文信,通行抄录照会各国使臣,与之委蛇虚与,在若即若离之间。即使各使臣欲为调停,亦系彼国所求,非出自中国之意。

十六、十七等日,日本两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车之计。威妥玛来臣衙门,初亦关切,继为恫喝之词,并谓日本所欲二百万两,数并不多,非此不能了局。臣等一以镇静处之。直至威妥玛辞去时,坚欲问中国允给之数。臣等权冲利害重轻,揆其情势迫切,若不稍与转机,不独日本挺而走险,事在意中,在我武备未有把握,随在堪虑。且令威妥玛无颜而去,转足坚彼之援,益我之敌。遂告以中国既允抚恤,只能实办抚恤,即使加优,数不能逾十万两。该国于此事轻举妄动,现时无以回国,自亦实在苦情,中国不乘人之急,再允该国在番社所有修道建屋等件,留为中国之用,给银四十万两,共不得逾五十万两之数。愿否听之。威妥玛旋至该使臣寓所,议论许久,复谓抚恤等费数目,日本使臣业经应允。嗣经议立结案办法三条,另立付银凭单一纸。该使臣欲付银后退兵,臣等则必须退兵后付银。往返相持,又经威妥玛居间,始得议就凭单,言明先付抚恤银十万两,其余修路、建房等件银四十万两,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兵全数退回,中国银两全数付给。并声明该国兵如不全退,中国银两亦不全给。奏明彼此画押,各执一纸凭单于本月二十一日定议。

伏查此案实由日本背盟兴师,如果各海疆武备均有足恃,事无待于辩论,势无虞乎决裂。今则明知彼之理曲,而苦于我之备虚。自台事起,屡经购买铁甲船,尚无成局。沈葆桢所谓兵端未开,宜防而未宜阻;李鸿章谓闽省设防,非必欲与用武;亦皆谓统筹目前大局,不能不姑示羁縻。且就日本一面设想,自该国有江藤新平之乱,虽就招抚,而乱民众多,无可安插。新闻纸中屡谓该国欲将此项人众安置台番境内,是以该使臣每以兵民难服为辞,此中实有难言之隐。今如一无所得,措置良难。若此辈留在中国边境,患亦不可胜言。然如该使臣原意要求各情,或有关国体,或其名则非而其实则是,亦不能因此通融,致有莫追之悔。既经英国使臣威妥玛从中说合,而所给抚恤银数尚能就我范围,不得不就此定议完案。而在我自强之计,益不可一日缓矣。所有臣等议办台事情形,谨缮折密陈,并将结案办法三条及凭单一件,抄录恭呈御览,是否有当,伏乞皇上圣鉴训示。谨奏。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具奏,同日奉朱批:依议,钦此。

互换条约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护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惟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三、所有此事两国一切往来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会议凭单

为会议凭单事。台番一事,现在业经英国威大臣同两国议明,并本日互立办法文据。日本国从前被害难民之家,中国先准给抚恤银十万两。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准给费银四十万两,亦经议定,准于日本国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国全行退兵,中国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国全数付给,均不得愆期。日本国未经全数退尽之时,中国银两亦不全数付给。立此为据,各执一纸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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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九月十九日上谕
后一:五月二十五日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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