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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

第一六七告示光绪十八年七月九日一一三二五—二

台北知府陈,示禁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设馆收词

钦加盐运使衔、在任候补道、署理台北府正堂、提调全台善后、专办台北通商局事务、加四级陈为出示严禁事。照得府属各处,向有对保、保长、乡长、街正、总理、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擅自设馆,私收投词,讹索词礼,肥己害民,殊堪痛恨。业经陈前府出示严禁,并移行厅县封禁私馆,并将对保等项,分别裁汰,严谕裁剩差保,毋再受词擅办,暨详奉前抚宪批:饬重申禁令,以安闾阎,各在案。兹本府访闻,各属差保,日久玩生,故智复萌,近仍有对保等项名目,分设私馆,擅收投词,索取规礼,种种不法,皆为例所当禁,本应即行严办,未忍不教而诛。除移行各属,一体严禁外,合亟出示晓谕。为此示,仰合属军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国有官长,职在理民;乡有族亲,可以和众。其对保、保长、乡长、总理、街正、业户、董事、庄正各名目,皆违例私设,意在赚钱。嗣后,除命盗案,许尸亲、事主,向地保面投报官外;其余户婚、田土、钱债、口角细故,祇许投告族长、公亲理处。理处不了,告官求断,永远不准差保人等,收受投词,任意勒索。如敢故违,一经访闻,或被告发,定将该差保等从重究治,并将投告之乡民,一并拏办,决不宽贷。其各凛遵,毋违。特示。

光绪十八年七月十九日给

印 台北府印

实贴晓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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