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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第九○谕光绪二十年六月廿三日一一二一七-一一

新竹知县范,对庄书朱呈玉发给谕戳

赏戴花翎、在任候补直隶州、本任台湾县、调署新竹县正堂、随带加二级范为谕饬承充事。案据户粮税总书朱琛禀称:「缘本邑清理田赋案内,奉宪饬,设立庄书,以便稽查逃粮、越占情弊,当经各前宪,举充办理在案。第查庄书之设,专司催收过户,原为稽查粮额起见。今庄书郑镜清等,过户为过户,而征粮为征粮,各办各事;以致业户买卖之后,向催钱粮,每每互相诿延,催收为难。兹查有朱呈玉一名,为人诚实,公事熟识,兼有家室,堪以承充竹北一、二、竹南一各保庄书之责,俾得着令在书房下,凡有过户,随时就于实征户册,更换户名,以期联络,而便稽查」等情。并取具认充、保结粘连,禀请给发谕戳前来。据此,除禀批示,并出示晓谕,暨颁发印簿,随时登记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仰该庄书朱呈玉,即便遵照。嗣后凡遇各保内,各业户有典卖田园、房屋、山场,即令赍契报明挂号,按照契载户粮、甲数,立时推收过户,于契内盖戳为据。一面填打印簿,每季造册送核;一面知会户粮税总书,在于征粮户〔册内〕注明,先行催纳契税。以后因时征粮,该庄书仍照前定章程,收买户每契价百元,取费银五角,不得分外需索。务须照章办理,均毋违延,致干咎戾。切切。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谕仰

光绪二十年六月二十三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范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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