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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二告示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

第四二告示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一一二○五-一二

新竹知县李,对郊铺等告示:雇倩挑货,务由挑夫首办理

(附挑夫首议立章程)

前衔〔即补清军府、摄理新竹县正堂李〕为出示晓谕归办事。(云云,照前稿叙至)据此,除准充给发谕戳外,合行出示。为此示,仰该郊铺及自爨店、散夫店、车户人等,一体知悉:嗣后尔等雇倩挑运布担、货担,务归挑夫首梁惠祥办理。所有应贴资费,遵照后开议定章程条款,永远遵行。至贫民自行肩挑贸易,不在此例。不得藉端勒索,致干查究。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计开挑夫首议立章程条款(注一)

一议:公号梁惠祥官戳一颗,给梁等挑夫首三人,轮流值日,收执奉公。如遇大差,梁等三人,仍协同帮理,苦乐均分,不得推诿。(注二)

一议:除梁等挑夫首三人以外,其余散挑夫首、以及自爨店,每店按年,应贴梁等银壹元,以为值事办公之费。如遇大差,各店仍应配夫协办,不得推诿。(注三)

一议:遇有过路官员,派办摃夫,每名每站,定价制钱四百文,每杠按重壹百贰拾觔。挑夫每担按重七十觔,及本官应办大差、委员差事价数,仍照旧章办理,毋庸增减。

一议:郊行布担及栳担,概归梁等挑夫首轮流,拨夫挑运值办,以资奉公。(注四)

一议:村庄牛车,向有配运硝磺之例,久归挑夫首拨运。兹议酌减,毋谕城乡,凡有牛车壹辆,每年一律贴费银五角,归梁等挑夫首向收,以资奉公。(注五)

一、分示仰头重溪头份街、大湖口猫里街、署前六甲街、四城门北门街、中港街新埔街、后垄街香山街、吞霄街房里街

头重溪头份街

大湖口猫里街

署前六甲街

一、分示仰四城门北门街三月十二日送稿

中港街新埔街查月十三日稿发

后垄街香山街考月十五日送签

吞霄街房里街月即日签发

私记

光绪六年三月十二日承兵总

钤记 新设台北府新竹县钤记

稿行 私记

(注一)一一二○五-二○(条款),除于下文(注一)至(注五)所述者与本件有差异外,其余部分相同。再参阅后件(第四三号)。

(注二)「梁惠祥」、「梁等」,一一二○五-二○作「金协安」、「安等」。

(注三)「梁等」,一一二○五-二○作「安等」。

(注四)「概归梁等」、「以资奉公」,一一二○五-二分别作「半归安等」、「半口归原办萧姓,以匀苦乐而资奉公」。

(注五)「梁等」,一一二○五-二○作「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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