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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一至言若迂有益于国
仁人之言,其始若迂阔而不可行,及要其终而究其所成,则夫取利多而终以无弊者,无有能过其说。故夫子之于卫,尝欲正名,而子路笑之矣;有若之于鲁,尝欲以彻,而鲁君非之矣。夫卫之乱,若非正名之所能理;而鲁之饥,若非彻之所能救。然而欲无饥与乱,则莫若此二者,何也?其取利也远,故取之多而民不知;其致力也深,故政不暴而事有渐。

国家当以匮财为常,勿以乏用为惩;当以养财为急,勿以聚财为意。优游以当之,暇裕以待之,节用以为之先,通济以为之权,崇本以为之政,谨察州县以为之纪纲,赈恤灾害以为之左右。愚非为是长者之言、不急之说,事理之极至盖如此也。

昔刘晏之在唐,号为善理财者,而晏之言曰:“户口滋多,赋税自广。”观晏之言,不啻不知为利,正当倾倒坐困耳。然财非天雨鬼输。不厚其所出,而厚其所取,其末不可继。此理固无难晓者。晏之言若缓而切,若迂而直,若费而优。不能使人不悠悠于此尔。至于钱流地上,报政无留,然后前日之所谓悠悠者,于此始决然矣。


梁惠王以利国问孟子,而孟子对以仁义。曹刿以战问鲁庄公,而庄公对以听狱。夫仁义非所以为利,而听狱亦非所以为战。古之君臣虽若迂阔而不切于事情也,然天下之理未有仁而遗其亲,未有义而后其君。彼以利而责望民,则民散而为利之从,而卒不获吾之所求矣。孟子之言,非有见于斯乎!狱,死地也。战,亦死地也。人之在缧绁之中,锱铢之施,视若金石;毛发之惠,视若丘山。使君临一国者,小大之狱,皆必用情,有哀矜之意,而无喜怒之私,则是昔之居死地者,尝受其赐,今安得不赴死地以答其赐哉!民既乐为之死,则陷坚却敌特余事耳。庄公之言,非有见于斯乎!班超不扰事。见后(即“法以治民不贵乎扰”条)。

卫之乱而孔子正名,秦楚交兵而孟子言义。盖非正名不能已乱,非言义不能息兵故也。

天下之患,莫大于逆于所不可为而止。以其可为而为之,庶乎其有成也。逆其不可为而止,则天下无可成之功矣。何者?天下未尝有百全之利也。举事而待其百全,则亦无时而可矣。圣人之举事也,利一而害十,有所不忍为;利十而害一,当有所必为;利害之相当,有所不能为———以其害之相当,虽得其利,而其为害亦足以偿矣,不若安于无事之为愈也。

夫去猛虎之为害者,焚山而不顾野人之菽粟;去蛟之为患者,断流而不顾渔人之网罟。天下之事,其所利者大,则其所害者小,固有国者之乐为也。赵欲以长安君质齐,太后不可。大臣强谏,太后益怒。左师触龙以其王赵之福,一说而行之。是王赵之利大,而质齐之辱不足计也。汉高皇捐黄金数万斤与陈平,以间楚。恣其所为,不问出入,而楚之君臣卒以相疑而至于亡。是亡楚之利大,则黄金之费不足爱也。

忍弃其所(不可弃)〔爱〕者,必有其不可弃者也。刃在头目,断指不顾;病在心腹,灼肤不辞。彼岂以为不足爱而弃之哉!是必有其不可弃者而夺其爱也。

三阴去其弊则怨不生
人有常言:“天下之事苟有当于理,虽拂乎人情,勿恤也。”吾则非之曰:“事虽当于理,而情则拂乎人,而事不能以终济。莫若阴有以去之,使人由之而不知,而怨乱不作之为愈也。”汉人不力农,使之力农,未必乐也。惟晁错以为不若使之入粟者赐爵,则农自劝。楚人不事蚕,使之事蚕,未必乐也。惟高郁以为不若使之输税者以帛而代钱,则蚕自劝。诸侯之强大,削之则必变也。而贾谊以为分王其子弟,则有以悦其心,而其势自弱。荒远之屯,敌至则弃而走。陆贽以为募士使居焉,则人当自为战。夫天下之弊,贵乎阴有以去之,则事无有不济者矣。

四工于所察遗于所玩
士大夫之有为于斯世,未尝不为去弊之说,而多至于遗其耳目之所玩。是以弊之在天下,去之虽若甚多,而算计见效,茫然如捕风搏影,卒不能有益于人之国也。

环坐而议政,皆曰官不可不省也,而至于任子之弊、三年之郊动以万计。此最为滥官之大者,则习以为常而不怪。皆曰俗不可不敦也,而至于榷酤之弊,倡优幄耀世而招之。此最为伤风教之甚者,则恬然不以为耻。异端皆言不可长,而度牒之降则未有能为之言者。农桑皆言不可缓,而末作之炽则未有能为之一说。如此等弊,士大夫不惟不能言之,亦且不自知之。耳目习熟,玩以为常。不知其源之浊则其流无自而清、其表之枉则其影无自而正也。

五示人以法不若以意
田子与隰子登台南望不言,而隰子知其意在于伐宋。齐威公谋于台而口吃,而役人知其意在于伐莒。曹公下“鸡肋”之令,而杨修知其意在于退师。上之人举目摇足,而天下已知其意之所在。是故以法示人不若以意示人。其意在是,其法不在是,则不令而自行;其法在是,其意不在是,则虽令而不从。

汉文帝诏书数下,岁劝民耕殖,而野不加辟。至于示敦朴以为天下先,而富庶之风自还。意之所重,无待于法也。唐德宗即位,用杨炎议,作两税法。新旧色目,一切罢之。未几,刻剥之令,纷然继出。法虽备具,意常诛求也。人主无不泄之意,而密意常在于所向之(外)〔中〕。天下之人伏其外而窥其中,以其泄而得其密。是故背人主之所令,以阴合其所向,天下之情甚易晓也。

子之养亲也,脍炙以为羞,礼也。蛙蛤以为进,非礼也。父告子以所膳,必曰脍炙,而不曰蛙蛤也。然退而察其亲,则蛙蛤之为嗜。为子者何惮而不进之以蛙蛤哉!夫父曰脍炙,而子曰蛙蛤。曷为不(以其所命而以其所不命耶)〔以其所不命而易其所命耶〕?盖其所命者饰也,其所不命者真也。

齐威公谋于台而口吃,人知其伐莒;揖朝而逊,人知其释卫。任官之道,示之以法,不若示之以意。其法是也,其意非也,虽重而亦轻;其意是也,其法非也,虽轻而亦重。且学士之任,未为崇贵也,唐太宗一贵尚之,而天下之人歆艳素美,往往指为登瀛洲者,非重其官也,重其意也。师儒之官,学者之指南也。鱼朝恩一升讲座,而缙绅名流耻与之列,往往以横经讲道为鄙。非轻其官,轻其意也。

荀子曰:“人主之患,不在乎不言用贤,而在乎诚必用贤。夫言用贤者,口也;却贤者,行也。口行相反,而欲贤者之至,不亦难乎!”

六法令之行当自近始
苏文忠公厉法禁之说,曰:“圣人之制刑,知天下之畏乎刑也。是故施其所畏者。自上而下,公卿大臣有毫发之罪,不终朝而罢随之。是以下之为不善者,知其无有不罚也。”至哉斯言!“夫天下之所谓权豪贵显而难令者,此乃自古圣人之所借以徇天下也。舜诛四凶而天下服,何也?此四族者,天下之大族也。夫惟圣人能击天下之大族,以服小民之心。故其刑至于措而不用。周之衰也,商鞅、韩非刑酷法以督责天下。然其所为得者,用法始于贵戚大臣,而且及于疏贱。故能以其国霸。由此观之,商鞅、韩非之刑,非舜之刑;而所以用刑者,亦舜之术也。”


商鞅欲变法,而不赦公孙贾之贵幸。赵武灵王欲行胡服,而不恤公子成之异议。赵奢欲收租税,虽平原君之贵,杀其用事者九人。

方今驭吏之难,莫难于赃吏。盖朝廷亦求所以禁之矣,而未尝得所以禁之之方。宽以养其廉,则尝狃上之宽而不知畏。绳之以法,则虑其怨而不服。抑将何以处也?愚以为用宽不如用度,用法不若先服其心。天下心服而后法可尽行,赃可尽禁也。夫何故?天下之所以服者,常生于不偏;而其不服也,常起于不平。

《孟子》曰:“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己不正而正诸人,父不能以行其子,况正天下而不出于正者,谁也?岂非朝廷之大吏耶?大吏而不正,不正而法不行矣。至于举法以禁小吏,宜其怨而不服矣。昔陆宣公之秉政,至于蕃镇之靴鞭亦确不受。虽德宗喻之而不奉诏。以为靴鞭之一弊,必至于金玉。则今之大吏省卒徒自给者,恬不知禁;而箱篚之大于靴鞭者,亦熟视而不问。此何理哉!大吏不正而责小吏,法略于上而详于下,天下之不服,固也。

七大体立则不恤小弊
合抱之木,不能无数寸之朽;径寸之珠,不能无微之嫌。良法之在天下,吾固知其不能无小弊也。惟其大体既正,则小弊有所不足虑矣。是故夏(道)〔人〕尊命,商人尊神,周人尊礼,而当时不文之弊,三代卒不以是而废其所尊;夏政尚忠,商政尚质,周政尚文,而当时以野以鬼以之弊,三代亦不以是而变其所尚。诚以其大体既正,则微疵小害虽时有之,亦势之所不免也。

汉文帝除肉刑,定笞法,而或者议其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是不知文帝之大体也。宣帝枢机周密,综合名实,而或者议其王成之赏、赵盖杨韩之诛。是不知宣帝之大体也。天之春温而秋凛。春岂无一日之寒,秋岂无一日之热哉!亦不失四进之体击已。传曰:“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管仲曰:“四维不张,国乃灭亡。”韩子曰:“纪纲者,脉也。脉不病,虽瘠不害;脉病而肥者死矣。”左氏之所谓本,管仲之所谓维,韩氏之所谓脉,吾之所谓体也。固其本,张其维,寿其脉,大体立矣。区区之小弊,不足深虑也。

唐世之法,大抵严于治人臣,而简于人主之身;遍于四境,而不及乎其家。州、闾、乡、井断断然施之实政,而宗庙朝廷之上所谓礼乐者,皆虚文也。当是时坊团有伍,而闺门无政。古人制度,宜不如此。上下以相维,而父子夫妇不足保。古人纪纲,宜不如此。

周人之大,不若邾、莒,存于战国相吞噬之间,殆数百年。独立于既弱之后,虽秦、楚、三晋之强,犹有所畏而不敢动。秦之强加于吴、越,不二世而匹夫荷梃夺之,曾不若周人既弱之后。

唐赞曰:“高祖之兴亦何异?因时而起者欤!虽其有治有乱,或绝或微,然其有天下,年几三百。可谓盛哉!岂非人厌隋乱而蒙德泽?继之以太宗之治。制度纪纲之法,后世有以凭借扶持,而能永其天命欤!”

汉承秦后,民始息肩。萧何作画一之法,曹参载清净之说。后之议者,谓参幸当与民更始之际,不能立法度、兴礼乐、为汉建长久之计。不知秦鼎沸乱,息薪为策;秦病烦热,安形为务。

汉治之大体,正在于清净不扰。抚摩其痛痒,劳来其呻吟,与之相生养之具,假其岁月,以极其涵养之功,而返忠厚浑朴之气。如斯而已。必欲从事于区区之弊,如汉儒所谓改正朔、易服色、定历数、协音律、作《诗》《书》、建封禅,果足以救当时之疮痍凋瘵、轻浮锲薄之习乎?

以文帝之圣,岂不足于建立?奏更法令,循于苟且;请兴礼乐,谦逊未遑。方且镇之以渊默,示之以敦朴,守之以木强敦厚之吏。虽稽古礼文之事缺然,亦略不以为意。岂不曰汉家制度?虽云未具,而大体不可乱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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