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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重刻故唐律疏議序

  賜進士及第山東等處督糧道兼管德常臨清倉事務加二級孫星衍撰

  律出於禮。書呂刑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班固以為制禮以止刑。今文尚書家說,唐虞象刑而民不犯,三王始制刑辟,荀子不信之。然夏刑條目,僅見尚書大傳;周公寓刑於禮,不制刑書。則知孔子言道德齊禮,謂上古之世,善人為邦,勝殘去殺,未可以疑象刑之說矣。秦焚經籍,醫、律幸存。蕭何入關,先收律令。藝文志載有李子三十二篇,即李悝法經,其目有六,略具唐律,蓋蕭何、張蒼、晁錯、于定國及魏晉六朝名臣之所增定也。兵法、醫學之書,皆有淵源。律令治體所關,豈得不知沿革?國家輯四庫全書,唐律疏議入於史部法令,祕府所藏,世人罕見。偶得元刻本,字畫精致,鐫梓傳之。附宋提刑洗冤錄於後,知檢驗濫觴之有本。

  漢時,董仲舒、倪寬皆以經義決疑獄。後漢郭躬、陳寵世傳法律,馬、鄭諸儒為之章句。法者,天下之平。刑律不據經守古,則以吏為師,專阿意指,三尺之法一傾,使民手足無所措;有司不通律學,則姦吏因緣為市,典文者無從別白禁抑,或且變亂舊章,損傷元氣。是以漢課尉律,魏置律博士,始知蘇軾「讀書不讀律」之言非通論也。

  自唐永徽定律已後,宋元皆因其故。惟明代多有更改,又增姦黨一章,以陷正士,而輕其輕罪,重其重罪。或言輕罪愈輕則易犯,重罪加重則多冤,非善政也。我朝積德累仁,與民休息,幾致時雍刑措之治。列聖務行寬大之政,故有改共盜為原情免死之條,增宮刑代從坐死刑之重。今上至仁天錫,久道化成,特禁雖但從重之文,復侵盜準徒之例,合於哀矜折獄之義,而舞文文致之風漸絕。夫不讀唐律,不能知先秦歷代律令因革之宜,不足彰聖朝立法之仁、折衷之當。

  星衍由翰林改官比部,故公相阿文成曾厭例文繁複,屬令刪除;故司寇胡莊敏公遇疑難之獄,手授平議,宣布曹司,嘗約為大清律音義,蹉跎未就。及權臬外臺,頗平冤濫,年逾五十,智慮衰頹,日從事尋章摘句之學,思刊有用之書,以貽同志,賢於博弈,義比餼羊。若夫蠲除刪定,而擇近古便民者以為法程,是在山甫、蘇公明允之才,宣主恩以立明制,非愚所及也。太歲戊辰六月四日書於安德道署之平津館。(錄自岱南閣叢書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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