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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一、要药者。寻常日用必需之药。所以别乎险僻之味也。古人云。良药治病。十痊八九。毒药治病。治不一二。可见用药之当慎矣。兹编所录。止四百余品。稍涉险僻者。概摒去之。
  二、是编照十剂分类。欲人晓然于药之各有其性。而宣、通、补、泻、轻、重、滑、涩、燥。
  三、每药首明主治。见药之功用不一也。次详归经。见药与经各有所入。不相袭也。次列前人议论。见药之味性运用有至当也。次标禁忌。见药之于症宜详审也。次及炮制。见药之味性有偏。其相救相制。不可略也。
  四、前人云。用药依本经所治。总无大错。故是编所录之药。凡有本经者。无不首列。至名医别录。所以补本经未备者。亦无不录。其历代诸贤。发明诸药功用。又足备别录之缺。悉一、上自本经。下至纲目备要等。所言治法。或不与是药相合。即删削之。或又彼此所言相一、引前人议论。必于是药功用。及与是经所治病。发挥精切。其旨画一者。方始录之。非一、主治及前论俱直书前人之语。不敢改窜。以其语皆至当莫易也。随各注其名或字。不敢一、归某经下。必着为如何之品句。此数字。或括是药全性。或专及是药最重之用。其故不一、仲淳经疏。为自来本草第一精细之书。其着简误。尤为审量极至。故是编禁忌一宗之。
  五、编中有不列炮制者。或以是药无甚制法。或制法众共皆知。便不复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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