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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须循天理

作事须循天理

  [发明]天理二字,与人欲相反。天理者,作事之准则,犹匠氏之有规矩〖规和矩是校正圆形和方形的两种量具〗,射者之有正鹄〖箭靶〗。循之则是,舍之则非。循之则公,舍之则私。循之则为上达,舍之则为下达。循之则宅衷仁恕,天道佑之,动与福俱。舍之则立意谿(qī)刻〖苛刻〗,恶星随之,动与祸俱。其得其失,相去天渊。

  此与下句,文义互见。言作事,则出言亦在其中。犹下文言顺人心,则循天理亦在其中也。

  下附征事(四则)

  不弃疯女(《懿行录》)

  福清文绍祖之子,与柴公行议婚。既聘,柴女忽患疯。绍祖以其恶疾也,欲更之。妻大怒曰:"吾有儿,当使其顺天理,自然久长。背礼伤义,速其祸也!"仍娶柴女归。次年子登第,女亦病痊,三子皆贵。

  [按]古来娶瞽女、病女者,类多身荣子贵。无他,以其立心仁厚,能为彼苍包容一人,彼苍亦将优待一人矣。

  弃妻重娶(沈永思说)

  娄县顾元吉,初作吏,手不释卷,后为诸生,试辄冠军,生徒日众。然每入场辄见有妇女随之,文思遂乱。盖顾少年曾聘一妻,以其出自寒微也,竟不娶,致彼抑郁而死。晚年得狂疾,屡欲自击其阴,门人尝坚护之,少懈,辄欲奋击。既而行至桥上,见河水甚清,叹曰:"此处可葬我!"遂自投而死。时康熙某年六月初一日也。

  [按]以寒微而弃之,天必使其终于寒微矣。宜其具此文才,讫无成就,终葬江鱼之腹也。

  雷诛母子(郡人亲见)

  康熙乙亥,苏郡大水,某村有孕妇,以夫卧病乏食,乃抱三岁儿,入城借米,得四斗归。遇雨困惫,近家里许,不能复负。见一家门首有童子,以米寄之,约其置儿来取。童子商诸母,遂屏匿之。妇畏夫,不归,且腹中甚饿,遂缢死屋旁。夫失所依,未几亦死。次年六月,匿米者迁至郡城养育巷,忽作鬼语曰:"吾于某处讼汝,即雷部亦告准矣。"不三日,雷电交作,提母子于庭中击杀之,妇死犹抱童子。时康熙丙子年七月初三日也。

  [按]若据后儒言之,则此母子两人,不过阴阳不和,偶然震死耳。世人闻之,其心泰然,竟无忌惮矣。

  邪淫负托(沈永思说)

  太仓诸生王静侯,为人谦谨,忽遭雷击,众共惊讶。一日请仙判事,叩之,判云:"彼于某年月日,应苏州府试,寓饮马桥民家,主人已在狱中,妻见王谨厚,以财托之,嘱其出夫于狱。王见妻子可胁也,逼焉,且私有其金,致置之死。故有此报。"

  [按]此种隐密之罪,王法所不能及。若无罪福报应,小人乐得为小人矣。故开陈因果之说,隐然助扬王化,辅翼于名教者不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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