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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回 击僧除奸

第三十回 击僧除奸

  缙云县有一吴国卿,与郭外寺僧善圆相交,从游最久。一日,国卿过寺,值僧他出,径入其所居奥室,见榻前悬一小木鱼,无心敲之。忽榻后板铃响,一少妇出,即士所识中表戚袁兆之妻也,两相骇诧。板即地屏内一片,板巧合缝,可开可关,所谓地窖子也。妇惧缩入,生亦奔归,遇僧于门。僧既惊失口户,而又讶生色异,知事已露,故以好词挽生返,曰:“今日之事,势不两生,惟足下自栽。”生亦嗟讶曰:“自堕火坑。”知贼突不能释,乃思计之;不若假强而与之复返。待其至寺,要我以死,则哄之诵经拜忏,我甘自缢,可以脱身而回。及至寺,僧果要生死,生以是之而与僧言:“我死不惜,弟求诵经拜仟,再求麻绳一条,我甘自缢耳。”僧喜而从之,亦拜诵如法。生持绳以视之,僧乃催其急死,生曰:“尔可再拜诵,我死亦甘。”僧如其言。当其拜伏地下,生用椅以僧颈压之,用麻绳缚住,走告于公。僧遂成狱。后得出其中。有五、六辈,皆先后盗入者,或以求子诱入者。其寺遂焚。

  告僧盗妇入寺欲杀见者

  告状人吴国卿,告为逆法大奸事。王谟宪典,诛戮奸恶,萧何法律,岂容逆贼。孽僧善圆,为恶百端,恣素匪彝,暗开地窖,窃藏良家妻女。卿往寺请僧,不期袁兆妻,忽然从地而出,孽恶恐身首扬,不容归家,勒口缢死。幸今走脱,急奔台告,乞天剿灭。上告。

  海公判

  审得善圆罪恶弥甚,律所难容矣。且居僧娶妻,尚有罪戾,何况挖地窖谋夺人妻,逆法之甚,不可言也。既舍身出家,当口遵守佛法,何容非为大奸?若妇凡五六辈与尔偕瑟偕琴,尔乐无穷耳。然乐虽无穷,罪恶贯盈,王章所不赦也。谋人妻女,罪固难容,而乃逼国卿自缢者,何由也?其情刁恶,律不容奸。盍依大辟之律,庶不坏于萧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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