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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公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將加誅晏子諫第十三〔一〕

*景公使燭鄒主鳥而亡之公怒將加誅晏子諫第十三〔一〕

  景公好弋〔二〕,使燭鄒主鳥而亡之〔三〕,公怒,詔吏殺之。〔四〕晏子曰:「燭鄒有罪三,請數之以其罪而殺之〔五〕。」公曰:「可。」於是召而數之公前〔六〕,曰:「燭鄒!汝為吾君主鳥而亡之〔七〕,是罪一也〔八〕;使吾君以鳥之故殺人〔九〕,是罪二也;使諸侯聞之,以吾君重鳥以輕士〔一十〕,是罪三也〔一一〕。」數燭鄒罪已畢〔一二〕,請殺之。公曰:「勿殺〔一三〕!寡人聞命矣〔一四〕。」

  〔一〕 盧文弨云:「元刻末注云:『此章與景公欲誅野人、景公欲殺圉人章旨同而辭少異,故著于此篇。』」◎劉師培云:「黃本此章在道殣章後。」

  〔二〕 孫星衍云:「韓詩外傳作『齊景公出獵昭華之池』。」◎則虞案:類聚九十、御覽九百一十四引作「齊景公」,無「好弋」二字。

  〔三〕 孫星衍云:「說苑作『燭雛』,韓詩外傳作『顏斲聚』,藝文類聚作『顏涿聚』,此脫『顏』字。一本作『祝鄒』。呂氏春秋尊師篇:『顏涿聚之大盜,嘗學於孔子。』」◎盧文弨云:「御覽四百五十五引說苑亦作『燭鄒』。」◎劉師培校補云:「御覽九百十四亦引『燭鄒』作『顏涿聚』,與類聚九十所引合。亦即漢書人表所列之『顏濁鄒』也。」◎則虞案:劉氏以「顏涿聚」「顏濁鄒」為一人,誤也。韓非子十過王先慎之說亦誤,蓋皆沿漢書古今人表及孔子世家張守節之說而誤。世家兩出「顏濁鄒」,以為子路妻兄,即孔子於衛主顏讎由是也,自為衛人;顏喙聚者,乃齊人,見於韓非子十過、呂氏春秋尊師篇:「顏涿聚,梁父之大盜也,學於孔子。」淮南子氾論訓「顏喙聚,梁父之大盜也,而為齊忠臣」,注:「梁父,齊邑。」「喙」蓋「涿」之形訛。左哀二十三年傳「齊師敗績,知伯親禽顏庚」,注:「齊大夫顏涿聚。」說文:「庚位西方,象秋時萬物庚庚有實也。」與「聚」義近。後漢書郭泰傳以梁父大盜為齊忠臣,即涿聚,亦即顏庚,與衛之濁鄒無涉。此作「燭鄒」,蓋沿俗本說苑而誤。藝文類聚九十引正作「聚」,宋本御覽九百一十四引作「使顏涿主聚鳥而亡」,「主」「聚」二字互倒,是亦作「聚」也,當據改。

  〔四〕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公召欲殺之』。」◎則虞案:御覽引「公召吏殺之」。歸評本「詔」作「語」。

  〔五〕 孫星衍云:「御覽『而』作『乃』。」◎則虞案:類聚作「涿聚有三罪,請數之爾」。外傳作「夫鄧聚有死罪四,請數而誅之」。

  〔六〕 則虞案:說苑兩「公」字上皆有「景」字。

  〔七〕 孫星衍云:「『汝』,藝文類聚作『爾』。」

  〔八〕 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一罪也』,下作『二罪』『三罪』。」◎則虞案:歸評本作「罪一」,下作「罪二」「罪三」。

  〔九〕 則虞案:外傳「殺」上有「而」字,類聚無「之故」二字。

  〔一十〕盧文弨云:「『以』,韓詩外傳九、說苑正諫篇俱作『而』。」◎則虞案:外傳「諸侯」上有「四國」二字。類聚「輕」上無「以」字,御覽無「吾」「以」字,歸評本「以」作「謂」。

  〔一一〕則虞案:外傳又有「天子聞之,必將貶絀吾君,危其社稷,絕其宗廟,是罪四也」二十二字。

  〔一二〕黃以周云:「凌本無『已』字。」◎則虞案:元刻本「數」誤「轂」,歸評本無「已」字。

  〔一三〕孫星衍云:「御覽作『公曰勿殺而謝之』。」◎則虞案:類聚作「勿殺之」。宋本御覽作「勿殺」,無「而謝之」三字。說苑正作「止,勿殺而謝之」,歸評本無「勿殺」二字。

  〔一四〕則虞案:外傳作「『此四罪者,故當殺無赦,臣請加誅焉。』景公曰:『止!此亦吾過矣,願夫子為寡人敬謝焉。』詩曰:『邦之司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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