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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皇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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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皇室条件

辛亥革命后清政府代表与南京临时政府代表商定的优待原皇室条件。清宣统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2.12)公布。共分三项:(1)《关于大清皇帝辞位后之优待条件》计八款,规定清帝退位后,其尊号仍存不废,民国待以外国君主之礼;皇室岁费四百万两,由民国政府拨给;清帝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清室宗庙陵寝永远奉祀;德宗(光绪帝)崇陵如制妥修,奉安典礼仍如旧制,经费由民国支出;宫内执事人员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阉人;清室原有私产由民国特别保护;原禁卫军归民国陆军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2)《关于清皇族待遇之条件》计四款,规定清王公世爵仍其旧;其公权私权与国民同等;皇族私产一体保护;皇族免当兵之义务。(3)《关于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计七款,规定各族与汉人平等;保护其原有私产;王公世爵仍其旧;王公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先筹八旗生计,未筹定前,俸饷仍旧支放;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条件公布时清帝溥仪宣布退位。1924年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修改清室优待条件,永远废除清帝尊号,并将溥仪驱逐出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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