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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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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

①官署合称。明初沿前制,统置给事中。洪武六年(1373)始分吏、户、礼、兵、刑、工科,合称六科。六科设给事中十二人,每科二人。十年,隶承敕监。十二年,改隶通政司。二十四年,定每科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掌本科事。其下设给事中,各科员数不等,六科共计四十人。永乐中,六科自为一署,移至午门外直房办公。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权任颇重。清沿置,每科设都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左、右给事中满、汉各一人,给事中汉员二人。康熙四年(1665),每科唯留满、汉给事中各一人,余俱裁。五年,增设掌印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并设笔帖式、经承等。雍正元年(1723),改隶都察院,权任遂减。凡城、仓、漕、盐与御史并差,台省合一。掌发科抄,分科稽核六部庶务,注销各衙门文卷及给发敕书、赴任文凭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但于都察院内设给事中,办理原六科所掌事宜。②唐代科举考试中的进士、秀才、明经、明法、书、算,合称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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