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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被贬降级。《晋书·应詹传》: 应詹上疏云“今宜峻左降旧制,可二千石免官,三年乃得叙用;长史六年,户口折半,道里倍之。”唐朝官员因罪被贬至边远地方任职,经一定年限或遇赦,可改迁近处任职。因其常有可能被再度征召入朝掌权,在地方仍被另眼相待。宋真宗时曾以星变赦天下,左降官羁管十年以上者放还京师。
即降职,亦称“左迁”,见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