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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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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

中华民国时设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军队最高统帅,行政最高长官。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元首的名称之一。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政府采取总统制《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行政首长。南北议和时革命党人与袁世凯达成妥协,以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为条件,换取清帝退位与南北统一,但深恐袁世凯在就职之后专权自恣,故在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二月上旬,清帝退位谈判已经成熟,行将以临时大总统相让的时候,参议院于二月七日开始即着手《临时约法》的制订,规定政府采用法国式的内阁制,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三月八日《临时约法》全案完成,并于三月十一日公布。依照《临时约法》的规定,临时大总统的职权有下列六项:第一,属于法律的;一、公布法律;二、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三、对参议院议决事件若不同意,得于十日内咨院复议,若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即须公布;四、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二,属于命令的:如执行法律,或本于法律的委任,大总统得发布命令。第三,关于任免的:一、任免文武职官,但任命国务员和外交大使、公使则须得参议院的同意;二、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应即免职,但大总统得提交参议院复议一次。第四,关于军事的:一、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二、依法宣告戒严。第五,关于外交的:一、得参议院的同意派遣大使、公使;二、经参议院的同意,得对外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三、代表全国接受外国的大使、公使。第六,关于赦赏的:一、得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二、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的同意。《临时约法》对于大总统职权的限制有下列数项:第一,须受参议院(或国会,下同)同意权的限制,如任命国务员、大使和公使,如对外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如宣告大赦等。第二,须受参议院的限制,如只能依参议院的议决公布法律,不能不经参议院的议决迳行公布;如所定官制、官规、仍须再经参议院议决等。第三,须受国务员副署的限制。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凡不经国务员副署的法律或命令,即属无效。第四,须受事实上的限制,如军事权中的军政、军令两项,一般国家都是在名义上属于元首,实际上常由其他机关代行,如陆军部之掌军政,参谋本部之掌军令。但是这些限制对袁世凯来说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并不起什么作用。在其就任临时大总统后,首先用武力威胁临时参议院通过内阁的补充名单,后来又不经内阁副署就发布命令,国会对于这种“违宪”的原则性问题竞至无能力为,致使国务总理唐绍仪愤而辞职。民国二年(公元1914年)九月五日参众两院通过了先选总统案。十月四日,宪法会议公布了匆匆制成的《总统选举法》,选举法中规定大总统任期为五年,若再次当选可连任一次;候选人须居住国内满十年以上(这是对革命党人的排斥,因为他们在建国前多数被通缉留居海外)。十月六日国会在袁世凯的武力威胁下正式进行选举,选出袁世凯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大总统,与副总统黎元洪于十月十日同在清宫太和殿正式就职。袁世凯任大总统后为了篡改《临时约法》,利用约法会议制造了有利于其进行独裁统治的《中华民国约法》——“新约法,,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一日公布。“新约法”取消了对总统权力的一切限制,规定以大总统为行政首长,设政事堂,置国务卿一人,左右丞各一人,负赞襄之责。大总统的任期规定为十年,连选得连任,连任几次则未限制。大总统任期未满因故去职时,规定须在三日内组织临时选举会补选。补选前其职权由副总统代行,如副总统同时因故去职或不在京及有其他事故不能代行时,由国务卿摄行。推荐总统候选人之权只属于现任大总统,由大总统密书被推荐人姓名,藏于金匮石室,别人均不得代行或摄行。当补选时,由代行或摄行者咨请总统选举会会长,指定会员十人开启金匮石室,当众宣布被推荐人的姓名,然后投票。袁世凯死后,由副总统黎元洪于六月七日接任大总统,二十九日,北洋政府明令恢复《临时约法》,政府仍采用内阁制,总统职权依《临时约法》的规定。以后历任总统如冯国璋、徐世昌,其职权都依《临时约法》的规定,惟曹琨通过贿选任大总统,在他窃位期间,颁布了“贿选宪法”。“贿选宪法”是由“天坛宪法草案”(民国二年十月草制,未公布)蜕变而成,仍采用内阁制,规定“行政权由大总统以国务员之赞襄行之。”职权也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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