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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举

三十五举

  一举曰:
  蝌蚪为字之祖,象虾蟆子形也。今人不知,乃巧画形状,失本意矣。上古无笔墨,以竹梃点漆,书竹简上;竹硬漆腻,画不能行,故头粗尾细,似其形耳。古谓筆(笔)为聿,仓颉书从手持半竹,加畫(画)为聿(¤),秦谓不律,由切音法云。
  二举曰:
  今之文章,即古之直言;今之篆书,即古之平常字,历代更变,遂见其异耳。不知上古初有笔,不过竹上束毛,便于写画,故篆字肥瘦均一,转折无棱角也。后人以真草行,或瘦或肥,以为美茂。笔若无心,不可成体,今人以此笔作篆,难于古人尤多,若初学未能用时,略于灯上烧过,庶几便手。
  三举曰:
  学篆字,必须博古,能识古器,其款识中古字,神气敦朴,可以助人。又可知古字象形、指事、会意等未变之笔,皆有妙处,于《说文》始知有味矣。前贤篆乏气象,即此事未尝用力故也。若看模文,终是不及。
  四举曰:
  凡习篆,《说文》为根本,能通《说文》,则写不差,又当与《通释》兼看。
  五举曰:
  字有古今不同,若检《说文》,颇觉费力,当先熟于《复古编》,大概得矣。
  六举曰:
  篆书多有字中包一二画,如日字、目字之类,若初一字内,画不与两头相粘,后皆如之,则为首尾一法;若或接或不接,各自相异,为不守法度,不可如此。又圆点、圆
  圈,小篆无此法,古文有之。口字作三角形,不可引用,学者慎勿于难写处妄意增入。
  七举曰:
  篆法扁者最好,谓之蜾扁,徐铉谓非老手莫能到,《石鼓文》是也。
  八举曰:
  小篆一也,而各有笔法,李斯方圆廓落;李阳冰圆活姿媚;徐铉如隶无垂脚,字下如钗股,稍大;锴如其兄,但字下如玉箸,微小耳;崔子玉多用隶法,似乎不精,然甚
  有汉意;李阳冰篆多非古法,效子玉也,当知之。
  九举曰:
  写成篇章文字,只用小篆,二徐、二李,随人所便,切不可写词曲。
  十举曰:
  小篆俗皆喜长,然不可太长,长无法,以方楷一字半为度,一字为正体,半字为垂脚,岂不美哉。脚不过三,有无可奈何者,当以正脚为主,余略收短,如幡脚可也。有
  下无脚字,如生、曰、之等字,却以上枝为出,如草木之为物,正生则上出枝,倒悬则下出枝耳。
  十一举曰:
  凡写牌匾,字画宜肥,体宜方圆。碑额同此,但以小篆为正,不可用杂体。
  十二举曰:
  以鼎篆、古文错杂为用时,无迹为上。但皆以小篆法写,自然一法。此虽易求,却甚难记,不熟其法,未免如百家衣,为识者笑。此为逸法,正用废此可也。
  十三举曰:
  凡口(音围)圈中字,不可填满,但如斗并中着一字,任其下空,可放垂笔,方不觉大。圈比诸字亦须略收。口不可圆,亦不可方,只以炭墼(音基,粉末加水做成的块状物)范子为度自好。若日目等字,须更放小,若印文中扁“口”字,及子字上“口”,却须略宽,使“口”中见空稍多,字始浑厚,汉印皆如此。
  十四举曰:
  写篆把笔,只须单钩,却伸中指在下夹衬,方圆平直,无有不可意矣。人多不得师传,只如常把笔,所以字多欹斜,画不能直,且字势不活也。若初学时,当虚手心,伸
  中指,并二指,于几上空画,如此不拗,方可操笔,此说最是要紧,学者审之,其益甚矣。
  十五举曰:
  凡篆大字,当虚腕悬笔,手腕着纸,便字不活相。多有人不能用笔,用棕榈条及纸筒等物,皆俗夫所为,士大夫不可用此。
  十六举曰:
  汉篆多变古法,许慎作《说文》,所以救其失也。
  十七举曰:
  隶书人谓宜扁,殊不知妙在不扁,挑拔平硬,如折刀头,方是汉隶。《书体括》云:方劲古拙,斩钉截铁,备矣。隶法颇深,具其大略。
  十八举曰:
  汉有摹印篆,其法只是方正,篆法与隶相通,后人不识古印,妄意盘屈,且以为法,大可笑也。多见故家藏得汉印,字皆方正,近乎隶书,此即摹印篆也。王俅《啸堂集古录》所载古印,正与相合。凡屈曲盘回,唐篆始如此,今碑刻有颜鲁公官诰尚书省印,可考其说。
  十九举曰:
  汉、魏印章,皆用白文,大不过寸许,朝爵印文皆铸,盖择日封拜,可缓者也。军中印文多凿,盖急于行令,不可缓者也。古无押字,以印章为官职信令,故如此耳。自唐用朱文,古法渐废,至宋南渡,绝无知者,故后宋印文,皆大谬。
  二十举曰:
  白文印,皆用汉篆,平方正直,字不可圆,纵有斜笔,亦当取巧写过。
  二十一举曰:
  三字印,右一边一字、左一边两字者,以两字处与为一字处相等,不可两字中断,又不可十分相接。
  二十二举曰:
  四字印,若前二字交界略有空,后二字无空,须当空一画地别之。字有有脚、无脚,故言及此。不然一边见分、一边不见分,非法度也。
  二十三举曰:
  轩斋等印,古无此式,惟唐相李泌有“端居室”三字印,白文玉印,或可照例。终是白文,非古法,不若只从朱文。
  二十四举曰:
  朱文印,或用杂体篆,不可太怪,择其近人情者,免费词说可也。
  二十五举曰:
  白文印,用崔子玉写《张平子碑》上字,又汉器物上并碑盖、印章等字,最为第一。
  二十六举曰:
  凡姓名表字,古有法式,不可随俗用杂篆及朱文。
  二十七举曰:
  白文印,必逼于边,不可有空,空便不古。
  二十八举曰:
  朱文印,不可逼边,须当以字中空白得中处为相去,庶免印出与边相倚无意思耳。字宜细,四旁有出笔,皆滞边,边须细于字,边若一体,印出时四边虚,纸昂起,未免边肥于字也,非见印多,不能晓此。粘边朱文,建业文房之
  法。
  二十九举曰:
  多有人依款识字式作印,此大不可,盖汉时印文不曾如此,三代时却又无印,学者慎此。《周礼》虽有玺节及职金掌辨其美恶,楬而玺之之说。注曰:“印,其实手执之节也。”正面刻字如秦氏玺,而不可印,印则字皆反矣。古人以之表信,不问字反,淳朴如此。若战国时,苏秦六印,制度未闻。《淮南子·人间训》曰:“鲁君召子贡,授以将军之印。”刘安寓言,而失词耳。
  三十举曰:
  道号,唐人虽有,不曾有印,故不可以道号作印用也。三字屋匾,唐却有法。
  三十一举曰:
  凡印文中有一二字忽有自然空缺,不可映带者,听其自空,古印多如此。
  三十二举曰:
  凡印,仆有古人《印式》二册,一为官印,一为私印,具列所以,实为甚详。不若《啸堂集古录》所载,只具音释也。
  三十三举曰:
  凡名印不可妄写,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为正也。二名,可回文写,姓下着印字在右;二名在左是也。单名者,曰“姓某之印”,却不可回文写。若曰“姓某私印”,不可印文墨,只宜封书,亦不可回文写。名印内不可着“氏”字,表德内可加“氏”字,亦当详审之。
  三十四举曰:
  表字印,只用二字,此为正式。近人欲并加姓氏于其上,曰“某氏某”,非也。若作“姓某父”,古虽有此称,系他人美己,却不可入印。人多好古,不论其原,不为俗乱可也。汉人三字印,非复姓及无“印”字者,皆非名印。盖字印不当用“印”字以乱名耳。汉张长安,字幼君,有印曰“张幼君”(右一字,左二字);唐吕温,字化光,有印曰“吕化光”,亦三字表德印式(幼君,西汉王式弟子。化光见柳文,吕衡州也)。
  三十五举曰:
  诸印文下有空处,悬之最佳,不可妄意伸开,或加屈曲务欲填满。若写得有道理,自然不觉空也。字多无空,不必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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