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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卷五十四

  ◎ 袁准(一)

  准,字孝尼,陈郡扶乐人。魏国郎中令涣第四子,仕魏未详。入晋拜给事中。有《仪礼丧服经》注一卷,《袁子正论》十九卷,《正书》二十五卷,《集》二卷。

    ◇ 招公子(《艺文类聚》作《观殊俗》)

  河内青稻,新城白?更,弱臭游梁,濡?骨通芳。(《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艺文类聚》八十五)  蒸豚い鳌,炙鹑炙雁。鹭闵备,文黄散。(《北堂书钞》一百四十二)

  辽东细粒,鲛氏□□,寒鹄??雁。(同上)

  索兰枝而不得,见巨房之大栗。(《艺文类聚》八十七)

    ◇ 献言于曹爽宜捐淮汉已南  吴楚之民脆弱寡能,英才大贤不出其土,比技量力,不足与中国相抗,然自上世以来常为中国患者,盖以江汉为池,舟楫为用,利则陆钞,不利则入水,攻之道远,中国之长技无所用之也。孙权自十数年以来,大畋江北,缮治甲兵,精其守御,数出盗窃,敢远其水,陆次平土,此中国所愿闻也。夫用兵者,贵以饱待饥,以逸击劳,师不欲久,行不欲远,守少则固,力专则强。当今宜捐淮、汉以南,退却避中贼能入居中央,来侵边境,则随其所短,中国之长技得用矣。若不敢来,则边境得安,无钞盗之忧矣。使我国富兵强,政修民一,陵其国不足为远矣。今襄阳孤在汉南,贼循汉而上,则断而不通,一战而胜,则不攻而自服。故置之无益于国,亡之不足为辱。自江夏已东,淮南诸郡,三后已来,其所亡几何,以近贼疆界易钞掠之故哉!若徙之淮北,远绝其间,则民人安乐,何鸣吠之惊乎?(《魏志·齐王芳纪》注)

    ◇ 才性论

  凡万物生于天地间,有美有恶。物何故美?清气之所生也。物何故恶?浊气之所施也。夫金石丝竹,中天地之气;黼黻玄黄,应五方之色有五。君子以此得曲直者,木之性也。曲者中钩,直者中绳,轮桷之材也。贤不肖者,人之性也。贤者为师,不肖者为资,师资之材也。然则性言其质,才名其用,明矣。(《艺文类聚》二十一)

    ◇ 丧服传

  案:《孔子家语》曰:「男子十六而成童,女子十四而化育。」此成人之大例也。人成有早晚。又案:《左氏传》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然则十五、十六,可以为成人矣。女七岁男八岁而堕齿,此堕齿之大例也。以是而处殇之义,则七岁至九岁,宜为下殇;十岁至十二,宜为中殇;十三至十五,宜为长殇。合古十六成人十五生子之义,十九以下,四岁之差。《传》所记者,非经典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是无不冠不娶之限耳;若必三十,则舜为得礼矣,奚为称鳏哉?(《通典》九十)

    ◇ 袁子正论

  (谨案:《隋志·儒家》:《袁子正论》十九卷,袁准撰。梁又有《袁子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亡。《旧唐志·儒家》:《政论》,二十卷,《正书》二十五卷,袁准撰,《新唐志》作《正论》,作袁准,卷数与旧同。各书或称袁准,或称袁准,或称袁淮,盖隶俗变准为准,因误为淮,止是一人。《政论》即《正论》之误,亦止一书。准,汉司徒滂孙,郎中令涣第四子。涣卒于建安中,《魏志·涣传》注引《袁氏世纪》,有准《自序》一首,盖仕魏未显,其《正论》乃魏时所作。入晋拜给事中,见《袁涣传》注引。荀绰《兖州记》亦引,见《北堂书钞》五十八、《艺文类聚》四十八、《初学记》十二、《御览》二百二十一,《晋书》附《袁瑰传》。准陈郡扶乐人,瑰梁国阳夏人,瑰即准之从孙。瑰子乔,乔子山松,名位显著,故准附《瑰传》。唐初人似未知袁淮即袁准,故《群书治要》载《正书》题曰袁淮,而《晋书》于准所著,但言注《丧服经》,不言《正论》《正书》,盖误分袁准、袁淮为两人。今搜揖各书,得《正论》三十许事,《正书》四十许事;校补讹脱,仍依隋唐《志》,先《正论》,次《正书》,定著各为一卷。其所注《丧服经》,《隋志》作《丧服经传》,《旧唐志》作《丧服纪》,《新唐志》作《仪礼注》,皆一卷,今仅存一条,以其仅见,别附《文集》之后。)

  伏羲画八卦,触类而长六十四卦,文王作彖象。(《书钞》九十九)

  《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咸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案:魏明帝自定庙号为烈祖,今此作太宗,岂少帝时易之邪?当考)。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织鞫罪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御览》六百三十六)

  国之大祭有五,?、?、郊、祖、宗报,此五者,礼之大节也。(《初学记》十三)

  天地者,帝王所受命,设祀而敬之。(《书钞》九十)

  明堂、宗庙、太学,礼之大物也,事义不同,固各有所为而代之。儒者合以为一体,取《诗》《书》放逸之文,经典相似之语,推而致之,考之人情,失之远矣。宗庙之中,人所致敬,幽隐清净,鬼神所居;而使众学处焉,飨射其中,人鬼慢黩,死生交错,囚俘截耳,疮痍流血,以干鬼神,非其理也。茅茨采椽,至质之物;建日月,乘玉辂,以处其中,非其类也。夫宗庙鬼神之居;祭天而于人鬼之室,非其处也。王者五门,宗庙在一门之内,若在庙而张三侯,又辟雍在内,人物众多,非宗庙之中所能容也。(《通典》四十四,又略见《御览》五百三十三)

  (?、?)先儒或为同,或为异。然?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也。《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杀于天子也。」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非徒不?也。然则?大而?小,谓?为殷祭者,大于四时,皆大祭也。《国语》曰:「?郊不过茧栗,?不过把握。」明?最大,与郊同也。《公羊传》曰:「大事者何??也。」「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庙」,何谓也?曰:夫?及坛?单,则毁庙也。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所及则异,毁与未毁则同,此论者所惑,郑谓不同是也。谓?不及毁庙,则非也。间歆、贾逵同毁与未毁,是也。不别??远近,则非也。(《通典》四十九引两条)  (正朔)自非继乱,不宜改正也。(《通典》五十五)

  封禅之言,惟《周官》有王大封之文。齐桓公欲封禅,闻管仲言而止。焚燎而祭天,皆王者之事,非诸侯所为也。是以学者疑焉。后秦一主,汉二君,修封禅之事,其制为「封土方丈余,崇于太山之上」,皆不见于《经》,秦汉之事,未可专信,管仲云:「禹禅会稽,告天,则同,祭地不得异也。」会稽而可禅,四岳皆可封也。夫洛阳者,天地之所合;嵩山者,六合之中也。今处天地之中,而告于嵩高可也。奚必于太山?(《白孔六帖》三十六,《御览》五百三十六)

  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远别也。」曰,「今之人,外内相婚,礼与?」曰:「中外之亲,过(一本作」近「)。于同性。同姓且犹不可婚,而况中外之亲乎?」古人以为无疑。故不制也。今以之不言,固谓之可婚,此不知礼者也。或曰:《国语》云「同德则同性,同性虽远,男女不相及异德则异姓,异姓虽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季子明有为而言也。文公将求秦以反国,不敢逆秦故也。季子曰:「子于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将夺之国,而况妻乎?」赵衰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此不既了乎?」(《通典》六十,又九十五;《御览》五百四十一)

  并后匹嫡,礼之大忌,然此为情爱所偏,无故而立之者耳。纲夫妻之绝,非犯宜出之罪,来还则复初,焉得而废之?在吴异域,则事势绝,可以娶妻,后妻不害,焉得而遣之?案:并后配嫡,事不两立,前嫡承统,后嫡不传重,可也。二母不服,则无疑于两三年矣。

  时俗之论曰:「庶子为公,可以尊其母为夫人。《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案:隐公二年,夫人子氏薨,五年,考仲子之宫。上称夫人,下不应复言仲了,明其与妾为妻也。秦人来归成风之衤遂,不称夫人,明其私尊,不通于邻国也。《左氏传》曰:「并后配嫡,乱之本也。」《公羊》亦云:「母以子贵。」说曰:《?梁》云:「秦人来归成风之衤遂」,奏不云夫人也。就外不云夫人而见正焉,夫身为国君而母为妾庶,子孙所不忍,臣下所不安,故私称于国中,不加境外,此人子之情,国人之私,而亡于礼法之正也。假有庶子数人,并为三公,欲各尊其母,将何以止之?非圣人者无法,此大乱之道也。(《通典》七十二)

  《周礼》:「大祝?练祥,掌国事」;若无衰服,焉得祥?孔子曰:「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礼记曰:「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又云:「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此终丧衰麻之言也。《春秋左传》曰:「三年之丧,虽贵遂服,礼也。」虽言贵,不得与贱者有异也。言服而不言丧,衰麻可知也。凡《春秋传》诸称职除丧,皆因时宜耳,高宗信默,何以是心丧?(《通典》八十)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丧者不祭故也。其以出,不得不降。安有母子至亲而无服乎?释服而祭可也。(《通典》八十九)

  (礼记继父服齐衰)此则自制父也。乱名之大者。(《通典》九十)

  案《礼·丧服》云:「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自天子至于士,一也。祖周则曾祖大功,高祖小功,而云三月者,此通远祖之言也。今有彭祖之寿,无名之祖存焉。《尔雅》有来孙、云孙、仍孙、昆孙,有相及者故也。十代之祖在堂,则不可以无服也。郯子曰:「我高祖少?挚之立也,」非五代祖也。蒯聩祷康叔,自称曾孙,非四代之祖孙。然则高远也无名之祖,希及之矣,故不复分别,而重言之也。故三月以著远祖之服,故齐衰以见高祖以上之服。远祖尊,故以重服服之;恩杀,故减其月数。故举三月,则知其远祖;称曾高,其服同也。儒者或以为高祖无服五属之文,而云无服乎?族祖祖父缌麻而曾祖三月乎?(《通典》九十)

  或人云:嫂,亲者也。长嫂少弟,有生长之恩,而云无服者,近非古也,殆秦燔诗书之所失也。(《通典》九十二)

  保母者,当为「保姆」,《春秋》宋伯姬待姆是也,非母之名也。母者,因父得称。且保傅,妇人辅相,婢之贵者耳。而为之服,不亦重乎!先儒欲使公之庶子为母无服,而服乳母乎?此时俗之名,记者集以为礼,非圣人之制。(《通典》九十二)

  从母小功五月,舅缌麻三月,礼非也。从母缌,时俗所谓姨母也。舅之与姨,俱母之姊妹兄弟,焉得异服。从母者,从其母而为庶母者也。亲益重,故小功也。凡称父母者,皆同乎父母之例者也。舅非父列,姨非母列,故舅不称父,姨不称母也。可称姨,不应称母。谓姨母为从母者,此时俗之乱名,书之所由误也。《春秋传》:蔡哀侯娶于陈,息侯亦娶焉,息妫将归,过蔡,蔡侯曰:「吾姨也」,止而享之。《尔雅》曰「妻之姊妹同出为姨」,此本名者也。《左传》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卒。继室以其侄,穆姜之姨子也。以蔡侯、《尔雅》言之,穆姜焉得言姨?此缘妻姊妹之姨,因相谓为姨也。姊妹相谓为姨,故其子谓之姨子,其母谓之姨母。从其母而来,故谓之从母。从母、姨母,为亲一也,因复谓之从母,此因假转乱而遂为名者也。又《左传》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吊且会葬,曰「以肥之得备弥甥」。先儒曰「弥,远也,姊妹之孙为弥甥」。此临时说事,而遂可为名乎?亦犹从母转相假也。

  或曰:「案准以经云从母是其母姊妹,从其母来,为己庶母,其亲益重,故服小功,非通谓母之姊妹也。」宣舒曰「二女相与,行有同车之道,坐有同席之礼,其情亲而比,其恩曲而至。由此观之,姊妹通斯同矣,兄妹别斯异矣。同者亲之本,异者疏之源也。」「然则二女之服,何其不重邪?兄妹之服,何其不轻邪?」曰:「同父而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故二女不敢相与重。」「然则舅何故三月邪?从母何故小功邪?」曰:「故母取其爱,是以外王父之尊,礼无厌降之道。为人子者,顺母之情,亲乎母之类,斯尽孝之道也,是以从母重而舅轻也。」曰:「姑与父异德异名,叔父与父同德同名,何无轻重之降邪?」曰:「姑与叔父,斯王父爱之所同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此叔父与姑所以服同而无降也。」(《通典》九十二引两条)

  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通典》九十四)

  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通典》一百二)

  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复礻覃。且虞在既葬,不在日月,礻覃在丧终,不在早晚,故宜礻覃不宜祥。(《通典》一百三)

  公羊高道听涂说之书,欲以乡曲之辨论圣人之经,非其任也。(《书钞》九十五,《御览》六百八)

  兵有三勇。主爱其民者勇,有威刑者勇,赏信于民者勇。故仁爱加于下,则有必死之民。(《御览》四百三十七)

  良医疗病,攻于腠理。(《初学记》二十)  太祖破吕布,袁涣在军中,陈群父子见上拜,唯袁涣独高揖不为礼,上严敬之。(《御览》五百四十三。案:此当在《自序》中,而《御览》引作《正论》,则《正论》有《自序篇》可知。)

  涣有四子:侃、?、奥、准。侃字公然,论议清当,柔而不犯,善与人交。在废兴之间,人之所趣务者,常谦退不为也。时人以是称之。历位黄门选部郎,稍迁至尚书,早卒。?字宣厚,精辨有机理,好道家之言,少被病,未官而卒。奥字公荣,行足以厉俗,言约而理富,终于光禄勋。准字孝尼,忠信公正,不耻下问,唯恐人之不胜已。以世事多险,故常治退而不敢求进。著书十余万言,论治世之务,为《易》《周官》《诗》传,及论《五经》滞义、圣人之微言,以传于世。(《三国志·袁涣传》注引《袁氏世纪》。云此准之《自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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