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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三百五十六

卷之三百五十六

  郡人陈子龙卧子 宋征璧尚木 周立勋勒卣 彭宾燕又纂辑
  曾孙徐孚远闇公校
  徐司寇奏疏(疏)
  徐陟
  疏
  奏为恳乞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
  奏为恳乞天恩酌时事备法纪以善臣民以赞圣治事
  公此疏在大法小廉而疏后幅尤惓、惓于、小民真仁、人之言哉
  臣一介草茅眇无知识荷蒙 圣恩拔植滥厕留都三法司之末、感激遭际、莫罄名言、臣自任今职以来、历审一应罪囚、习见人情日流于放逸、 国典未见其钦遵、事关职守、不容隐默、辄敢昧死为我 皇上陈之、
  计开
  一窃盗军舍余下臣查军舍余丁、凡窃盗、止问罪而免刺字、三犯则与民三窃者一体处绞、此辈偷盗之罪、既不少贷之于先、三犯之绞、又不末减之于后、止是中间免刺一节、与民不同、葢 国初见军官军人等。身在行阵。万死一生。以立战功。故以此优之推而及于余丁人等。亦免刺耳。今之军人偷生冗食。非国初之比甚矣。军官军吏。总小旗将军力士校尉勇士犹有职役可守。名目稍优。是以稍知畏惮。不敢多犯。若军人正余厨匠舍余人等、顾以不刺为例。谓得掩餙。转相效尤。畧无警畏。视民十死八九。实为长奸。臣愚以为此辈。既不为宥罪矣。又何必独免其刺以翼之趋。而教之偷乎。今请着为定例。与民犯一体刺字。俾得其平。如遇征调廵捕等项。稍有微功者。准与告官起除。使知自新。庶作其勇。
  一诈欺取财、贪黩不止、臣惟见行律法小民小臣、犯赃分克、亦必追问入官给主、葢彼于上无法而无所畏惮故也、宜其知所惩禁矣、而有屡犯不悛者、岂无自哉、比犯赃私、臣于审录时、每见犯该追赃罪囚、辄与僚属、叹论、邸报所传、廵抚总督等官被人指摘赃私累至数十万、 朝廷大法、仅行于下、而不行于上往往止于降调。重者不过闲住为民。若充军则十一矣。追赃者葢万一耳。是累犯赃之徒。少者罪反重。而宜严。多者罪反轻而宜纵乎。此其故不可言也。夫天下之财皆民之膏血 朝廷之财也、向来督抚在外、或以兵饷、或以加派、或以劝借、或以酷刑、或以访拿、或以纸赎、或公行、取讨、或虚价勒买、或因事受财、或侵盗库藏、百计攘夺于军、克削于民、为神人共愤、及被论劾、独得偏废、追赃之法、降调者仍享富贵、退黜者亦以富终其身、及于子孙、乌足以示戒、是以官民效尤屡犯不止、此不当尽法以立之防乎、或谓言官风闻、未必皆实、臣愚以为一人之言、容或有风闻之说、然亦未必举他事即无误、而言人之赃私即有误也、又时当举劾之会、以台谏数人之耳目、访以旬月之久、所讲求亦既详且尽矣、所言赃私、果百无一实乎。纵使虚情相参。亦当行令各该廵按御史勘实追取。不当只以降调等项塞白。臣又闻之、各处廵抚总督提调等官赃盗、以前二十年之间为甚、必须申严律例、凡大小臣工、被论赃私勘实与民一体立限严追。仍尽官吏受财本法。追夺。并议中外诸臣庇贪欺罔者之罪。以杜奸党。其二十年之间、江浙福广南北直颕等处、腹里及各边关、一应督抚等官、不拘在任在家、迁转听勘回籍等项。但有赃私狼籍、形迹显著者、亦必须吏部都察院同两京科道、从公会议紏劾、逐一追赃解部、以充边储、以雪郡忿、用宽民力、或赐民租、其追赃未完者催完、未勘者催勘、欺庇党护者必罪、庶足以为天下臣民诈欺贪黩者之戒、如此而后 国法庶几其少伸也
  一侵换给主赃物、臣等因审南京兵马某人而知其然、弊亦不止于此、有等入官赃私、干系违禁、民间所不敢用、变卖无主者、收贮各衙门库内日久赃吏、并监守人役抵换、及致疏虞、损失、诚有可惜、又有各处变卖赃物、往往通同贱估克换、及将卖价匿入私囊、不济公用、臣请定为罪名、不拘在内在外、以充 朝廷犒赏之用、仍要犯人招出馈送违例物件之人及行令科道访实奏 闻处治、出者受者之罪、其民间可变卖者、悉应陆续变价造册送部、以充边储、不得容留在于各衙门、致令似前埋没、失所廵按御史满日、将巳未变卖曾否送部奏报、如因循故违、及换给主赃物者、分别治罪、追赔以警奸贪、
  一恐吓取财屡犯者、臣查得律法凡恐赫取人财物、计赃准窃盗论、加一等免刺、南京棍徒等项、犯此者巳经刑部问拟、送臣等审回发落讫、但此法初不专为小民设也、大小职官吏书人等、有犯亦当以此施之、夫何向来法制、但施于民而不加于官、是以官吏肆志百计吓取、小民畏威、曲忍敢怒、而不敢言也、致如某国公某近年因发遣军犯、先自诈取、送与财物、勒添至数千两而后止、夫官民赃物只当供 朝廷之用、各衙门岂宜乘机吓取、是与 朝廷争财、罪状非细、臣请定为罪例、凡此等衣冠、恐吓大盗、务尽本法、并官吏受财、追夺之法、同僚及吏书人等、俱得一体举首、如有不行觉查举首、及通同作弊者、或被他人告发、或被科道论劾、与犯人一体治罪、
  一奸民违法、臣惟投献诡寄、及伙计等项之弊、南京士民、往往有之、近来天下府州县、凡奸民之田、诡寄于官户者、亦甚众矣、小民或以十分之四五、当十分之差、或以十分之六七、当十分之差、而此辈安然坐享富实、则包庇者广耳、不立之法、以障狂澜、则田产将尽归巨室、而小民之户田稀矣、 皇上容复望有当差之民耶、小民若之何而可存活也、伏望 皇上亟念民隐、断自 宸里、特降德音、令法司衙门、会同户部酌议大小职官、等项滥受投献、诡寄伙计、一应之罪、以苏积田、以广我 皇上爱养元元之意、若有自首者、姑免其罪、其田听与小民一体当差、悉将黄白二册、改正。如有不首。及本户似前喻利不肯当差者、许里甲人等据实举首。治以应得之罪、仍将其田入官收租送部、以充边储、所司明知故纵者、并治以罪、则小民庶乎可少存万一矣、
  一宦家网利、臣查律法官豪势要之人、乘船经过关津、不服盘验者、杖一百此葢谓各衙门、自恃官势、强越关津者耳、关津乃众人共行之处、不服盘验、非越分生事之比、况以有官者尚坐前罪、至于运河、乃专为粮运而设。驿递官船。亦是借行。况私船装载客货者可横行其间、而无忌乎、近来官宦家人、假充弟男子侄名色、撑驾官民、船只满装货物、所至商贩、渔猎民财、凭借官势、而奸恶聚众、欺打余船、横行河道阻遏粮军、扰害地方、殴逐闸埧、官吏毁骂、军民人等、无所不至、甚非礼法、必须分别等第、定为罪例、今后不拘官民宦家、弟男子侄等项、但有撑驾货船、仍前生事、搅扰运河、及一应河道者、不分有无违禁货物、许所在地方各色官民人等、径自捉送、所在官司将犯人治以重罪、船只货物尽行入官变卖送部济边其捉送之人、若无利赖、必不肯任怨行事、仍须照依匿税、律法于入官内将十分之三充赏、以鼓其趋、文武职官、纵容家属生事应参究者参究、应提问者提问、所在官司、如或狥情故纵、抚按官一体访查、以罢软论斥、庶豪恶知警、
  一热审恩例、臣三遇热审之期、每切仰见我 皇上好生之仁、万物一体、无彼此厚薄、但地有远近、而数有多寡、向来北京罪犯、德音甫降、即沾恩泽、计期至六月中止常两月有余、南京路达三千里必俟文书到日、始为减免、亦以六月终为限、比之北京、沾恩每少一月之数、南北之民、皆 朝廷赤子、 皇上之施行、亦非不欲均平也、地势阻之耳、然地不可缩。而法则可以随在而宜之。况南方暑热。六七月之间正炽若不为之议处。不几于重虚 皇上之恩。而徒使留都人民仰望之悬悬乎。臣请今后以不定之日数。议为定例。北京自恩命涣颁之日。筭至六月终止。凡若干日。南京合无不拘六月终之限。以文书到日为始。亦令筭足北京日数。俾得齐沾 圣泽。庶乎加惠留都重地之民矣。
  一死罪孕妇、臣查妇人犯死罪怀孕者、产后百日行、刑、葢立法之意、以行法在百日之内、则其所生子女、不得乳哺、必致丧失、故为此限、诚不忍以一罪而伤二命、又计本妇所生百日之外、有翁姑父母兄弟等项、至亲设法代哺、尚可全辜故也、臣常寻问送审干证诸人、探知死罪孕妇、但有出孤贫遗腹、别无翁姑父母兄弟等项至亲依靠者、则其百日之后、将何所归、又况幼小无人收买、必至遗弃、此不至并杀之巳乎、我 皇上体天地好生之德、北京每岁秋后三覆奏、重罪死囚、动以宽恩缓死、感赖再生大造此等幼男何辜因母之故、孤寡无依、而并丧其生耶古人启蛰不杀、方长不折、着为美谈、于物且然、况此幼孩、业巳成人、不为立法曲全、不几于梗 皇仁、而伤元气乎、臣请为定例、以补律之未着、今后凡死罪孕妇、如有亲人可以付托所生者、俱依本律施行、若遇前项无夫、无亲人可托者、合无审究明实真的宽限年月、待所生子女可以自行乞丐、然后行刑庶可保全幼孩之生、其或假此欺弊者治罪如此将见我 皇上无疆之泽、覃敷于无告蚁类、而律法之本意、井全矣、伏乞 圣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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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卷之三百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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